反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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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會行為(Anti-social behaviour)指的是一種故意或非故意、不顧他人觀感,而且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無法增進公眾福祉的行為[1],可涉及破壞、盜竊、傷害他人身體、殺人或殘酷虐待動物。反社會行為也可以指反建制思想或行為,具反社會行為者往往被稱為不合群的人物、仇視現有法律及執法人員,包括警察及保安等制服人員,甚或仇恨當權的政府當局,反對現政府。
反社會嚴重者常被「建制內的人」稱為「犯罪份子」(Criminals)、「極端分子」(Extremists),甚至是「恐怖分子」(Terrorists)。因此世界各國都在民事和刑事上修訂反制反社會行為的條文。
在精神病學上,根據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持續性的反社會行為可被診斷為反社會型人格異常[2]。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則將其定義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3]。
參見
參考文獻
- ↑ Berger, Kathleen Stassen. The Developing Person Through 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 6. Worth Publishers. 2003 [2011-7-1]. ISBN 0716752573 .
- ↑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301.7 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BehaveNet. Inc [2011-7-1] .
- ↑ F60.2 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1-7-1] .
參考來源
出自A+醫學百科 「反社會行為」條目 http://cht.a-hospital.com/w/%E5%8F%8D%E7%A4%BE%E4%BC%9A%E8%A1%8C%E4%B8%BA 轉載請保留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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