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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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受各國法律高度管制,或宣告為非法或合法,限制使用的娛樂性藥物的通稱,這些藥物多為有重要醫療價值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毒品既可以從廣義上泛指可以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化學物質、毒物、毒劑(特別是一些劇毒藥物如KCN),在日常生活口語中可以特指被人類當做嗜好品所濫用的功能性藥物。毒品通常具有成癮性,隨著使用時間的推移,身體對於藥物的劑量需求也會不斷提高。人在吸食毒品之後除了產生幻覺及可能會造成行為異常外,過量攝入毒品將造成死亡。各國對使用毒品均制定相關法律進行嚴格管制,防止其影響社會大眾。若非作為醫療用途,持有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行為會被判以重刑。國家提倡媒體呼籲合理使用麻醉和精神藥品以利於人類健康。
目錄 |
定義
國際慣例
- 西方並沒有「毒品」一詞,社會上習慣將毒品的使用稱為藥品濫用或藥品娛樂性使用。其中藥品的定義不包括像乙醚這樣可導致人失去知覺的化學藥品以及砒霜、敵敵畏、氰化物等可直接導致人死亡的劇毒物質,而是特指出於「非醫療目的」而反覆連續使用、能夠產生「依賴性」(即成癮性)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
- 華語國家立法限制視為毒品的藥物,其實有許多並沒有生理的成癮性,例如LSD。
- 西方醫學、社會學等學術界也把尼古丁(煙草製品的有效成分)和酒精的使用稱為藥物娛樂性使用,因為菸酒同樣有強烈成癮性,並能給人體帶來重大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義:毒品是指鴉片、海洛英、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1]
- 中華人民共和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列明了121種麻醉藥品和130種精神藥品。
常見濫用藥品
煙草(合法但高危害) |
大麻(植物) |
原始鴉片 |
古柯(植物) |
海洛英,又稱白粉(美國政府圖片) |
藥用罌粟(植物) |
嗎啡(處方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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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戊巴比妥又稱青發(處方藥,迷幻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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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塵又稱P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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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嗎啡(混合糖精製劑為「紅丸」)
- 可待因
- 含笑半步癲(K他命及搖頭丸混合研磨成粉末後,摻入沖泡咖啡粉)
- 一日含包散(由咪達唑侖混合天使塵加上古柯鹼研磨成粉末用鼻孔吸食)
- 一粒眠(Erimine),又稱五仔,主要成分:(硝甲西泮)
- 魔菇(亦稱致幻蘑菇)[2]
- 忽得(甲喹酮/安眠酮)
- 白瓜子
主要產地
南美洲、中東、阿富汗、及東南亞的金三角。朝鮮的毒品很多在中國東三省泛濫,據說每個集體農莊都被划出125英畝土地種植罌粟。數據表明朝鮮每年生產40噸鴉片,是世界第三大鴉片出口國和第六大海洛因出口國,年出口毒品收入5億美元。[3]就目前趨勢及毒品類型,特別是化學合成類之毒品,僅需適當材料及步驟即可製成,例如安非他命。
使用
究其使用方法主要分以下幾種使用方式:
許多人第一次只是因為好奇或在朋友的慫恿下而去嘗試,造成嚴重後果。因為有強烈成癮性,所以使用毒品被各國列為違法行為。
戒毒
長期使用毒品會造成對毒品的耐受性,也就是說身體需要使用更大的量,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當不再使用該毒品後,身體會出現戒斷症状(脫癮反應)。例如:長期使用海洛因,停用24小時內,就會出現海洛因戒斷症状,如:流眼淚、流鼻水、打哈欠、全身骨頭酸痛像螞蟻在咬、腹瀉、嘔吐、焦慮不安與失眠等症状。並非所有毒品都會導致戒斷症状。
在成功戒除毒品之後,身體的戒斷症状也會消失,而對毒品的耐受性會逐漸回復到未吸食前的劑量。此時,若依然照著戒除前的大劑量吸食,可能因吸食過量暴斃。[4]
危害
毒品除了造成身體危害外,還有共用針具大幅增加愛滋病病患人數、吸食毒品的金錢消耗造成的犯罪率上升、吸毒者轉為販毒者增加毒癮人數及吸食毒品後精神狀態不佳增加的社會危險。
合法毒品對社會危害也很大,例如酒精及二手菸對社會的危害高於不少非法毒品。
在戒毒困難的情況下,許多國家的政府幹脆提供免費針具給吸毒者,至少可以大幅降低愛滋病造成的鉅額成本;荷蘭在禁止搖頭丸的情況下,同時允許公開販售測試搖頭丸成分的產品,在無法全面禁止搖頭丸的情況下,讓使用者自行淘汰品質差的搖頭丸。有不少國家也會提供免費或低價美沙冬代替鴉片類毒品,瑞士甚至直接提供海洛英給成癮者,減少吸毒者的經濟負擔及衍生的犯罪問題。也有不少國家提倡使用含有尼古丁的貼片或口香糖,可以減少二手菸對他人危害,也可以讓菸癮者解癮時僅受到尼古丁的危害、而不會受到菸草內其他物質的傷害。
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條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規定: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有關毒品犯罪的刑事規範,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七條,名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8年機構改革併入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聯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的通知》,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於2007年10月11日公布《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詳見下表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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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單方製劑
2.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學異構體及酯、醚 3.品種目錄有*的麻醉藥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及使用的品種
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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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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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單方製劑(除非另有規定)
2.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學異構體及酯、醚(除非另有規定) 3.品種目錄有*的精神藥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及使用的品種 4.上述品種大部分對人體有害,所以一定要抵制毒品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鼓勵戒煙、反對酗酒,但菸酒不被台灣政府視為毒品,雖然濫用菸酒對人體的傷害不下於其他毒品。
中華民國有菸害防治法以降低香菸危害,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二手煙傷害非吸煙者。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對毒品的分類,最新版本為2002年1月23日修正。(詳見下表)
(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處新台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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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處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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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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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提倡吸毒的名人
- 佛洛依德將古柯鹼作為一醫療用藥物,但他在缺乏證據下宣稱古柯鹼無害,並造成好友深染毒癮。
- 連橫與其妻皆為日治台灣政府登記的阿民(即有吸食鴉片癮的人民),連橫並曾在台灣日日新報上撰寫「《鴉片有益論》」,造成其在台灣漢文界無法立足而遠奔中華民國。
毒品合法化爭論
毒品品種合法化
- 目前世界各地都有毒品合法化的爭論,其中在全世界幾乎是合法毒品的有菸草及酒精,而大麻在有些國家也是等同合法。
- 供應毒性較低的毒品予以成癮者比較沒有爭議,最主要的例子是利用尼古丁貼片或口香糖來協助戒煙(相較於香菸的其他成分,尼古丁雖然成癮性強,但對身體的傷害少一些)及利用美沙酮替代海洛因。
- 毒品的合法與否,其實跟近代當權者及主流社會是否使用有關,社會邊緣人使用的都很容易被列為毒品,而主流社會及當權者會使用的菸酒就不會被列為毒品。要禁止鴉片的阻力就很小,因為當初喜好吸食鴉片的華裔在西方國家是邊緣人,而亞洲的華人掌權者也都認為鴉片該禁絕。
管制下的毒品合法化
- 爭論的內容除了是否合法外(例如大麻),也有使用場合的爭論(例如菸草)。
- 其中大麻引起最多爭議,一直有大麻的傷害是否比菸酒輕微的爭論。有些人認為大麻比菸草安全(但也有人指出吸大麻煙對身體的傷害比吸煙大[5]),也有一些人表示大麻會傷害腦袋(但也有人指出酒精也會傷害腦袋),也有人以統計數據指出吸大麻者容易嘗試更危險的毒品(但也有人認為大麻合法化可以有效減少這問題)。
- 許多研究結果顯示,對於一些疾病的治療,大麻的副作用比起許多合法藥物只低不高(前提是不採用吸菸的方式吸食大麻)。
- 也有人指出,毒品所造成的問題中,有一部份必須歸咎於將毒品視為非法的後果,如果毒品合法化並善加管理,則問題會少很多。(如頒布禁酒令反而會幫助黑幫、也會增加假酒,應該只針對酒駕及酗酒等有害行為禁止及輔導)持這種主張的包括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6]
- 菸草一直是一種高成癮性、又會傷害旁人的毒品,可是因為大量的使用者而使得管制嚴格程度遠低於其害處,香菸因此而成為全世界傷害性最強的毒品;好消息是近來美國主流社會、高學歷者及當權者的抽菸率已經大降,菸草已經漸漸的成為邊緣人才在用的毒品,因此對於菸草的限制已經越來越嚴格。
- 荷蘭可以合法擁有少量毒品 。荷蘭對消費和持有大麻的政策可追溯到1976年。當時,荷蘭把毒品分為硬毒品和軟毒品。硬毒品如海洛因、古柯鹼和安非他明,它們對公眾健康構成難以承受的威脅;軟毒品如大麻。這一政策的目的是向人們提供一個有管理的出口,減少人們接觸街頭軟硬毒品販的機會。起初,人們可以合法擁有30克以內的大麻。現在,荷蘭有關毒品的法律中允許吸食者合法擁有5克毒品。[7]
相關條目
- 精神轉換藥物(psychedelic)
- 放心藥
- 桃園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 軟性毒品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
- ↑ Reliable, non-judgmental information about psychoactive plants and chemicals and related issues
- ↑ 朝鮮毒品攻陷東三省
- ↑ 台灣在2007年7月曾經發生2天之內9名減刑之毒犯因吸毒過量致命的事件,減刑第二天全台9毒販吸毒暴斃-TVBS
- ↑ http://www.epochtimes.com/b5/6/3/27/n1267689.htm
- ↑ 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提出使毒品合法化作為毒品問題的解決之道。貝克教授在他的文章《越來越多人能夠接受毒品合法化的想法了》以及《應該讓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嗎》中,用美國當初以修改憲法的方式來結束禁酒政策的做法類比,認為應該沿用解除禁酒令的模式,讓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同時,再利用課稅和重罰雙管齊下的辦法,將吸毒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範圍。《毒品合法化悖論--質疑毒品交易市場化理論》,http://news.sohu.com/67/35/news145713567.shtml
- ↑ http://news.sina.com.cn/w/2008-07-02/132115858158.shtml
外部連結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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