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與化學損傷/慢性放射病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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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

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目錄

一、診斷論據

慢性放射病目前尚無特異診斷指標,必須根據超當量劑量限值的照射史、受照劑量、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所見,並結合健康檔案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才能作出診斷。下面介紹我國已頒布實施的《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二、分度診斷標準

(一)Ⅰ度

具備以下各項者可診斷為Ⅰ度:

1.有長期射線接觸史和(或)間斷超過當量劑量限值的照射史。暫定累積當量劑量在1.5Sv以上。

2.接觸射線以前身體健康,接觸數年後出現明顯的無力神經衰弱症候群,其症状的消長與脫離及接觸射線有關。

3.接觸射線以前造血功能正常,接觸數年後,血象經多次動態觀察證明造血功能異常(外周血象正常值以耳垂為準)。白細胞總數自身對照有進行性降低,並較長時間(6個月以上)持續在4.0×109/L以下,可伴有血小板數長期低於80×109/L、紅細胞數減少(男性低於3.5×1012/L;女性低於3.0×1012/L)和血紅蛋白量降低(男性低於110g/L;女性低於100g/L)。骨髓增殖活躍或低下,或某一系列細胞生成不良或成熟障礙。

4.可伴有下列系統客觀檢查一項異常:①腎上腺皮質功能降低;②甲狀腺功能降低;③生殖功能降低;④免疫功能降低;⑤物質代謝紊亂。

5.脫離射線和積極治療後可減輕或恢復。

(二)Ⅱ度

有長期射線接觸史和(或)間斷超過當量劑量限值照射史,累積劑量在1.5Sv以上,並有下列各項者可診斷為Ⅱ度:

1.有較頑固的自覺症状,可有明顯的出血傾向

2.白細胞數持續在3.0×109/L以下;白細胞的數持續在(3.0~4.0)×109/L兼有血小板數和(或)血紅蛋白最持續減少。

3.骨髓增殖能力低下。

4.具有Ⅰ度診斷條件中第4條中一項或一項以上異常。

5.脫離射線後恢復緩慢。

對慢性放射病的診斷除上述外,下列指標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①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顯著增加(或)和微核率顯著增加;②有明顯的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和放射性白內障

三、鑒別診斷

臨床症状與一般的神經衰弱、內耳眩暈症、更年期症候群等相鑒別;造血系統的改變應與慢性苯中毒血小板減少症缺鐵性貧血感染病毒立克次體等)、某些疾病(病毒性肝炎脾功能亢進原發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等),某些藥物和化學物質引起的血液學改變相鑒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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