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與化學損傷/慢性放射病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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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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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診斷論據
慢性放射病目前尚無特異診斷指標,必須根據超當量劑量限值的照射史、受照劑量、臨床表現和實驗室檢查所見,並結合健康檔案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才能作出診斷。下面介紹我國已頒布實施的《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二、分度診斷標準
(一)Ⅰ度
具備以下各項者可診斷為Ⅰ度:
1.有長期射線接觸史和(或)間斷超過當量劑量限值的照射史。暫定累積當量劑量在1.5Sv以上。
2.接觸射線以前身體健康,接觸數年後出現明顯的無力型神經衰弱症候群,其症状的消長與脫離及接觸射線有關。
3.接觸射線以前造血功能正常,接觸數年後,血象經多次動態觀察證明造血功能異常(外周血象正常值以耳垂為準)。白細胞總數自身對照有進行性降低,並較長時間(6個月以上)持續在4.0×109/L以下,可伴有血小板數長期低於80×109/L、紅細胞數減少(男性低於3.5×1012/L;女性低於3.0×1012/L)和血紅蛋白量降低(男性低於110g/L;女性低於100g/L)。骨髓增殖活躍或低下,或某一系列細胞生成不良或成熟障礙。
4.可伴有下列系統客觀檢查一項異常:①腎上腺皮質功能降低;②甲狀腺功能降低;③生殖功能降低;④免疫功能降低;⑤物質代謝紊亂。
5.脫離射線和積極治療後可減輕或恢復。
(二)Ⅱ度
有長期射線接觸史和(或)間斷超過當量劑量限值照射史,累積劑量在1.5Sv以上,並有下列各項者可診斷為Ⅱ度:
1.有較頑固的自覺症状,可有明顯的出血傾向。
2.白細胞數持續在3.0×109/L以下;白細胞的數持續在(3.0~4.0)×109/L兼有血小板數和(或)血紅蛋白最持續減少。
3.骨髓增殖能力低下。
4.具有Ⅰ度診斷條件中第4條中一項或一項以上異常。
5.脫離射線後恢復緩慢。
對慢性放射病的診斷除上述外,下列指標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①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顯著增加(或)和微核率顯著增加;②有明顯的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和放射性白內障。
三、鑒別診斷
臨床症状與一般的神經衰弱、內耳眩暈症、更年期症候群等相鑒別;造血系統的改變應與慢性苯中毒、血小板減少症、缺鐵性貧血和感染(病毒、立克次體等)、某些疾病(病毒性肝炎、脾功能亢進、原發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等),某些藥物和化學物質引起的血液學改變相鑒別。
慢性放射病臨床表現 | 慢性放射病預防和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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