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醫學/心、肺、腦復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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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臟驟停的定義

明確心臟驟停的定義,對掌握復甦術的適應證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從不同的臨床角度看,對心臟驟停的定義不完全相同。

(1)世界衛生組織於1975年在日內瓦開會,作出如下定義:發病或受傷後,24h內心臟停搏。

(2)美國心臟病學會於1980年,根據美國每年約有500000人死於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其中約60%死於發病後1h內。於是他們為冠心病患者心臟驟停所作定義是:冠心病發病後1h內心臟停搏,為心臟驟停。

在臨床實踐中,我們覺得用以上兩個定義的任一個來解釋心臟驟停都不夠全面。我們認為任何心臟病或非心臟病患者,在未能估計到的時間內,心搏突然停止,即應視為心臟驟停。此定義與Cecil內科學第16版(1982年),心肺復甦一章中的定義不謀而合。

任何慢性病患者在死亡時,心臟都要停搏,這應稱為「心臟停搏」,而非「驟停」。這兩個名詞有本質上的不同。晚期癌症病人消耗殆盡,終至死亡,心臟停搏,是必然的結果。這類死亡應歸於「生物死亡」;而由於心臟驟停,病人處於「臨床死亡」。前者無法挽救,而後者應積極組織搶救,並有可能復甦成功。

二、心臟驟停的病因

引起心臟驟停的病因主要心臟本身原因,也可由於非心臟的病因。

(一)易致心臟驟停的病

1.心臟病中以冠心病最易引起心臟驟停。其他如瓣膜病變、心肌病、高度房室傳導阻滯、某些先天性心臟病等也可以引起心臟驟停。

2.非心臟病引起心臟驟停的原因如觸電溺水、某些藥物中毒等。

(二)引起心臟驟停的直接原因 最常見的是心室顫動。文獻上報導可高達60%~80%。80%較可靠,因為不少心臟驟停病人的心律往往要等8~10min才明確。例如心電監視屏上為一條直線,但如果是由於綜合心電向量波與監護電極軸成90°,投影就是直線,即所謂「隱性室顫」,變動監護電極軸,可以顯示出室顫。其他直接使心室驟停的為室性自搏心律,心電-機械分離等。

三、臨床表現和診斷

心臟驟停後,最突出的是深度昏迷和捫不到大動脈搏動。其他如瞳孔散大也是重要的表徵,但是有其他因素可以影響它的舒縮,如吞服大量有機磷殺蟲劑,雖已心臟驟停,但瞳孔並不立即散大。相反如已用了大量阿托品搶救,心臟並未停搏,瞳孔可以散大到邊緣。呼吸在心臟停搏後,尚能維持奮力呼吸數秒,甚至數十秒,這是由於中腦部分尚存有含氧血液,所以還可以短時間刺激呼吸中樞紫紺是心臟、呼吸驟停後出現的體征

判斷是否心臟已突然停搏,憑深度昏迷和捫不到大動脈搏動兩個特徵就可以下結論,立即開始搶救。切勿依靠聽診器反覆聽,更不應用心電示波器來判斷。因為心臟驟停後,復甦術開始的遲早與成活率的關係至關重要,必須分秒必爭。表6-1所列統計很說明問題。基礎生命搶救(basic life support,BLS)主要是胸外按壓和人工呼吸,目的是提供大腦最低限度的血液供應。進一步生命搶救(advanced life support,ALS),需用器械和藥物,如氣管插管直流電非同步除顫,使用腎上腺素、阿托品等藥物,以利心臟恢復搏動。

表6-1 心臟驟停後搶救開始時間與搶救成活率的關係

基礎生命搶救(basic life support,BLS) 進一步生命搶救(advanced life support,ALS) 生存率
(心停搏後)0~4min (心停搏後)0~8min 43%
0~4 16+ 10%
8~12 0~16 6%
8~12 16+ 0
12+ 12+ 0

(此表引自JAMA241:1905,1979)

32 埋入性自動除顫起搏器 | 心臟驟停後的病理生理變化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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