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學/要素膳禁忌證
醫學電子書 >> 《臨床營養學》 >> 胃腸外營養 >> 要素膳禁忌證 |
臨床營養學 |
|
在下列情況下,要素膳不宜應用或謹慎使用:
(1)年齡小於3個月的嬰兒不能耐受高滲液體膳的餵養。應採用等滲的或將正常稀釋(25%)的再稀釋至8~10%。使用時宜注意可能發生的電解質紊亂。
(2)小腸廣泛切除的病人,術後宜採用TPN4~6周。以後,採用逐步增量的要素膳,通過腸腔內營養以加速小腸的適應。
(3)胃部分切除的病人不能耐受胃內高滲液體膳的餵養,因易發生傾倒症候群。有的病人只能耐受緩慢的滴注。
(4)空腸瘺的病人無論在瘺的上端或下端餵養均有困難,因缺乏足夠的吸收面積。如貿然採用要素膳,勢必加重病情。
(5)處於嚴重代謝應激、麻痹性腸梗阻或腹瀉急性期,均不宜過早給予經口或管飼營養。
(6)嚴重吸收不良症候群及衰弱的病人,在經腸營養以前,需要一段時期的TPN,以便腸酶及細胞代謝得到改善。
(7)症状明顯的糖尿病、接受高劑量類固醇藥物治療及糖代謝異常的病人,都不能耐受要素膳的高糖負荷。
(8)要素膳不宜用於有先天性胺基酸代謝缺陷的兒童,可用特殊治療膳(表39-9)。
影響營養的代謝因素 | 胃腸外營養的種類 |
出自A+醫學百科 「營養學/要素膳禁忌證」條目 http://cht.a-hospital.com/w/%E8%90%A5%E5%85%BB%E5%AD%A6/%E8%A6%81%E7%B4%A0%E8%86%B3%E7%A6%81%E5%BF%8C%E8%AF%81 轉載請保留此連結
關於「營養學/要素膳禁忌證」的留言: | 訂閱討論RSS |
目前暫無留言 | |
添加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