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素/五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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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內經太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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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見《靈樞》卷二第七《官針篇》,又見《甲乙經》卷五第二。
凡刺有五,以應五臟。一曰半刺,半刺者,淺內而疾髮針,毋①令針傷多,如拔髮爪②,以取皮氣,此肺之應。
凡刺不減一分,今言半刺,當是半分,故以拔髮爪,欲令淺刺,多則傷皮氣也。
平按:「毋令針傷多」《靈樞》、《甲乙》作「無針傷肉」。「發爪」《靈樞》作「毛狀」;「取」上無「以」字。《甲乙》「爪」作「狀」。
①「毋」字,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無。
②「發爪」,盛文堂本作「髮狀」;仁和寺本第一字似「腹」,第二字殘,只余「八」字形。
二曰豹文刺,豹文刺者,刺左右前後針之,中脈為故,以取經絡之血者,此心之應也。
左右前後,針痏狀若豹文,故曰豹文刺也。中經及絡,以出血也。
平按:《靈樞》、《甲乙》「左右」上無「刺」字。
三曰關③刺,關刺者,直刺左右,盡筋上,以取筋痹,慎無出血,此肝之應也,或曰開刺,一曰豈刺。
刺關身之左右,盡至筋上,以去筋痹,故曰關刺,或曰開刺也。
平按:「開刺」《靈樞》作「淵刺」,《甲乙》同,惟「或曰淵刺,又曰豈刺」八字,在「四曰合刺」之下。
③「關」,盛文堂本誤作「□」,以下「關」字及注中「關」字並同。
四曰合刺,合刺者,左右雞足,針於分肉之間,以取肌痹,此脾之應也。
刺身左右分肉之間,痏如雞足之跡,以合分肉間之氣,故曰合刺也。
平按:「合刺」《靈樞》、《甲乙》作「合谷刺」。
五曰輸刺,輸刺者,直入直出,深內之至骨,以取骨痹,此腎之應也。
依於輸穴,深內至④骨以去骨痹,故曰輸刺也。
平按:「輸刺」《甲乙》作「腧刺」。
④「至」字,盛文堂本無。
參看
三變刺 | 五臟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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