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素/九針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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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內經太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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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見《靈樞》卷二第七《官針篇》,又見《甲乙經》卷五第二,惟編次先後略異。
九刺之要,官針最妙。
官者,謂用針時邪著①於針也。
平按:「九針之要」《靈樞》、《甲乙》作「凡刺之要」。
①「邪著」二字,蕭本、仁和寺本均缺。今據盛文堂本補。
九針之宜,各有所為,長短大小②,各有所施。不得其用,病不能移。病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為癕;[平按:「癕」《靈樞》、《甲乙》作「癰」。]病深針淺,病氣不瀉,反為大膿。病小針大,氣瀉大疾,必後為害;病大針小,大氣不瀉,亦復③為敗。夫④針之宜,大者大瀉,小者不移。已言其過,請言其所施。
言九針之用,所宜各異,並言用法也。
平按:「大疾」《靈樞》、《甲乙》作「太甚」。「必後為害」《靈樞》作「疾必為害」,《甲乙》作「後必為害」。「大氣不瀉」《靈樞》作「氣不瀉泄」。「亦復為敗」《甲乙》作「亦為後敗」。
②「大小」,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作「小大」。
③「復」,盛文堂本作「後」。
④「夫」,人衛本注曰:《靈樞》、《甲乙》均作「失」。
⑤「間」,盛文堂本作「肉」,下無「內」字,蓋涉下而誤。仁和寺本缺「間」字(此處空一格)。
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以鑱針於病所,膚白勿取。
鑱針頭大末銳,主瀉陽氣,故皮膚痛無常處,陽氣盛也。痛處膚當色赤,故白處痛移,不可取也。
病在分肉間者,取以員針於病所。
員針之狀,鋒如卵,揩摩分間⑤,內不傷肌,以瀉分氣也。
平按:注「狀」下,袁刻脫「鋒」字;「卵」下,袁刻多一「形」字。
病在脈氣少當補者,取以□針於井滎分輸。
針之狀,鋒如黍粟之兌,主當行補①於井滎之輸,以致於氣也。
平按:「滎」《甲乙》作「營」,袁刻作「榮」。
①「補」,盛文堂本誤作「循」。
病為大膿者,取以□針。
針之狀,末如劍鋒,以取大膿也。
平按:「大膿者」《甲乙》作「大膿血」。「□」《靈樞》、《甲乙》作「鈹」。
病痹氣暴發者,取以員利針。
員利針狀如氂。氂,毛也。用取暴痹。
豪針之狀,尖如蚊虻之喙,靜以徐往,留之養神,以取痛痹也。
平按:「痹病」《靈樞》作「病痹」。
②「痹病」,盛文堂本、仁和寺本均作「病痹」。
病在中者,取以長針。
長針之狀,鋒利身薄③,以取臟中遠痹也。
③「薄」,仁和寺本作「摶」,盛文堂本作「搏」。
病為水腫,不能過關節者,取以大針。
大針之狀,尖如筳。筳如平④筳。其鋒微圓,以通關節也。
平按:《靈樞》「過」作「通」。注「狀」下,袁刻脫「尖」字。
④「平」,盛文堂本作「草」。
鋒針之狀,刃三⑤隅,以發固居之疾,瀉於井滎分輸,取以四時也。
平按:《甲乙》「輸」作「俞」。
⑤「三」,盛文堂本作「參」。
刺法 | 三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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