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法規/補充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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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變更研製新藥、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已獲批准證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載明事項的,應當提出補充申請。

申請人應當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評估其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並進行相應的技術研究工作。

第一百條 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註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一百條 進口藥品的補充申請,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提交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批准變更的文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註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一百條 修改藥品註冊標準、變更藥品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等的補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時通知申請人。

修改藥品註冊標準的補充申請,必要時由藥品檢驗所進行標準複核。

第一百條 改變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改變國內生產藥品的有效期、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等的補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並審批,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並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並說明理由。

第一百條 按規定變更藥品包裝標籤、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說明書等的補充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百條 進口藥品的補充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其中改變進口藥品製劑所用原料藥的產地、變更進口藥品外觀但不改變藥品標準、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進口藥說明書、補充完善進口藥說明書的安全性內容、按規定變更進口藥品包裝標籤、改變註冊代理機構的補充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一百條 對藥品生產技術轉讓、變更處方和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等的補充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藥品註冊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產工藝,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查,藥品檢驗所應當對抽取的3批樣品進行檢驗。

第一百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補充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並說明理由。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並說明理由。

第一百條 補充申請獲得批准後,換髮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原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註銷;增發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原批准證明文件繼續有效。

32 非處方藥的申報 | 藥品再註冊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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