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損傷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武器損傷(weapon-caused injury),各種殺傷武器所致的損傷。戰時,武器損傷多表現為戰傷。平時,見於槍枝走火、歹徒槍擊或用武器自傷等情況。

依武器種類不同,可將武器損傷分為冷武器傷、燃燒武器傷、化學武器傷、核武器傷、雷射武器傷等。這裡著重介紹火器傷和其他幾種較新式武器所致的損傷,其餘的武器損傷另見創傷、化學武器損傷、核武器損傷等條。

目錄

高速槍彈傷

初速大於762m/s的步槍槍彈稱為高速槍彈,由此造成的損傷稱為高速槍彈傷。目前,步槍正向高速化和輕量化方面發展。因此,未來戰爭中,高速槍彈傷會有所增多。高速槍彈傷的特點如下:

①彈道周圍組織損傷嚴重。高速槍彈穿入人體時,不僅以其前衝力造成原發傷道,而且以其側衝力壓縮周圍組織,形成一個比原發傷道大數十倍,持續數毫秒的瞬時空腔。腔內壓力可達4個大氣壓,在擊穿組織的投射物之前運行的壓力波可達100個大氣壓(但此壓力波持續時間僅2μs)。前一種壓力波傳給周圍組織時,可使傷道周圍,甚至遠離傷道的部位發生損傷,形成「爆炸效應」。槍彈速度愈高,傳給組織的能量常愈多,損傷亦愈重。

②傷道出口遠較入口為大。以美製M16步槍為例,其槍彈初速約950m/s,擊中人體時,入口直徑常不足1cm,而出口卻可達6×8cm以上。這是因為,高速彈頭在體內遇阻力後易發生翻滾,甚至碎裂,由此傳給組織的能量大為增加,損傷也隨之加重。如果槍彈擊中骨組織,產生的碎骨片成為繼發投射物,則軟組織損傷更為廣泛。

③盲管傷和多發傷增多。質量輕而速度快的槍彈,進入體內後,能量會迅速傳給周圍組織,直至能量耗盡,因而槍彈存留於體內,造成盲管傷。同時,因此類槍彈在體內運動時很不穩定,遇阻力後易改變方向,故易造成多臟器損傷。

治療高速槍彈傷時,清創要更廣泛些,傷道周圍或稍遠處,也應仔細檢查有無嚴重損傷。

高速小彈片(珠)傷

各種鋼珠彈、球形碎片彈、橘子彈、蜘蛛雷、跳彈、箭頭彈、百舌鳥火箭等爆炸時射出大量的鋼珠或小彈片,由此造成的損傷稱為高速小彈片(珠)傷。高速小彈片(珠)傷的特點如下:

傷口多。此類武器常密集投射,同一人體表可被來自四面八方的鋼珠或小彈片所擊中,造成多個傷口。據200例鋼珠彈傷傷員統計,平均每人14處傷口,最多者達318處。

②盲管傷多。據 440例鋼珠彈傷統計,盲管傷約佔72.3%。顱腦鋼珠彈傷幾乎全為盲管傷。其他高速質輕的彈片致傷時,也因能量迅速傳給組織而易形成盲管傷。

③傷口形態不一。以往所見的鋼珠彈傷,其出入口均很小,較鋼珠直徑略大而已。但實驗證明,隨著速度提高,質輕的鋼珠和小彈片多造成入口大、出口小的傷道(如果有出口時),整個傷道呈倒喇叭形。

對此類損傷的治療原則是:若體表傷口多而較淺,可簡單清洗後包紮,不作清創;發生內臟(如腸管)損傷時,必須仔細全面檢查,以免漏診。

小型爆炸武器傷

布袋雷、龍齒雷、穿彈、定向地雷等爆炸時所致的損傷稱為小型爆炸武器傷。布袋雷和龍齒雷主要造成腳底或下肢損傷,穿彈則可能造成周身各部的彈片傷衝擊傷。此類損傷的特點是:多處受傷,傷口類似於炸傷,內臟可能有衝擊傷。治療時注意徹底清洗和切除壞死組織,延期縫合傷口;仔細檢查有無內臟損傷。

氣浪彈傷

由氣浪彈爆炸所致的損傷,主要表現為顱腦、聽器和肺的衝擊傷,同時可合併有體表暴露部位的淺層燒傷和彈殼破片引起的彈片傷。治療時要注意保持創面清潔,維持呼吸道通暢,保護心臟功能,防治感染肺水腫

燃料空氣炸彈傷

燃料空氣炸彈爆炸後,其中的環氧乙烷等液體燃料在空氣中擴散,形成直徑約15m、厚約2.4m的汽化雲霧區,其中有無數微小的環氧乙烷液滴,與空氣混合至一定比例後,由彈體中殘留的雲霧爆管起爆。由此造成的損傷稱為燃料空氣炸彈傷。主要表現為衝擊傷,同時可合併有燒傷和彈片傷。此種炸彈密集投放時,爆心附近的氧氣瞬間可減少一半以上,加之一些燃燒不全產物可刺激呼吸道,因而有可能使人員窒息。治療時應將傷員迅速轉移,小心搬運,基本上按衝擊傷治療;若有嚴重彈片傷應作手術;體表淺層燒傷按一般二度燒傷治傷。

雷射武器傷

雷射是通過受激輻射而放大的一種新型光,具有高指向性、高亮度、高單色性和相干性好等物理特性。利用能量高度集中這一特性,可以對高熔點和高硬度的軍事目標進行切割和擊穿,對較遠距離人員的眼睛致盲。目前已研製出雷射致盲武器,由此引起的損傷稱為雷射武器傷。

由於眼的光學系統有聚焦作用,視網膜能吸收雷射的能量,因而眼睛最易受雷射的損傷。紅寶石雷射(波長為 6943┱的紅色光)和釹雷射(波長為10600┱的近紅外光)主要傷及視網膜,可造成眼底出血、壞死、水腫二氧化碳雷射(波長為 106000┱的遠紅外光)幾乎全被角膜吸收,造成角膜混濁、壞死、潰瘍穿孔。發生眼損傷後應適當休息,避免強光刺激。給予抑制炎症和促進水腫吸收的藥物,如激素血管擴張藥等,稍晚期可給予促進瘢痕吸收的藥物。有可能受到雷射照射的人員,應加強防護措施,如戴防護眼鏡等。

參考書目

M.L.Fackler,Wound  Ballistics, A  Review  of Common  misconceptions,JAMA,259:2730,1988.

關於「武器損傷」的留言: Feed-icon.png 訂閱討論RSS

目前暫無留言

添加留言

更多醫學百科條目

個人工具
名字空間
動作
導航
功能菜單
工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