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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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障礙—adjustment dis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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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概述
適應障礙是因長期存在應激源或困難處境,加上病人的人格缺陷,產生煩惱、抑鬱等情感障礙,以及適應不良行為(如退縮、不注意衛生、生活無規律等)和生理功能障礙(如睡眠不好、食欲不振等),並使社會功能受損的一種慢性心因性障礙。其病程往往較長,通常在應激性事件或生活發生改變後起病。事過境遷,刺激消除,或者由於經過調整形成了新的適應,精神障礙隨之緩解。
疾病分類
疾病描述
適應障礙是指在明顯的生活改變或環境變化時產生的、短期的和輕度的煩惱狀態和情緒失調,常有一定程度的行為變化等。但並不出現精神病性症状。典型的生活事件有:居喪、離婚、事業或變換崗位、遷居、轉學、患重病、經濟危機、退休等。
症状體征
發病多在應激性生活事件發生後的1-3個月內出現,臨床表現多種多樣,包括抑鬱心境、焦慮或煩惱,感到不能應對當前的生活或無從計劃未來、失眠、應激相關的軀體功能障礙(頭疼、腹部不適、胸悶、心慌),社會功能或工作受到損害。有些患者可出現暴力行為,兒童則表現為尿床、吸吮手指等。
以抑鬱為主者,表現為情緒不高,對日常生活喪失興趣、自責、無望無助感,伴有睡眠障礙、食慾變化和體重減輕,有激越行為。
以焦慮為主者,則表現為焦慮不安、擔心害怕、神經過敏、心慌、呼吸急促、窒息感等。
以品行障礙為主者,常見於青少年,表現為逃學、鬥毆、盜竊、說謊、物質濫用、離家出走、性濫交等。
兒童適應性障礙主要表現為尿床、吸吮設置等退行行為,以及無辜腹部不適等含糊的軀體症状。
疾病病因
發病往往與生活事件的嚴重程度、個體心理素質、心理應對方式等有關。典型的生活事件有:居喪、離婚、事業或變換崗位、遷居、轉學、患重病、經濟危機、退休等。
診斷檢查
在CCMD-3中,適應障礙的診斷標準如下:
1、症状標準
(1)有明顯的生活事件為誘因,尤其是生活環境和社會地位的改變(如移民、出國、入伍、退休等);
(2)有理由推斷生活事件和人格基礎對導致精神障礙均起著重要作用;
(3)以憂慮、煩惱、抑鬱、焦慮、害怕等情感症状為主,並至少有下列1項: ①適應不良的行為障礙,如退縮、不注意衛生、生活無規律等; ②生理功能障礙、如睡眠不好、食慾不震等;
(4)存在見於情感性精神障礙(不包括妄想和幻覺)、神經症、應激障礙、軀體形式障礙、品行障礙的各種症状,但不符合上述障礙的診斷標準;
2、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
3、病程標準:精神障礙開始於心理社會刺激(但不是災難性的或異乎尋常的)發生後1個月內,符合診斷標準至少1個月)。應激因素消除後,症状持續一般不超過6個月。
4、排除標準: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礙、其他應激障礙、神經症、軀體形式障礙以及品行障礙等。
治療方案
適應障礙的病程限定為1至6個月,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適應障礙能夠自行緩解,或者轉化為更為特定的、更為嚴重的其他精神障礙。因此,適應障礙的治療重點應該是心理治療為主,藥物只用於情緒異常較為明顯的患者。藥物治療的作用是加快症状的緩解,為心理的治療提供基礎或合適的環境。
心理治療主要是解決患者的心理應對方式和情緒發泄的途徑問題。主要採取個別指導、家庭治療和社會支持等方式。
藥物治療則可根據具體的情況採用抗焦慮藥物和抗抑鬱藥物等。以低劑量、短療程為宜。在藥物治療的同時,不能放棄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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