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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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物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活度大於國家審管部門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並且預計不再利用的物質。放射性廢物儘管有各種各樣,但卻具有一些共同特徵:
①含有放射性物質。它們的放射性不能用一般的物理、化學和生物方法消除,只能靠放射性核素自身的衰變而減少。
②射線危害。放射性核素釋放出的射線通過物質時發生電離和激發作用,對生物體會引起輻射損傷。
③熱能釋放。放射性核素通過衰變放出能量,當廢液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較高時,這種能量的釋放會導致廢液的溫度不斷上升甚至自行沸騰。
放射性廢物的危害包括物理毒性、化學毒性和生物毒性。通常主要是物理毒性。有些核素如鈾還具有化學毒性,此外,對於混合廢物含有有毒、有害化學污染物。至於生物毒性,僅來自醫院的個別廢物才可能摻有。物理毒性指的是輻射作用。大劑量照射可出現確定性效應,小劑量照射會出現隨機性效應。
目錄 |
分類
放射性廢物,按其物理性狀分為氣載廢物、液體廢物和固體廢物三類。
放射性氣載廢物按其放射性濃度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放射性濃度以Bq/m3(Bq/L)表示。
放射性固體廢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長短和發射類型分為五種,然後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放射性氣載廢物的分級
第Ⅰ級(低放廢氣):濃度小於或等於4×107Bq/m3。
第Ⅱ級(中放廢氣):濃度大於4×107Bq/m3。
放射性液體廢物的分級
第Ⅰ級(低放廢液):濃度小於或等於4×106Bq/L。
第Ⅱ級(中放廢液):濃度大於4×106Bq/L,小於或等於4×1010Bq/L。
第Ⅲ級(高放廢液):濃度大於4×1010Bq/L。
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分級
放射性固體廢物中半衰期大於30a的α發射體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在單個包裝中大於4×106Bq/kg(對近地表處置設施,多個包裝的平均α比活度大於4×105Bq/kg)的為α廢物。
除α廢物外,放射性固體廢物按其所含壽命最長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長短為分種。
含有半衰期小於或等於60d(包括核素碘-125)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二級。
第Ⅰ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
第Ⅱ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6Bq/kg 。
含有半衰期大於60d、小於或等於5a(包括核素鈷-60)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二級。
第Ⅰ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第Ⅱ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6Bq/kg。
含有半衰期大於5a、小於或等於30a(包括核素銫-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三級。
第Ⅰ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第Ⅱ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6Bq/kg、小於或等於4×1011Bq/kg,且釋熱率小於或等於2 kW/m3。
第Ⅲ級(高放廢物):釋熱率大於2 kW/m3,或比活度大於4×1011Bq/kg。
含有半衰期大於30 a的放射性核素的廢物(不包括α廢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為三級。
第Ⅰ級(低放廢物):比活度小於或等於4×106Bq/kg。
第Ⅱ級(中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6Bq/kg,且釋熱率小於或等於2 kW/m3。
第Ⅲ級(高放廢物):比活度大於4×1010Bq/kg,且釋熱率大於2 kW/m3。
豁免廢物
對公眾成員照射所造成的年劑量值小於0.01mSv,對公眾的集體劑量不超過1人Sv/a的含極少放射性核素的廢物。
來源
核燃料生產過程
主要包括鈾礦開採、冶煉和燃料元件加工等。鈾礦開採和冶煉過程產生的廢物主要有廢礦石、廢礦渣、尾礦等固體廢物,礦坑水、濕法作業中產生的工藝廢水等液體廢物,以及由氡和釙的放射性氣溶膠、粉塵等組成的氣體廢物。這類廢物主含有鈾、釷、氡、鐳、釙等天然放射性物質,比活度較低,產生的數量大。鈾回收和燃料元件加工過程產生的廢物主要是含鈾廢液。
反應爐運行過程
反應爐中生成的大量裂變產物,一般情況下保留在燃料元件包殼內,當發生元件包殼破損事故時,會有少量裂變產物泄漏到冷卻循環水中。反應爐冷卻循環水中的雜質(循環系統腐蝕產物)受中子照射後也會形成放射性的活化產物,冷卻循環水也就具有放射性。
核燃料後處理過程
大量裂變產物是核燃料後處理過程的主要廢物。在燃料元件切割和溶解時有部分氣體裂變產物(氪85、碘129等)從燃料元件中釋放出來,進入廢氣系統。99%以上的裂變產物都留在燃料溶解液里。當進行化學分離時,則集中在第一萃取循環過程(見普雷克斯流程)的酸性廢液中。這部分廢液的比活度很高,釋熱量大,是放射性廢物管理的重點。此外還有第二、三萃取循環過程產生的廢液、工藝冷卻水、洗滌水等。這部分廢液體積大,但比活度較低。
其他來源
核工業部門退役的核設施,核武器生產和試驗以及其他使用放射性物質的部門如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工廠等產生的各種廢物。這些廢物種類不少,形式多樣。
管理和處置
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原則
放射性廢物不加黨的管理會在現在或將來對人來健康和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履行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管理的各項措施。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在徵集成員國意見的基礎上,經理事會批准,於1995年發布了放射性廢物管理九條基本原則。
1、保護人類健康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確保對人來健康的保護達到可接受水平。
2、保護環境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提供環境保護達到可接受水平。
3、超越國界的保護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考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超越國界可能的影響。
4、保護後代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保證對後代預期的健康影響不大於當今可接受的有關水平。
5、不給後代造成不適當負擔
6、納入國家法律框架
7、控制放射性廢物產生
8、兼顧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各階段間的相依性
9、保證廢物管理設施安全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的環節
1、安全分析和環境影響評價
2、安全文化
3、質量保證
4、研究和開發
5、文件化和資料庫
6、人員培訓和資格認定
7、應急計劃
放射性廢物處置的基本原則是:
①改革不合理的工藝操作,防止不必要的污染並開展廢物的回收利用(見放射性廢物利用);
②對已產生的廢物分類收集,分別貯存、處理,處理方法要求安全、經濟、淨化效率高和簡單易行;
③盡量減小容積以節省運輸、貯存和處理費用;
④向環境稀釋排放時要按照「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嚴格控制;
⑤以穩定的固化體形式貯存,以減少放射性核素遷移擴散(見放射性廢物固化);
⑥廢物的最終處置必須做到同生物圈有效地隔離。
放射性廢物處置的基本方法是:
稀釋分散、濃縮貯存以及回收利用。放射性廢液濃縮後貯存只是暫時性措施,存在著不安全因素,必須將放射性廢液或濃縮物轉化成為穩定的固化體,才能安全地轉運、貯存和處置。
最終處置
包括對放射性排出物的控制處置(稀釋處置)和廢物的最終處置。放射性排出物(液體、氣體)向環境中稀釋排放時必須控制在正式規定的排放標準以下。放射性廢物最終處置意味著不再需要人工管理,不考慮將廢物再回取的可能。因此,為防止放射性廢物對自然環境和人類的危害,須將它與生物圈很好地隔離。
放射物和輻射病專題
主條目: 輻射
放射線 從原子核中放射出來的有穿透性的粒子束。最常見的有α射線、β射線、γ射線、X射線(倫琴射線) 等
輻射強度單位是貝可勒爾(becquerel)簡稱貝可。比活度指放射源的放射性活度與其質量之比。
輻射相關症状和疾病:
環境問題: 放射性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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