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素/腸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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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內經太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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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按:此篇自篇首至「三十二曲」,見《靈樞》卷六第三十一《腸胃篇》。自「黃帝曰:願聞人之不食」至末,見《靈樞》卷六第三十二《平人絕谷篇》,《甲乙》同上篇。
黃帝問伯高曰:余願聞六腑傳谷者,腸胃之大小長短,受谷之多少奈何?
三焦腑傳於谷氣,膽腑受於谷①精,三腸及胃傳谷糟粕。傳糟粕者,行谷之要,故腸胃有六種之別者。
①「谷」,蕭本誤作「骨」。今據仁和寺本改。
伯高答曰:請盡言之。谷之所從出入、淺深、遠近、長短之度:
黃帝問六種也,外更請說四種,故曰「盡言之」也。谷行從口曰入,泄肛曰出,自唇至齒為淺,從咽至腸曰深,谷至於胃曰近,從胃向□曰遠,腸十六曲曰長,咽一尺六寸曰短也。
唇至齒長九分,口廣二寸半,齒以後至會厭深三寸半,大容五合;
會厭,舌後喉嚨上,出氣入鼻口之孔,上有肉厭蓋孔,開闔氣之出入也。
咽大二寸半,至胃長一尺六寸。
咽,會厭後下食孔也。下至胃,長一尺六寸。
平按:「咽」上,《靈樞》有「舌重十兩,長七寸,廣二寸半」十一字;「咽」下有「門重十兩」四字;「大」作「廣」,《甲乙》同。「二寸半」《靈樞》作「一寸半」。「至胃長一尺六寸」,原鈔「長」字上脫「至胃」二字,「長」下脫「一尺」二字,謹依《靈樞》、《甲乙》補入。
胃紆曲屈,伸之,長二尺六寸,大一尺五寸,徑五寸,大容三斗。
胃中央大,兩頭小,伸而度之,二尺六寸也。圍之,有一尺五寸,曰大。量徑,有五寸也。容水谷,三斗也。
平按:「大容三斗」作「二斗五升」,《甲乙》作「三斗五升」,注云:「一作二。」
小腸後傅脊,左環葉積,其注於迴腸者,外傅於臍上,回運環反十六曲,大二寸半,徑八分分少半,長三丈二尺。
傅,附也。糟粕從胃傳入小腸,小腸附脊,外注迴腸於臍上也。
平按:「傅」《靈樞》、《甲乙》均作「附」。「葉積」《靈樞》作「回周疊積」,《甲乙》作「回周葉積」。
迴腸當臍,左②環回周葉積而下,回運環反十六曲,大四寸,徑一寸少半,長二丈一尺。
迴腸,大腸也。小腸附脊而在後,大腸近臍而在前,故大腸輸在上,小腸輸在其下也。
平按:「少半」上,《靈樞》、《甲乙》有「寸之」二字。
②「左」,人衛本注曰:《素問.奇病論》王注引《靈樞》文、《難經.四十二難》及《千金.卷十八第一》均作「右」。
廣腸傅脊以受迴腸,左環葉積上下辟,大八寸,徑二寸大半,長二尺八寸。
廣腸,白□也,附脊以受大腸糟粕。辟,著脊也。謂白□當中寬八寸,上受大腸之處,下出泄處,皆徑有二寸半,總長二尺八寸也。
平按:「葉積」《靈樞》作「葉脊」。「大半」上,《靈樞》、《甲乙》有「寸之」二字。
腸胃所入至所出,長六丈四寸四分,
咽之上口為所入,廣腸之下以為所出,唇齒相去九分,齒與會厭相去三寸半①,會厭至胃咽長一尺六寸,胃之終始長二尺六寸,小腸終始長二丈一尺,廣腸終始長二尺八寸,故有六丈四寸四分也。
平按:注「小腸終始」下,原鈔作「長二丈一尺」,檢上文經雲「小腸長三丈二尺」,「迴腸長二丈一尺」,應於「小腸終始」下補註「長三丈二尺,迴腸終始」九字,方與經文「六丈四寸四分」之數合,當系傳鈔脫此九字也。
①「三寸半」,仁和寺本作「二寸半」。
其回曲環反三十二曲。
胃有一曲,小腸十六曲,大腸十六曲,合而言之,計有三十二曲,其胃大麴短,不入其數,故有三十二曲,皆以七尺五寸中度之人為準也。
黃帝曰:願聞人之不食,七日而死,其故何也?
七日不食而死,余時之言,既聞腸胃大小,未知所盛水谷多少而盡,至七日而死之也。
伯高曰:臣請言其故。胃大尺五寸,徑五寸,長二尺六寸,橫屈受三斗,其中之谷常留者二斗,水一斗而滿。
故事所由,水谷合有三斗,滿於胃中也。
平按:「橫屈受三斗」《靈樞》、《甲乙》作「橫屈受水谷三斗五升」。「水一斗而滿」均作「水一斗五升而滿」。
上焦泄氣,出其精微,慓悍滑疾,
上焦之氣,從胃上口而出,其氣精微,慓悍滑疾,晝夜行身五十周,即衛氣也。
平按:「上焦」下原缺一字,依《靈樞》、《甲乙》補作「泄」,袁刻作「中焦」二字。又注「上焦」,袁刻作「二焦」,均與原鈔不合。
下焦下溉諸腸。
下焦別迴腸,注膀胱,臂之溝瀆,下②溉諸腸,膠胱為黑腸,及廣腸等也。
平按:「諸腸」《甲乙》作「泄諸小腸」。
②「下」字之前,仁和寺本缺一字。
小腸大二寸半,徑八分分少半,長三丈二尺,受一斗三合合之大半,谷四升,水六升合合之大半。
一二為三,則二為大半,一為少半也。
平按:「受一斗三合合之大半,谷四升」十二字,《靈樞》、《甲乙》作「受谷二斗四升」六字。
迴腸大四寸,徑一寸[平按:《靈樞》、《甲乙》有「寸之」二字。]少半,長二丈一尺,受一斗七升升之半,谷一斗,水七升升之半。
升之半,半升也。
平按:「受一斗七升升之半,谷一斗,水七升升之半」十七字,《靈樞》、《甲乙》作「受谷一斗,水七升半」八字。
廣腸大八寸,徑二寸大半,長二尺八寸,受九升合八分合之一。
廣腸受水谷之數也。
平按:《靈樞》「大半」上有「寸之」二字;「受」下有「谷」字,《甲乙》同。
腸胃之長,凡長六丈四寸四分,受水谷六斗六升合八分合之一,此腸胃所受水谷之數。
計腸胃所受之數,垂升之半,合之大半也。
平按:「六丈四寸四分」《靈樞》、《甲乙》作「五丈八尺四寸」;「受水谷六斗六升合八分合之一」作「受水谷九斗二升合合之大半」十三字。注「垂」,袁刻作「乘」,其義均未詳。
平人則不然,胃滿則腸虛,腸滿則胃虛,更滿更虛,故氣得上下,
前之所論,乃據腸胃之量□受數。若言生平之人,則腸胃之中,盈虛更起,不得一時則有前數也。食滿胃中,則胃實腸虛也,腸虛故氣得下也;糟入腸中,則胃虛腸實也,胃虛故氣得上也。以其腸胃盈虛,氣得上下之也。
平按:注「量」下所缺一字,謹擬作「容」。
欲資水谷之味,故須盈也。欲受水谷之氣,故待虛也。氣味內和,故五臟安定也。
血脈和利,
氣味通於上下,故脈和利。
精神乃居,
臟安脈和,則五神五精居其臟也。
故神者水谷之精氣。
水谷精氣,資成五神,故水谷竭,神乃亡也。
故腸胃之中,常留谷二斗四升,水一斗一升。
計腸胃所受六斗六升合八分合之一,據其盈虛,在人常須三斗五升也。
平按:「谷二斗四升」《靈樞》作「二斗」;「水一斗一升」《靈樞》作「一斗五升」。《甲乙》作「谷二斗四升,水一斗五升」。
故平人日再後,後二升半,一日中五升,七日斗五升,而留水谷盡矣。
再後五升,還須資食,合有三斗五升。若一日不食後五升者,則少五升也。若七日常後,七日不食,則五七三斗五升皆盡。
故平人不飲食,七日而死者,水谷、精氣、津液皆盡矣,故七日而死矣。
命門所藏,謂之精也。上焦宣五穀味,薰膚充身澤毛,如霧露之溉,遂謂之氣。腠理髮泄出汗,謂之津。谷氣淖澤注於骨,骨屬屈伸,淖澤補益髓腦,皮膚潤澤,謂之為液。水谷既盡,精、氣、津、液四物□盡,故七日死。
平按:注「四物」下所缺一字,謹依經文作「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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