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通史/隋唐五代軍事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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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繼續實行西魏與北周的府兵制:唐代的兵制有三變:建國初實行府兵制;開元時(713~741)行募兵制,至末年,方鎮之兵盛。自中唐、五代以來,募兵和徵兵取代了府兵制。隋代兵器無所改變,唐代長兵(如戈、斧、戟)已淪為儀仗門衛之具,短刀則刀劍並用,射遠器有弓矢。對防禦武器非常講究,銅鐵並用。當時以吐蕃的鎧甲最為精良,周身均有蔽護、懊留兩目,對刀箭具有一定的防護作用。

一、軍隊中的醫藥組織
  隋朗軍中設有尚醫軍主(九品),可能系軍醫官。
  有較明確記載的軍醫機構,似始於第七世紀唐初所設的」天策上將府」,其主持醫藥事務的官員為功曹參軍,為中央最高軍事機構中的一個單位。當時在地方政府中也設有此類官員。如在京兆(今西安)、河南太守牧、都督及刺史屬下、也有功曹、司曹等兼管醫藥行政。唐太醫署及地方醫學也擔任部隊的醫療工作,這一制度為歷代所繼承。唐代地方部隊多屬於折衝府,全國共643府。而在折衝府中僅有太醫藥童針灸、禁咒諸生共211員,平均三府才有一個醫務工作者(《通典》卷15選舉一)。所以必須藉助於醫學中的博士、教授和醫生等來為部隊擔任醫療工作。
  五代時,「後唐清泰三年(936)……敕:所奏醫博士,諸道合有軍醫,許得諸道補署,不在奏聞,余依所請」(《五代會要》卷12醫術),我國正式有「軍醫」之名,始見於此。在石晉時也設有軍醫,晉高祖天福二年(973年)八月,「敕下弄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繫囚染病者,並令逐處軍醫看候,於公廨錢內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舊五代》卷149志9刊法志)。
  五代十國時,兵戈紛擾,為了獲得戰爭的勝利以鞏固國家政權,因此對士卒的健康比較重視,故在部隊中有專門的軍醫設置,可惜當時因戰亂相尋,缺乏詳細的記載。

二、士兵的選擇
  唐代對軍士的選擇已經注意。據《通典》記載:《大唐衛公李靖兵法》中說:簡取強兵,並令試練器杖,兵須勝舉衣甲,器仗須扎陷堅,須取甲試令斫身,然後取中」(卷148兵一選擇附)。開元十年(723年),張說建議招募將士以補充宿衛。朝廷規定選募條件是:「身體強壯,身高五尺七寸(約台177.27厘米)(唐一尺約合今31.10厘米)以上者,均可應募」(《新唐書.兵志》)。

三、戰時傷病員醫療運送與撫恤
  唐李靖《衛公兵法》中要求:各營應設有檢校病兒官。每日巡查傷病員情況和飲食起居,以便安排醫療、運送,如發現新的病員或危重病員,必須於每晨通狀報告總管,令醫生巡營,給以適當的治療。
  營主和檢校病兒官,應按照傷病員傷勢的輕重安排運輸工具和護理人員,能行走的病員給傔人(看護)一名;病重不能行走的病人加給驢一頭;連牲口也不能乘騎的重傷病員,則給驢二頭。看護二人縛輦(換車)運送(《衛公兵法輯本》卷上)。
  至於患慢性病的傷病員。唐代撥交地方政府收治。《通典》載有唐太宗親撫病兵,敕交州縣供給的史實。」大唐貞觀(627~649年)中,太宗親征高麗,……有從卒一人,病不能起,太宗始至床前,問其所苦,仍勒(敕)州縣厚加供給」(卷152兵五)。
  《衛公兵法》還規定軍校每三天必須巡行本部軍士的營幕,檢查其飲食精粗和勞逸情況,並關心戰士疾苦,視察醫藥護理是否及時,戰士如有死亡應即上報,以禮祭葬,並撫恤其家屬。如果死於陣戰間,同夥應掩埋其屍體;如因作戰負傷死亡,本部將校應將經過情況詳細呈報,以禮祭贈。如僅負傷,應隨傷勢輕重予以優賞。
  在《衛公兵法》及《唐律疏議》中,還明文規定對傷病員醫療失職者,按照情節輕重處以杖刑或徒刑,甚至處斬。
  根據以上記載,唐代在戰時似已有比較完善的醫療、運送及撫恤制度。

四、行軍及宿營衛生的注意
  在行軍中,除了防止敵人放毒外,往往還會遇到自然界的諸種毒害。首先是水源衛生;其次則為草木叢林中蟲蛇的毒害;第三則為食物中毒。對這些問題已有某些防治措施,並以之施於敵方,謀取戰爭的勝利。
  戰時最要注意的是行軍的水草問題。為了使軍營能置於易守難攻之地,且能得到飲水供應,古人曾作出很大的努力,其中最突出的是「渴烏」的利用。唐代杜佑《通典》記載了軍隊中用「渴烏隔山取水之法」,「以大竹筒雄雌相接,勿令漏泄,以麻漆封裹,推過山外就水。置筒入水五尺,即於筒尾取松樺乾草當筒放火,火氣潛通水所,即應而上」(卷157)。以後又稱「注子」、「偏提」、」過山龍」、「漏」等。渴烏至晚在唐代即已用于軍隊供水,而且經過改良能」隔山取水」,成為我國古代戰爭史上的一大成就。(袁庭棟、劉澤模:《中國古代戰爭》,109頁,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8年)

五、有關軍隊多發病流行病的記載
  據史書記載,軍中多發病及流行病以疾疫、瘴癘、瘴疫、痢、等為主。
  《太白陰經》卷七中,首先指出兵瘴的原因說:「夫稠人多厲疫,屯氣、人氣有鬱蒸,……」,它還記載了軍中疾病,計有傳染性瘟病、傳染性皮膚病、疫疾、霍亂、腳轉筋、馬咬傷、兵器及劍傷、附馬傷等,並強調軍隊出征,必須將治療上述傷病的藥物準備好,並將若干驗方發至全軍(卷七治人藥),此外,還載有治馬藥。

32 隋唐五代臨床醫學的發展 | 隋唐五代藥物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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