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通史/遼夏金元醫事制度與醫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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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學通史

中國醫學通史目錄

一、醫事制度

(一)宮廷的醫事制度與醫政設施

1、醫療機構遼採取「官分南北」二元制度。北面官:設太醫局,由局使,副局使及都林牙(林牙意為翰林學士)總領醫政事務。南面官:設翰林院,有提舉翰林醫官、翰林醫官,掌供奉醫藥及承詔治遼眾疾。醫官的編製及品佚空載不詳。

金代設置太醫院,屬宣徽院。太醫院的名稱始於金代。置提點、院使、副使、判官,掌管醫藥,領導太醫院工作。又設管勾、正奉上太醫副奉上太醫、長行太醫寺職,還設有太醫教官。太醫的品秩凡25階。

王室的醫官:太后兩宮,設有醫令、醫丞,皇后位下設有掌饌、奉饌各1員,掌飲食湯藥酒醴蔬果事宜。醫官由尚藥局、太醫院太醫兼任,東宮太子位下設有侍藥、奉藥,承奉醫藥。宮人女官設司藥典藥、掌藥、女史各2人,掌醫藥。

元代太醫院為獨立的最高醫事機構,秩正二品,掌宮中醫藥事宜,領導所屬醫職,其職額,自中統元年(1260)以來,屢經變更,至治二年(1322)乃定置院使12員、同知2員、儉院2人、同儉2員、院判2員、經歷2員、都事2員、照磨兼承發架閣庫1員,又有令史8員,譯史2員,知印2員,通事2員、宣使7員。至元二十年(1283)太醫院改為尚醫監(正四品),二十二年(1285)復為太醫院。

典醫監,隸詹事院。領導東宮大醫,配製供進太子的藥物,至元十九年(1282)置典醫署(正五品)。天曆二豐(1329),仍改為典醫監(正三品),設達魯花赤2員,卿3員、太監2員、亟2員、經歷、知事各1員、吏屬凡18員。下屬機關設有廣濟提舉局行典藥局典藥局

此外,在一些中央機關也設有醫官,掌管本單位的醫療保健工作,如中書省設有省醫3人,樞密院議院醫2人,御史台置台醫2人,江南諸道行御史台也置台醫,大宗正府置醫人1人。

2、藥政機構,遼北面官。著賬戶司所隸屬的承應小底局,設湯藥小底,供奉皇室用藥事宜。南面官,內侍省設湯藥局,置都提點,勾當湯藥等職。

金代藥政機構置尚藥局和御藥院,均隸日於宣徽院。尚藥局,掌宮中湯藥茶果事宜,按其職能並非藥事專門機構。設置提點、局使、副使、直長、都監、果子部監、同監等職。

御藥院,掌進御湯藥,明昌五年(1194)置,設提點、直長,以親信內侍人充任,又有都監、同監等職。

元代藥政機構置御藥院,至元六年(1269)設立,掌管各路及藩國進貢藥品、藥物的製劑和煮藥。醫官置有達魯花赤1員、大使2員、副使3員、直長1員、都監2員。

行典藥局和典藥同為詹事院典醫監所屬,兩局都是管理東宮太子的藥物機構,前者掌供奉,後者掌製劑。

此外,至大元年(1308)設立御香局,掌調製御用各種香藥。

元代統治階級所用的藥物由各地鄉貢,每年依照產地科收。

(二)地方的醫事制度與醫政設施

1、醫政管理機構

遼金史籍缺乏地方醫事組織的記載。元代在河南、江浙、江西、湖廣、陝西五行省及一些路於至元二十五年(1288)設醫官提舉司,五行省及路大者置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1員。路小者置提舉,副提舉或提學,掌管醫戶差役訴訟等事務,其餘各省置太醫散官,凡15階。

2、藥政設施

元代至元十年(1274)設立御藥局掌管大都(北京)和上都(多倫)的行醫藥物。置達魯花赤、局使、副使,大德九年(1305)御藥局只掌管上都藥倉事宜。行篋藥物由御藥局分設的行御藥局掌管、置達魯花赤、大使、副使等職。

(三)醫療機構與賑濟設施

1、各類醫療機構

金代在一些路、州設有醫療機構,置醫正、醫工,顯然是為地方官員所設。

廣惠司回回藥物院是採用阿拉伯醫學的醫療機構。至元七年(1270)設立廣惠司,隸太醫院,聘用阿拉伯醫生,專管加工炮製御用回回藥物和調劑治療各宿衛士以及居住大都的貧孤。設提舉工員等,其職官名額屢經變更,後定為11人。至元二十九年(1292)又在大都和上都各設立一回回藥物院,掌回回藥事。至治二年(1322)撥隸廣惠司。定置達魯花赤10員、大使2員,副使1員。

2、賑濟組織

金代仿照宋制設惠民局,屬禮部,掌製劑發賣湯藥,施醫藥於平民。各地寺廟也設有藥局,施醫給藥,救濟貧病百姓。元代的貧民醫療機構,設有廣濟提舉司和惠民局。廣濟提舉司,隸詹事院典醫監,掌藥物製劑,施給貧病民眾。置達魯花赤1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1員。

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設置惠民局於大都,中統四年(1268)在上都設立了惠民司。後來各路也設有惠民局,為貧民免費醫病給藥,經費依民戶多寡分為等級撥結。以上措施,由於吏治腐敗或多名存實亡。

二、醫學教育

(一)中央的醫學教育機構與制度

1、醫學教育機構 金化太醫院為醫學教育機構。元代太醫院不再具有醫學教學職能,只具有醫學管理及規章制度之頒發等,元代中央醫學教育機構,史未見載,似無此設置。

2、醫學分科 金代醫學分科,詳細情況無可稽考。元代醫學分為13科:大方脈雜醫科小方脈科、風科產科眼科口齒科咽喉科正骨科金瘡種科、針灸科祝由科、禁科。

3、考核獎懲制度 金代醫學生,每月考試一次,依成績優劣給予獎懲,甚至於開除學籍。太醫考試三年一次,醫學生學習成績優良者,經考查也可替補,民間良醫聽其試補。

元代對醫學生及教學人員的考查、考核,則由醫學提舉司每年擬定13科疑難題目,呈報太醫院轉發各路醫學教授,令醫學生依式每月學習醫義一通,年終時造冊呈報醫學提舉司,以考查醫學生學習成績。此外,本醫學的教授就所下發的題目解答3道,年終時另行造冊,呈報太醫院,以考核其是否稱職。

(二)地方醫學教育機構

1、行政管理機構,元至元九年(1272)設立醫學提舉司,專門負責管理醫學教育,其職能是考查各路醫學生的課業學習成績、考核太醫教官教學效果、校勘名醫撰述文字、辨認藥材、教導太醫於弟、領導各處醫學,設置提舉1員、副提舉1員,醫學提舉司的設立,顯示了元代統治者重視醫學教育,也反映了醫學教育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2、地方醫學校,金代在各州、府設有醫學校,醫學生員額較少,如大興府30人,其餘京府20人,散府節鎮16人,防禦州10人。

元世祖忽必烈嗣立不久,即在中統三年(1262)重建久已廢弛的各路醫學教育,各路醫學設教授1員,由朝廷委任,學錄、學正各1員。上、中、下州備設學正1員,由太醫院委任。各縣設學諭1員,由各路醫學教授選聘,各科醫學生公共課程有《素問》、《難經》、《神農本草經》。又按不同專業學習《聖濟總錄》中的不同卷數,並加習《傷寒論》及《千金翼方》,大德九年(1305)規定學醫必須精通四書。凡不精熟本科經書者,不得行醫,並將程試定為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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