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醫學/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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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標準的概念
衛生標準(health standard)的概念是,要求人們在日常生活和生產中接觸環境中危害因素的程度被限制在最低限度內,使其對接觸者及其子代的健康不產生不良作用。它是遵循「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原則制訂的一系列衛生技術法規。對環境中生物因素所致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可通過「生物製品標準」、「水質標準」、「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等衛生標準予以控制。而化學、物理因素在環境中不可能達到對人完全全無害的「零危險度」水平,故要制訂出人可長期接受的安全水平。並通過法規形式公布執行。
衛生標準的制訂步驟為
(一)衛生、環境保護、勞動部門在其職能範圍內通過科學研究,提出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值(exposure limit)建議值。
(二)經過衛生標準委員會審議,根據危害水平、經濟上可以承受、技術上可行,提出建議衛生標準。
(三)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查,並送國務院或有關職能部門批准公布,作為一種法規實施。由各級衛生防疫站、食品衛生和環境衛生監督部門監督執行。
二、衛生標準的要求
(一)對健康無危害
不同專業有不同的衛生標準,並各有其保障健康的要求。例如對保護大氣和水的環境的衛生標準來說,應考慮到居民每天24小時接觸,並應保障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群,尤其是老、弱、病、幼(個別敏感者除外)不受污染的影響。對於食品的衛生標準,應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不引起急性食物中毒、食物性急、慢性疾病或營養不良。對於針對生產環境的勞動衛生標準,則應確保絕大多數作業者(除個別敏感者外),在「標準」的作業環境下每天8小時、每周6天勞動,不至於引起急、慢性職業病、工作有關疾病、過度疲勞及心理緊張,或對職工子代產生不良影響。學校的衛生標準,應確保青少年身心正常發育,控制多發病和發育缺陷。放射衛生標準,則應確保電離輻射不產生近期和遠期的不良效應。
(二)對主觀感覺無不良影響
環境中有害物質的衛生標準不超過其對眼、鼻、口腔等部位的感覺閾(色、嗅、味)和刺激作用,而且要求無異臭、異味、異色和不良的刺激。
三、衛生標準的規定
(一)作用閾值(thresholdvalue)的測定
1.主觀感覺作用閾值 在確定受試人員安全的條件下,在實驗室內直接對人進行測試,求得水或大氣中有害物質的刺激作用閾、嗅覺閾、味覺閾或顏色閾值,選擇其中最低的閾值作為該物質主觀感覺的限制濃度。
2.對健康作用閾值 通過動物試驗,取得毒性的基本資料,包括慢性毒作用閾值,以及致癌、致畸和誘變試驗的定性和定量的結果。然後選擇適當的安全係數,提出初步的健康危害作用閾值。再通過現場調查和人群流行病學研究,對動物實驗結果加以驗證。綜合上述兩方面的資料,提出健康危害作用閾值。如果是沿用已久的化學物,可參照已有的資料,並主要依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即可提出。不同物質的作用閾值以不同指標表示。
(1)最高容許濃度例如為求得有機磷殺蟲劑「樂果」在環境中的最高容許濃度,首先需考慮此殺蟲劑可經食物、飲水和大氣(車間空氣和室內空氣均同)進入人體。調查表明,樂果經食物的攝入量佔總攝入量的74%,經水佔14%,經居住生活環境的大氣佔10%。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樂果的人每日容許攝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為0.02mg/kg。如標準體重按70kg計算,則每人每日容許攝入總量為1.4mg。此標準依據每人每日自飲水、大氣及食物中可能攝入的量作出估計。
(2)至適濃度(強度)飲用水中氟濃度與齲齒的發生率呈負相關,與氟斑釉齒數呈正相關,只有當飲用水中氟濃度在0.5~1.5mg/L時,兩者的發生率較低,因而可以0.5~1.5mg/L稱為飲用水中氟的至適濃度。上述情況僅限於經食物攝入的氟量佔總攝入量的比例小(例如低於35%),經空氣吸入的氟量可以略之不計,而經飲用水攝入的氟量占絕大部分(例如大於65%)。
(3)最低需要量鈣是人體必需營養素。鈣的最低需要量依據保證人體鈣平衡的需要制定。
(二)衛生標準的確定
以上述資料為基礎,加上有關的技術保證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方面的條款(職責、獎懲等),即形成了一份完整的衛生標準,由起草部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頒布。
四、我國現行衛生標準
主要有下列四類:
(一)空氣衛生標準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對車間空氣中120種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規定了最高容許濃度(附表15-1),又對居民區大氣中28種有害物質規定了最高容許濃度。近年又陸續頒布了車間空氣數十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其目的為保護生產工人和全體居民的健康。目前還在陸續制訂。
(二)水衛生標準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GB5749-85)》(附表15-2)是最基礎的水衛生標準,對23項指標(包括水的感官性狀、化學和細菌學指標)作了規定,以全面滿足對健康和其他方面的衛生要求。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還包括了關於地面水水質衛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共53種),是以滿足飲用水水源和地面水的其他用途為目的而作出的規定。在保證地面水水質合乎衛生要求的前提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BGJ4-73)》對19種有害物質作了最高排放濃度(maxim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的規定。
此外,我國已頒布了《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標準(試行)(TJ24-79)》、《海水水質標準(GB3097-82)》和《醫院污水排放標準(GBJ48-83)》等特殊水質的水衛生標準。
(三)食品衛生標準
中國營養學會1988年修訂了推薦了我國居民《每日膳食中營養素供給量》,這是一項具有權威性的學術文件,但不是正式的衛生標準,可供作參考。它是在滿足身體正常生理需要的基礎上,按食物生產情況和飲食習慣規定的供給量,一般高於生理需要量。我國已頒布的《食品衛生標準(GBn-54-81)》還對食品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含量作了規定。
(四)物理因素衛生標準
《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1979)、《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82)》、《放射防護規定(GB8-74)》、《作業場所局部振動衛生標準(GB10434-89)》、《作業場所雷射輻射衛生標準(GB10435-89)》、《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GB10436-89)》及《作業場所超高頻輻射衛生標準(GB10437-89)》等均屬此類。
此外,我國還頒布了《化妝品衛生標準(GB7916-87)》、《旅店業衛生標準(GB9663-88)》、《農村住宅衛生標準(GB9981-88)》等。
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設有全國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下設六個分委員會,1981年成立以來,已制訂和修訂了不少新的衛生標準,並陸續公布。
衛生標準是進行衛生監督工作的依據,但它不是安全與否的絕對界限。例如,在診斷職業中毒時,應當參考車間空氣中有關毒物的濃度是否超過車間最高容許濃度,但是也不能僅憑車間空氣中毒物濃度超過衛生標準就作為診斷的唯一依據。在詢問病人職業史時,不應單純詢問接觸什麼毒物,還必須了解該毒物在車間中的濃度,與衛生標準比較,並結合中毒診斷標準與處理原則進行綜合分析,作為診斷時參考。
衛生標準具有立法意義。它是進行規劃設計、衛生監測、環境質量評價以及採取各種治理措施和評價措施效果的依據,也是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總之,衛生標準是保護人群健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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