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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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危險、危害因素的概念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存在對職工的健康和勞動能力產生有害作用,並導致疾病的因素。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危險是指特定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結合。總的說來,危險、危害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或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通常為了區別客體對人體不利作用的特點和效果,分為危險因素(強調突發性和瞬間作用)和危害因素(強調在一定時間範圍內的積累作用)。有時對兩者不加以區分,統稱危險因素。客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和能量超過臨界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可能成為危險因素。  

二、 危險、危害因素的產生

所有危險、危害因素儘管表現形式不同,但從本質上講,之所以能造成危險、危害後果(傷亡事故、損害人身健康和物的損壞等)均可歸結為存在能量、有害物質和能量、有害物質失去控制兩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並導致能量的意外釋放或有害物質泄漏、散發的結果。故存在能量、有害物質和失控是危險、危害因素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危險、危害因素。

(一) 能量、有害物質

能量、有害物質是危險、危害因素產生的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危險、危害因素。一般地說,系統具有的能量越大、存在的有害物質的數量越多,系統的潛在危險性和危害性也越大。另一方面,只要進行生產活動,就需要相應的能量和物質(包括有害物質),因此所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是客觀存在的,是不能完全消除的。

(1) 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它既可以造福人類,也可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一切產生、供給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載體在一定條件下,都可能是危險、危害因素。

例如,鍋爐、爆炸危險物質爆炸時產生的衝擊波、溫度和壓力,高處作業(或吊起的重物等)的勢能,帶電導體上的電能,行駛車輛(或各類機械運動部件、工件等)的動能,噪聲的聲能,雷射的光能,高溫作業及劇烈熱反應工藝裝置的熱能,各類輻射能等,在一定條件下都能造成各類事故。靜止的物體稜角、毛刺、地面等之所以能傷害人體,也是人體運動、摔倒時的動能、勢能造成的。這些都是由於能量意外釋放形成的危險因素。

(2) 有害物質在一定條件下能損傷人體的生理機能和正常代謝功能,破壞設備和物品的效能,也是最根本的危害因素。

例如,作業場所中由於有毒物質、腐蝕性物質、有害粉塵、窒息性氣體等有害物質的存在,當它們直接、間接與人體與物體發生接觸,能導致人員的死亡、職業病、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的破壞等,都是危害因素。

(二) 失控

在生產中,人們通過工藝和工藝裝備使能量、物質(包括有害物質)按人們的意願在系統中流動、轉換,進行生產;同時又必須約束和控制這些能量及有害物質,消除、減弱產生不良後果的條件,使之不能發生危險、危害後果。如果發生失控:(沒有控制、屏蔽措施或控制、屏蔽措施失效),就會發生能量、有害物質的意外釋放和泄漏,從而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所以失控也是一類危險、危害因素,它主要體現在設備故障(或缺陷)、人員失誤和管理缺陷三個面,並且三者之間是相互影響的;它們大部分是一些隨機出現的現象和狀態,很難預測它們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出現,是決定危險、危害發生的條件和可能性的主要因素。

(1) 故障(包括生產、控制、安全裝置和輔助設施等)

故障(含缺陷)是指系統、設備、元件等在運行過程中由於性能(含安全性能)低下而不能實現預定功能(包括安全功能)的現象。在生產過程中故障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遲早都會發生;故障的發生具有隨機性、漸近性或突發性,故障的發生是一種隨機事件。造成故障發生的原因很複雜(認識程度、設計、製造、磨損、疲勞、老化、檢查和維修保養、人員失誤、環境、其他系統的影響等),但故障發生的規律是可知的,通過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分析總結可使多數故障在預定期間內得到控制(避免或減少)。掌握種類故障發生規律和故障率是防止故障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重要手段,這需要應用大量統計數據和機率統計的方法進行分析、研究(可參考有關書籍、資料)。

系統發生故障並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危害因素主要表現在發生故障、誤操作時的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缺陷和設備在強度、剛度、穩定性、人機關係上有缺陷兩方面。

例如,電力設備絕緣損壞、保護裝置失效造成漏電傷人,短路保護裝置失效又造成交配電系統的破壞;控制系統失靈使化學反應裝置壓力升高,泄壓安全裝置故障使壓力進一步上升,導致壓力容器破裂、有毒物質泄漏散發、爆炸危險氣體泄漏爆炸,造成巨大的傷亡和財產損失;管道閥門破裂、通風裝置故障使有毒氣體浸入作業人員呼吸帶;超載限制或起升限位安全裝置失效使鋼絲繩斷裂、重物墜落,圍欄缺損、安全帶及安全網質量低劣為高處墜落事故提供了條件等,都是故障引起的危險、危害因素。

(2) 人員失誤

人員失誤泛指不安全行為中產生不良後果的行為(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險性的做法)。人員失誤在一定經濟、技術條件下,是引發危險、危害因素的重要因素。人員失誤在生產過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具有隨機性和偶然性,往往是不可預測的意外行為;但發生人員失誤的規律和失誤率通過大量的觀測、統計和分析是可以預測的(其方法可參考有關書籍、資料)。

由於不正確態度、技能或知識不足、健康或生理狀態不佳和勞動條件(設施條件、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時間)影響造成的不安全行為,各國根據以往的事故分析、統計資料將某些類型的行為各自歸納為不安全行為。我國GB6441-86附錄中將不安全行為歸納為操作失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手代替工具操作、物體存放不當、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吊物下作業(停留)、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清掃等)、有分散注意力行為、忽視使用必須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或用具、不安全裝束、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處理錯誤等13類。

如誤合開關使檢修中的線路或電力設備帶電、使檢修中的設備意外啟動;未經檢測或忽視警告標誌,不配帶呼吸器等護具進入缺氧作業、有毒作業場所;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釜壓力越限時開錯閥門使有害氣體泄漏,汽車起重機吊裝作業時吊臂誤觸高壓線;不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帽)使頭髮或衣袖捲入運動工件;吊索具選用不當、吊重綁掛方式不當,使鋼絲繩斷裂、吊重失穩墜落等,都是人員失誤形成的危險、危害因素。

(3) 管理缺陷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是為保證及時、有效地實現目標,在預測、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計劃、組織、協調、檢查等工作,是預防事故、人員失誤的有效手段。管理缺陷是影響失控發生的重要因素。

(4) 溫度、濕度、風雨雪、照明、視野、噪聲、振動、通風換氣、色彩等環境因素都會引起設備故障或人員失誤,也是發生失控的間接因素。  

三、 危險、危害因素的分類

對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分類,是為便於進行危險、危害因素分析。危險、危害因素的分類方法有許多種。這裡簡單介紹按導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的方法和參照事故類別、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的方法。

(一) 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根據GB/T13816-92《生產過程危險和危害因素分類與代碼》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危險、危害因素分為六類。此種分類方法所列危險、危害因素具體、詳細、科學合理,適用於各行業的在規劃、設計和組織生產時,對危險、危害因素的預測和預防、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應用計算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信息的處理和交換。也可用於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中的危險、危害因素的分析。

(1) 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設備、設施缺陷(強度不夠、剛度不夠、穩定性差、密封不良、應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運動件、制動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設備設施其他缺陷);

2) 防護缺陷(無防護、防護裝置和設施缺陷、防護不當、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夠、其他防護缺陷);

3) 電危害(帶電部位裸露、漏電、雷電、靜電、電火花、其他電危害);

4) 噪聲危害(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流體動力性噪聲、其他噪聲);

5) 振動危害(機械性振動、電磁性振動、流體動力性振動、其他振動);

6) 電磁輻射電離輻射:X射線、γ射線、α粒子、β粒子、質子、中子、高能電子束等;非電離輻射:紫外線、雷射、射頻輻射、超高壓電場);

7) 運動物危害(固體拋射物、液體飛濺物、反彈物、岩土滑動、料堆垛滑動、氣流捲動、衝擊地壓、其他運動物危害);

8) 明火;

9) 能造成灼傷的高溫物質(高溫氣體、高溫固體、高溫液體、其他高溫物質);

10) 能造成凍傷低溫物質(低溫氣體、低溫固體、低溫液體、其他低溫物質);

11) 粉塵與氣溶膠(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塵與氣溶膠);

12) 作業環境不良(作業環境不良、基礎下沉、安全過道缺陷、採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風不良、缺氧、空氣質量不良、給排水不良、涌水、強迫體位、氣溫過高、氣溫過低、氣壓過高、氣壓過低、高溫高濕、自然災害、其他作業環境不良);

13) 信號缺陷(無信號設施、信號選用不當、信號位置不當、信號不清、信號顯示不准、其他信號與缺陷);

14) 標誌缺陷(無標誌、標誌不清楚、標誌不規範、標誌選用不當、標誌位置缺陷、其他標誌缺陷);

15) 其他物理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2) 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1) 易燃易爆性物質(易燃易爆性氣體、易燃易爆性液體、易燃易爆性固體、易燃易爆性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易燃易煤性物質);

2) 自燃性物質;

3) 有毒物質(有毒氣體、有毒液體、有毒固體、有毒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有毒物南);

4) 腐蝕性物質(腐蝕性氣體、腐蝕性液體、腐蝕性固體、其他腐蝕性物質0;

5) 其他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3) 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致病微生物細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 傳染病媒介物;

3) 致害動作;

4) 致害植物;

5) 其他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4) 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負荷超限(體力負荷超限、聽力負荷超限、視力負荷超限、其他負荷超限);

2) 健康狀況異常;

3) 從事禁忌作業;

4) 心理異常(情緒異常、冒險心理、過度緊張、其他心理異常);

5) 辨識功能缺陷(感知延遲、辨識錯誤、其它辨識功能缺陷);

6)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5) 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1) 指揮錯誤(指揮失誤、違章指揮、其他指揮錯誤);

2) 操作失誤(誤操作、違章作業、其他操作失誤);

3) 監護失誤;

4) 其他錯誤;

5) 其他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6) 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二) 參照事故類別和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

此種分類方法所列的危險、危害因素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調查、分析、統計)、職業病處理和職工安全教育的口徑基本一致,為勞動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和企業廣大職工、安全管理人員所熟悉,易於接受和理解,便於實際應用。但缺少全國統一規定,尚待在應用中進一步提高其系統性和科學性。

(1) 參照GB6441—86《企業傷亡事故分類》,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發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16類。

1) 物體打擊,是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 車輛傷害,是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飛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 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捲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 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用(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 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 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 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鹼、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 火災;

9) 高處墜落,是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 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放炮,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2) 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3) 化學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觸引爆能源時,發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氣體分解、噴霧爆炸);

14) 物理性爆炸,包括鍋爐爆炸、容器超壓爆炸、輪胎爆炸等;

15) 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 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險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傷和非機動車碰撞、軋傷等。(礦山、井下、坑道作業還有冒頂片幫、透水、瓦斯爆炸危險因素。)

(2) 參照衛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等頒發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危害因素分為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與振動、高溫、低溫、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其他危害因素等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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