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醫學/衛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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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衛生立法的意義和必要性

衛生立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訂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有關衛生工作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它是使我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步驟;是從部門管理上升到國家管理,從道德規範提高到法律規範的飛躍;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鞏固國家制度的需要;是各行各業依法應盡的義務,也是職工群眾要求安全衛生的生產和生活環境、防止污染和保障健康的願望;是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的保證,是我國衛生事業面臨緊迫的根本性建設。

(一)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迅猛發展,工業「三廢」,化學農藥、生活廢棄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不斷增加,特別是一些地區的鄉鎮企業,無控制地任意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對周圍群眾的生產、生活環境以及食品的污染日益嚴重,必須及早進行立法干預,以控制污染。

(二)某些傳染性疾病,近年來一些地區有所回升並有流物趨勢。

(三)少數不法分子見利忘義,圖財害命,不擇手段制假賣假,假藥假酒,變質食品充斥市場,必須依法懲治。

(四)為預防控制國內外一些疾病的傳播,促進對外開放和友好往來,妥善解決外貿索賠爭議,維護我國主權和尊嚴,必須有法。

總之,為推進我國現代化進程,必須早日結束「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人治局面,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法制,實現法治。

二、衛生立法的基本特徵

(一)貫徹預防為主方針。

(二)維護我國社會主義醫療衛生的方向,確保醫療衛生事業的社會主義性質。

(三)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防止各種有毒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和危害。

(四)制訂和執行衛生法規時需要現代醫學技術。

三、衛生立法的程序

(一)主管部門組織專門的法律起草小組,負責調查研究與討論,提出《草案》;上報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由國務院將《草案》發至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所屬部委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將《草案》發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再由國務院正式作為議案向全國人大提出《草案》。

(二)審議。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提出的衛生法《草案》首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最後由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審議通過。

(三)通過。根據我國憲法第64條的規定,衛生法的制訂同其他法律一樣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代表或常委的過半數通過。

(四)發布施行令。

四、衛生法規的實施

(一)實施的基本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司法機關依法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如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4.充份依靠人民群眾開展衛生監督。

(二)執法與衛生監督

衛生監督是國家行政監督的一部分,是衛生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是保證國家各項衛生法規實施的重要手段。它主要通過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實現。而執行衛生監督的機構是由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的各業務部門承擔。衛生監督執行過程中均有衛生法律為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對違法的要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損害賠償,直至報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實行刑事制裁。

1.開展衛生監督監測(1)預防性衛生監督:主要是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按規定的衛生標準進行監督。(2)經常性衛生監督:主要是定期巡迴監督,有計劃有重點地通過現場調查、抽樣檢驗、分析測定以及技術資料的審查,最後進行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情節惡劣、嚴重違法者,衛生監督部門應代表國家進行必要的行政制裁,對觸犯刑律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國境衛生檢疫:主要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防止傳染病傳入或傳出,保持國境口岸和交通工具有良好的衛生狀況。由國境衛生檢測機關代表國家在全國海、陸空口岸行使國家衛生主權,實行國境衛生檢疫監督。

2.對生產企業和經營部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定期更換,重新審查,實際上是衛生監督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定期進行全面的衛生質量審查監督。

3.對從業人員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或《健康證制度》防止患有某些傳染病,皮膚病的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污染食品或藥品。每年檢查一次。及時發現疾病或帶菌者,及時調離或改換工種,防止疾病傳播。

4.憑安全性證明的舉證原則 生產經營企業在新產品、新資源、新設備投產前,必須向衛生監督機關提供產品的理化性質、質量標準、生產工藝、使用效果、使用量、檢驗方法、產品毒性毒理學評價試驗結果、三廢排放和淨化處理、回收利用,以及該產品的全面衛生學評價和營養學評價等資料,經審查認定無毒無害安全可靠,不致影響人民健康,方能投產。

5.事故報告制度 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藥物中毒職業病及重大環境污染和異常事件的發生,事故發生單位和醫療單位都要及時向衛生監督機關報告,履行法定義務,以便儘快查清事故原因,採取應急措施,如疫源隔離消毒,可疑食品、藥品採樣送驗或封存等,防止事態擴大。

6.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制裁 違法是指行為人違反現行衛生法規定,超出法律允許範圍的活動,應承擔法律責任。追究法律責任,提交法律制裁,必須實事求是,判明是非,防止主觀臆斷,衛生監督人員應深入現場「取證」,做到證據確鑿,手續完備,處理客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應由衛生監督機關裁決。

32 衛生標準 | 附表:車間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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