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素/知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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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內經太素

黃帝內經太素目錄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見《靈樞》卷七第四十五《外揣篇》,又見《甲乙經》卷五第七。

黃帝曰:余聞《九針》九篇,余親受其調,頗得其意。夫九針者,始於一而終於九,然未得其要道也。

九篇,謂《九針》章別即為篇,非是一部總有九篇也。調,謂一同指歸。要道,謂渾一之妙也。

夫九針者,小之則無內,

九針之道,小之有內,則內者為小,針道非小也。故知針道小者,小之窮也。

大之則無外,

針道之大有外,者為大①,針道非大也。故知針道大者,大之極也。

①「者為大」,人衛本注曰:此前疑脫「則外」二字。

深不可為下,

針道之深,更有下者,則針道非深。故知針道深者,深之深。

高不可為蓋,

針道之高,更有高者,則針道有蓋。故知針道高者,高之高。

平按:《甲乙》無「深不可為」下二句。

恍惚無窮,流溢亡極,余知其合於天道人事四時變也,

窮之更妙,故不可窮也。極之愈巧,故亡極也。天道人事四時變既然,余知針道與之同者也。

然余願聞雜之豪毛,渾束為一,可乎?

余知針理與道,變似萬端,而願參之同毫釐之細,渾之若眾妙之一也。同毫釐之細,有神使之明;若眾妙之一,得萬事之畢。

平按:《靈樞》「願」下無「聞」字;「雜」作「襍」。《甲乙》「余」上無「然」字;「願」下無「聞雜之毫毛」五字;「束」作「求」。

岐伯曰:明乎哉問也!非獨針焉,夫治國亦然。

毫細渾一人②道,用之針液,可以遐年,以之保國,可以延祚,非大聖之明,孰能問此?

平按:《靈樞》「針」下有「道」字。《甲乙》無此一段。

②「人」,人衛本注曰:疑「之」之誤。

黃帝曰:余聞針道,非國事也。

針道去病存己,國事即先人後己,存身與利人兩異,恐針道非理國之要。

平按:《靈樞》「余」下有「願」字。《甲乙》無此一段。

岐伯曰:夫治國者,夫惟道焉,非道,何可小大深淺雜合為一乎哉?

理國,安人也。針道,存身也。安人之與存身,非道不成,故通兩者渾然為一也。兩者通道,故身國俱理耳。夫積小成大,故小大不可異也;益淺為深,故深淺不可殊也。針道者,即小與淺也;理國者,即大與深也。所以通為一,即針道、理國得其妙也。

平按:《甲乙》無「夫治國者」四字;「雜」作「離」。

黃帝曰:願卒聞之。岐伯曰:日與月焉,水與鏡焉,鼓與響焉。

以下設日、月、水、鏡、鼓、響六譬,欲窮存身安人微妙之道。

夫日月之明,不失其彰;水鏡之察,不失其形;鼓響之應,不後其聲。治則動搖應和,盡得其情。

針藥有道,故渾一而用巧;理國有道,故政同而理能。是以針藥正身,即為內也;用之安人,即為外也。內,譬日、月、水、鏡、鼓、響者也;外,譬光、影、形、象、音、聲者也。針法存身和性,即道德者也;攝物安人,即仁義者也。故理身理國,動搖應和,盡和群生之情,斯乃至真之道也。不後者,同時者也。

平按:「彰」《靈樞》作「影」,依本注亦宜作「影」。「治則動搖應和」《靈樞》作「動搖則應和」。自上節「黃帝曰:願卒聞之」至「盡得其情」,《甲乙》無。

黃帝曰:窘乎哉!照照之明,不可蔽也。其不可蔽者,不失陰陽也。

以陰陽察於內外,故照照不可蔽者也。

平按:《靈樞》「照照」作「昭昭」。

合而察之,切而驗之,見而得之,若清水明鏡,不失其形也。

以內外合而察之,以志意切而取驗,故得之①見而得之,見得之明,若水鏡之明,不相失之也。

①「得之」,人衛本注曰:疑衍。

五音不彰,五色不明,五臟波盪,

五音、五色,即外也;五臟,即內也。以五臟神性波盪,故音色不彰明。

若是則內外相襲,若鼓之應桴,響之應聲,影之似形也。

舉此三譬,以曉物情也。襲者,因也。鼓、聲與形為內,近也;桴、影及響為外,遠也。

平按:《靈樞》「鼓」下有「之」字。自「黃帝曰:窘乎哉」至「似形也」,《甲乙》無。

故遠者司外揣內,近者司內揣外,

遠者所司在外,以感於內,近者所司在內,以應於外,故曰揣也。揣,度也。

是謂陰陽之極,天地之蓋,請藏之靈蘭之室,弗敢使洩。

是為陰內陽外感應之極理,以是天地足蓋,無外之大,故請藏靈蘭室,寶而重之。

平按:《靈樞》「洩」作「泄」,下有「也」字。《甲乙》無「請藏之」以下十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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