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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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學鑒定(forensic psychiatry testimony),應用精神病學技術,以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為準則,協助公安和司法部門,解決案件審理中有關精神病學的問題的措施。鑒定是以技術手段判斷事實,為審判提供證據。

司法精神病學是現代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又是一門結合精神病學與法學的邊緣學科。在審判和訴訟過程中,為精神病人提供證據或辯護的記載,早在公元前11世紀的中國西周時期即已出現,而且《周禮.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從立法上對精神病人作了特殊的規定;在西方,最早的猶太法和古羅馬法中,也都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赦免的條文。以後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和社會法制的發展,對精神病人的司法鑒定工作日益成為社會的需要,進入20世紀後,由於現代精神病學的建立,司法精神病鑒定工作才開始真正成為一門科學技術,而且有了很大發展。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司法精神病學長期處於停滯狀態,但自80年代以來,刑法和民法相繼頒布和實施,又規定了精神病人在訴訟中進行鑒定的程序,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得以迅速展開,有力地推動了司法精神病學事業的發展。1989年7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又聯合頒發了《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對司法鑒定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使本專業今後的進一步發展有了法律的依據。

目錄

鑒定機構

執行司法精神病鑒定任務的組織或單位,叫做鑒定機構。目前在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一般都設有精神病院,均承擔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任務。另外,開展這項工作的,還有部分從事司法精神病學的教學和研究機構。

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中國的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有各地區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領導,該委員會是由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幹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負責審查、批准鑒定人,組織技術鑒定組,並協調和開展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鑒定組,承擔具體鑒定工作,其成員由鑒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鑒定組不得少於兩名成員參加鑒定。

參加鑒定工作的人數各國常有不同。許多國家一般多為單人鑒定,有時也指定幾個人蔘加,是為共同鑒定或集體鑒定。如果幾個人共同參加,他們可以共同檢查被鑒定人,取得一致結論後,以鑒定書的形式提出報告;也可以鑒定人各自分別進行鑒定,每人各自提出自己的鑒定結論。此外,有的國家法律允許被鑒定人自聘鑒定人,各鑒定人在法庭上公開辯論,往往出現「專家論戰」,爭執不休。

目前在中國各單位的實際鑒定工作,情況大致相同。每個具體鑒定案例均由一個臨時組成的鑒定小組負責,小組由若干鑒定人參加。不過在有條件的地方,鑒定小組應該根據病情和案情的複雜程度,擴大吸收不同專業的人員,如法學家、犯罪心理學家、兒童心理學家、社會學家等參加。

鑒定內容

司法精神病的鑒定內容,大致可以概括為法定能力鑒定和法律關係鑒定兩大類。

有關法定能力的鑒定

有以下內容:

①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從心理學或精神病學方面了解,「辨認」指的是意識、智能和認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與意志。辨認障礙表現為行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為是非對錯的社會意義,控制障礙指的是「不能以其辨認而為行為」,明知違法,卻不能控制。刑事責任能力在這裡指的是行為人於其行為時的辨認或控制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是中國當前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工作的主要內容,在北京地區約佔鑒定案例總數的1/2(47.7% )。精神病人的社會危害行為,主要表現為侵犯人身、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及侵犯財產三大內容,約佔中國刑事鑒定總數的95%。在疾病診斷方面,以精神分裂症為主,約佔刑事鑒定總數的1/3,精神發育遲滯次之,約佔1/4。應該強調指出,在刑事鑒定案例中,被診斷無精神病的人,約佔1/5。

②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謂行為能力,就其廣義而言,乃依自己的意思活動,引起法律上的效果的能力。意思能力是內在的心理能力和自然的精神能力,包括合理的認識能力和預期能力兩個方面,指的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法律上的效果或事實的效果,能否正確認識和預期。另外,行為能力指的是行為人一個時期或一個階段的法定能力。

1980年代以來,民事案類在北京地區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中,約佔鑒定總數的10%。常見的有婚姻、財產、子女、賠償、契約等內容。其中婚姻(離婚)問題最多,約佔民事鑒定總數的2/3,其次是賠償問題,約佔1/4。在疾病診斷方面,仍以精神分裂症為主,約佔民事鑒定案例的1/3,其次是神經症(19.5%)及反應性精神病(14.6%)等。精神發育遲滯所佔比例較小,不足1/10。

③其他法定能力的鑒定。包括訴訟能力、作證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婦女性自衛能力等。

法律關係的鑒定

指的是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因案件發生而導致精神失常,或在案件發生同時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下,鑒定案件與精神病之間的因果關係,用以作為定罪量刑或賠償的依據。例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因受精神刺激而出現失常,鑒定的目的在於確定被鑒定人的精神失常與其所受精神刺激的關係,以作為法庭審判的依據。又如,婦女被強姦後出現精神失常,鑒定的目的在於確定疾病的性質與其嚴重性,以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等。

法律關係的鑒定與法定能力的鑒定不同,具有其獨立的內容及要求:①確定精神病診斷,說明疾病的嚴重程度及預後:如精神分裂症屬重性精神病,可能久治不愈,使人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又如癔病屬神經症,不是精神病,可以儘快康復並參加正常社會生活。②說明疾病的性質及發病原因:如精神分裂症系內因性疾病,發病原因不明,一般認為內因為主,個體素質有缺陷,自身潛在致病因素,外因只不過是誘發條件,而且許多精神分裂症病人是在無外界誘因的情況下發病的。又如癔病是心因性疾病,精神創傷是發病的條件,但癔病的發病一般有其內在的人格基礎。具有癔病性人格的人,心理遭受挫折後便容易發病。③在確定診斷的基礎上,結合病因與案情,評定法律關係的等級:如精神分裂症為內因性精神病,發病與患病前發生的事件無關或無直接關係。又如反應性精神病為外因性精神病,發病與患病前所發生事件帶來的精神創傷直接有關。再如癔症病為心因性疾病,發病有其自身人格基礎,與患病前發生的事件之精神因素部分有關。

鑒定對象

在鑒定對象方面,依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通常包括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勞動改造的罪犯;收容審查人員;與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

鑒定人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從事並負責鑒定工作的人,叫做鑒定人。鑒定人是案件審理的輔助人員,起著補充司法和公安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某些專門知識不足的作用。當然,鑒定人的意見只是提供認定事實的一種證據,對於案件的審理並無約束力。

關於充當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人的條件,曾有人提出以下標準:①精通精神醫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人,必須具備系統的精神科知識,並有長期臨床工作的豐富經驗。②應當掌握法學知識。鑒定人必須具備必要的法學知識,並要求形成以法律為準則,指導自己行為的自覺性。③必須具有客觀性與公正性。鑒定人的任務是協助辦案,幫助公安、司法人員澄清案卷中有關的事實,所以在工作中不可感情用事,要克服主觀的善惡情感傾向,應公正無私,避免輕易作出結論。④對鑒定工作要有極大的責任心和興趣。日常的鑒定工作,往往都是極其複雜、極其細緻的,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克服重重困難才能完成。沒有極大的責任心,便做不好工作,缺乏對本專業的濃厚興趣,也不可能有持久和自覺的獻身精神。

中國根據具體情況,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13條中規定:①鑒定人必須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臨床經驗,並具備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師以上的資歷,或者②鑒定人必須是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師以上的人員。

鑒定人必須經過有關方面的審批和認可,例如在中國需要經過鑒定委員會的正式審批和認可手續,方能取得法定資格。否則,未經審批和認可的醫師,個人不能成為法定鑒定人,不具有法定鑒定資格。

鑒定工作的科學性很強,又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案件本身必然涉及被告人或當事人的各種個人隱私,甚至涉及國家機密。所以,鑒定人必須嚴肅認真,一絲不苟,秉公守法,實事求是,保守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嚴格遵守迴避規定。

在權利方面,鑒定人是法定訴訟參與人,有權了解有關案情及鑒定所需的其他資料,委託單位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鑒定人在客觀材料不足或本人技術能力不夠時,得以謝絕委託。鑒定人的各種人身權利,也必須受到法律保護。

鑒定的監督

有些國家為了提高鑒定質量,設立了審查鑒定結果的制度,亦即鑒定監督制度。例如斯堪的納維亞三國都設有鑒定審查機關。在瑞典,鑒定書首先要交到皇家精神健康委員會進行審查,在挪威要對所有的鑒定書進行審查,丹麥採取的方法同瑞典一樣。在挪威,審查鑒定的機構,叫做法醫學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由著名的醫學專家組成,分成軀體疾病和精神疾病兩部分,分別負責審查軀體和精神方面的鑒定問題。司法精神醫學委員會由富有經驗的3名精神科專家擔任,經過委員會審查的鑒定書,才能正式交給法院,其鑒定結論一般也都能為法院所採用。

目前中國尚無類似的鑒定審查監督機構,因而各地鑒定質量每有參差,難以得到全面的保證。不過,司法鑒定屬於專門技術性工作,從原則上講,必須保證其獨立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其鑒定結論施加影響和干預。而且,任何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都具有同等的證據作用。不允許用行政手段,使一個鑒定結論服從另一個鑒定結論,不允許將不同的鑒定結論,加以仲裁折衷。顯而易見,這裡所說的審查與監督,指的是鑒定工作的質量,例如:資料的完整性、檢查的全面性、診斷的可靠性、論證的充分性、評定的準確性、文書的規範性等,而不是片面地強調鑒定結論的統一。而且作為證據,也不適用「下級服從上級」和「少數服從多數」等集中原則。我們應當允許和保護科學技術上的不同結論,只要言之有理,便不得輕易抹殺。當然,鑒定結論並無法律約束力,委託鑒定單位應選擇理由充分可信者加以認定,也可在必要時進行重複性或對照性鑒定。

鑒定工作的實施和管理

鑒定的委託是實施鑒定的第一步,沒有公安和司法部門的正式委託,鑒定單位無權擅自進行鑒定。目前中國各鑒定單位,根據自己的鑒定情況不同和所採取的鑒定方法不同,對於委託的要求也不一樣。有的鑒定單位要求委託時,填寫詳細的《鑒定委託書》,說明鑒定的要求和目的,並提供下列材料:①被鑒定人及其家庭的情況;②案件的有關材料;③工作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④知情人對被鑒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⑤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檢查結果。有的單位願意自行搜集有關資料,除履行簡單的委託手續外,只要求鑒定檢查時,請與被鑒定人生活在一起的親屬,和平時了解第一手情況的人同來,以便介紹病史和案情經過。

要預約鑒定檢查日期,並要求委託部門提前送卷,以便鑒定醫生預先了解案情。委託單位應該積極配合,向鑒定單位提供有關病情的全部檔案卷宗。

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有直接鑒定、缺席鑒定及文證審定等不同種類;又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院外鑒定、門診鑒定及住院鑒定等方式。直接鑒定是醫生與被鑒定人直接會面,對其精神狀態進行面對面的直接檢查。直接鑒定時,可以在醫院門診或其他的適當地方檢查被鑒定人,也可以把被鑒定人收進精神病院進行觀察。缺席鑒定是一種間接鑒定,適用於被鑒定人已經死亡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宜直接檢查時,主要依據委託單位所提供的卷宗檔案資料,作出鑒定結論。如果已有資料不足,還可以進一步收集補充。文證審定也是間接鑒定的一種,要求根據委託單位所提供的特定文證資料,如日記、信件或遺書等,作出鑒定結論。院外或門診鑒定,在病情或案情複雜而不能及時作出結論時,可反覆多次進行以便觀察;住院鑒定的期限不定,但也不宜拖延過久。有的國家,例如德國規定住院鑒定期限為6周,不過一般認為以一個月為宜。院外、門診鑒定與住院鑒定相比,各有其不同的條件和長短。前者比較靈活,且不受時間限制,但需要地區人口集中,交通方便,適合於大城市;後者觀察病情比較集中,且不受地區人口和交通條件的限制,但時間固定,不能根據個別病情需要長時間靈活觀察,適合於面積廣闊的分散地區。

一般鑒定案例,均須由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兩級醫務人員共同檢查處理,住院醫師經辦,主治醫師負責。要求:①病史資料盡量完整;必要的檢查項目齊全;要搞清案情的主客觀兩個方面;各種記錄詳細。②疾病診斷要明確,有根據;案情分析講求科學性,理論聯繫實際,深透服人;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應確切,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法律關係的評定應力求符合醫學及法學原則。

鑒定結論必須經過公開討論。鑒定單位應定期召開鑒定討論會,由有關醫務人員參加,並形成制度。鑒定討論會要準備充足,時間充裕,討論充分,以理服人。鑒定人的不同意見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鑒定書中允許鑒定人保留不同意見,並給以足夠篇幅寫明其理由。

鑒定書的製作和規範以及病歷和鑒定書的管理

鑒定書一般應於鑒定後兩周內完成,通常由經辦醫師起草,負責主治醫師修改補充,主管科主任審核定稿;內容及格式都要求正規,規範列印,裝訂成冊,符合法律文書要求;一式三份,正副兩份交付委託單位,正本入卷,副本供被鑒定人參閱,另一副本裝入鑒定檔案,長期保存。

病史資料,各項檢查記錄及報告,各種視聽記錄資料,各次鑒定會討論記錄及鑒定書等,均須保管良好,長期存檔備查。

條件許可時,鑒定書及案例摘要應由電子計算機貯存,以備檢索。日後公安和司法部門需要時,可以索取副本。

鑒定書的組成及格式

鑒定書的格式,各鑒定單位雖然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容卻大致一樣,應有一定的規範。目前中國的鑒定書,有的採用以下順序和內容:①委託鑒定機關的名稱;②案由、案號、鑒定書號;③鑒定的目的和要求;④鑒定的日期、場所、在場人;⑤案情摘要;⑥被鑒定人的一般情況;⑦被鑒定人發案時和發案前後各階段的精神狀態;⑧被鑒定人精神狀態檢查和其他檢查所見;⑨分析說明;⑩鑒定結論;鑒定人員簽名,並加蓋鑒定專用章;有關醫療、監管或監護的建議。

有的鑒定書採用如下的順序和內容:①被鑒定人一般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婚姻、民族、文化、職業、住址等。②委託鑒定單位。③鑒定日期,必要時應分別寫明登記日期和檢查日期。④鑒定案由,包括主要案情及鑒定理由和目的。⑤調查材料,包括直接與間接調查的病史、案情經過以及二者因果關係的資料。病史中應包括家族史、個人史(生長發育、家庭教養、學校教育、生活經歷及人格特徵)、婚姻生育史、軀體疾病史、精神疾病史以及拘押、審訊期間的異常表現等;案情經過要詳細、真實、客觀。⑥檢查所見,包括軀體檢查、神經系統檢查、精神檢查、心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查及各種特殊檢查。⑦分析意見,包括以下內容:討論與確定人格、智力、軀體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診斷,並列出依據;確定法定能力的損害並論證精神障礙、法定能力和案情三者間的關係;根據鑒定目的,討論與評定各種法定能力或法律關係的等級,並說明理由。⑧鑒定結論,包括被鑒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法律關係)狀態及能力評定等級,並提出醫療監管或監護的建議。⑨鑒定人簽名及鑒定單位蓋章。⑩簽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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