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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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psychotic),各類精神病患者。可表現出許多生理功能與心理社會功能的異常,並缺少對這些心理異常的自知能力,因而不能正確地區別實幻和控制個人的行為。多數不能自動求醫。在現今的醫療條件下,許多病人經治療和社會支持可以獲得不同的治療效果乃至康復,也有些病人出現不同程度的心理或行為缺陷,成為殘疾人,終生需要社會照顧。

由於一般人對精神病的本質缺乏理解,而病人在患病期間的行為表現遠離習俗,甚至古怪離奇,所以精神病人往往受到有別於各種軀體疾病患者的社會待遇。在科學文化落後的歷史年代裡,世界各地普遍視精神病人為「狂人」而加以歧視、虐待、關閉甚至殺害。即使在當今社會中,許多人對精神病人仍有一定程度的偏見與歧視,精神病人得不到恰當、及時而合理治療的情況決非罕見。為了改變歧視精神病人的狀況並改善其待遇,必須廣泛宣傳精神衛生知識,藉以引起社會公眾的注意、同情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制定精神衛生法規,從法律上根本解決精神病人的權益、治療和監護諸問題。

目錄

精神病人的權益

首先,要維護精神病人的人權。精神病人是受疾病侵害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加以欺辱、歧視或虐待。對精神病人的工作和生活應予以妥善的照顧。當疾病得到控制時應對之採取過渡性康復措施,以利逐步恢復原有工作。對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問題應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對現症患者不能婚配;已經治癒者則應准予登記,但須進行婚前的例行檢查;對有明確遺傳傾向的重精神病患者則應勸說其節制生育。

為了維護精神病人的人格尊嚴與合法權益,國家對傷害精神病人並形成嚴重後果者,對姦汙精神病患者以及唆使、挑動精神病人肇事者均應繩之以法。

精神病人的治療問題

精神病人享有接受妥善治療並受到監護的權利。精神病人的治療,同樣是以自願為前提。但是,鑒於多數病人在患病期內喪失了區別實幻與控制行為的能力,而且拒絕治療,故當其行為有可能造成自殘或有可能危及社會安全時,就有必要進行強制性的治療措施。執行強制性治療措施之前,須取得家屬、單位領導或有關社會監護人的同意。強制性醫療應有一定的時限,逾期未愈仍須住院者,醫師須向家屬或監護人申明需繼續住院醫療。

涉法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問題

涉法,特別是因肇事構成刑事問題的精神病人須經由司法程序提交授權的精神科專家或醫師進行精神病醫學鑒定。其他人士或未經專業訓練的醫生不得受理鑒定案例。

原則上講,肇事當時對自身行為喪失辨認能力和喪失控制個人行為能力者,可認定為無責任能力;反之為有責任能力。從精神病類別上看,現症重精神病患者,如患各型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偏執性精神病以及嚴重精神發育遲滯者,可以考慮認定為無責任能力,但要做具體分析。以上幾種重精神病的緩解期則具有責任能力。對患有發作性的精神障礙者應進行健康調查與有關的檢查。確屬因疾病發作而肇事或存在意識障礙者應認定為無責任能力。但是一般的飲酒過量引致行為改變或慢性酗酒產生的一時性精神異常,通常不認定為無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的醫療與社會照管設施

在精神病人的管理問題中關鍵是醫療。在現今醫學發展的條件下,國家應多層次、多渠道地開展精神病院內外的醫療活動。應按人口開辦有一定床位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或綜合醫院的精神科,以利患者住院治療。此外,還應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社區醫療,藉以擴大治療面,使患者就近就醫、就近收容或管理。由於精神病的治療與管理具有很強的社會性,故各級行政區劃均應設置精神衛生領導機構,以協調各方面的力量,使病人得到社會照顧與監護,使精神衛生事業得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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