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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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醫療(primary care)範圍是指一般的醫療保健,即病人在轉診到醫院或專科前的一些醫療。所以在一些國家,社區醫療又稱為第一線醫療(first-line health care),而社區保健的醫生通常稱為全科醫生(general practitioners,GP)。在美國,醫學協會(Institute of Medicine)接受如下定義:

社區醫療為提供整合的便利的醫療保健服務;醫生的責任是滿足絕大部分個人的醫療需求,與病人保持長久的關係,在家庭和社區的具體背景下工作。  

目錄

社區醫療的職責

在大多數國家,社區醫療是病人首先求醫之處,是以人群為基礎的醫療服務,也是提供連續醫療服務之處,包括治療慢性病病人、老年病人,也即需家庭護理和姑息療法的病人。在不同國家裡,社區醫療也往往由不同醫療部門實施。如:

h 某些專科醫生在「第一線」醫療部門工作,例如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的兒科醫生及美國的婦產科醫生。

h 在德國,病人可直接到兼作全科醫生的專科醫生處就診。

h 在英國、荷蘭及越來越多的其他國家,所有的病人在獲准到專科或醫院就診前,必須首先到全科醫生處就診。在這些國家,全科醫生是專科醫療的「把關人」(gate keeper)。  

加快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一)實行政府調控與市場配置衛生資源相結合,推進城市衛生資源配置 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加快部分衛生資源向社區轉移,逐步完善醫院和社區衛生 服務機構的資源配置比例,增強社區衛生服務供給能力。對公立一級醫院和部 分級醫院要按社區衛生服務的要求進行結構與功能改造,允許大、中型醫療 機構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二)打破部門壟斷和所有制等界限,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 人等社會力量多方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網路。社區衛生 服務網路既包括提供綜合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也包括為社區居民 提供專項服務的護理院(站)、診所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是社區衛生 服務網路的主體,原則上按照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求及區域衛生規劃設置。其 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社區衛生服務網路中發揮重要的補充作用,按照關於城 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可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鼓勵部分國有 中、小型醫療機構轉製為民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實行國有民營。 (三)引入競爭機制,根據公平、擇優的原則,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 具備提供社區衛生服務基本條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自然人舉辦社區 衛生服務機構,建立精簡高效的社區衛生服務運行機制。在確定社區衛生服務 機構舉辦者的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廣大居民的意見。 (四)在衛生資源缺乏,且沒有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地區, 當地人民政府有責任按區域衛生規劃及配備標準進行衛生資源調整,舉辦或委 托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五)根據居民需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積極應用中醫藥、中西醫結合 與民族醫藥的適宜技術,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特色和優勢。  

實施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的政策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的扶持力度。對政府舉辦 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幫助其配備基本設備和房屋等設 施。在設區的市,區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集中力量做好社區衛生服 務工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地社區預防保健 等公共衛生服務的具體項目和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社區預防保 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可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也 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其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 (八)各地人事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地綜合性醫院的工資水 平合理核定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資總額,搞活內部分配,吸引優秀 衛生技術人員進社區工作。執行藥品「收支兩條線」政策中用於發展社區衛生 服務的資金,部分可用於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衛生技術人員補助。對 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延伸性服務收入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自主分配。 (九)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鎮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規定醫療保險基金應支付的社區衛生服務項 目,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費用的個人自付比例應低於在二級醫院 和三級醫院就診自付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醫院的雙向 轉診制度。 (十)在城市新建或改擴建居民小區時,須按規劃要求在公共服務設施中 預留社區衛生服務用房,鼓勵優惠提供給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 (十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動產,無償提 供給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期間,按國家規定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 使用稅。 (十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機 構向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應納 稅額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扣除。 (十三)隨著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各地應在試點探索的基礎上,進一步 完善促進社會力量支持、舉辦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優惠政策。  

提高社區衛生服務隊伍水平

(十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衛生技術人員須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社區衛生 服務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符合規定條件的衛生技術人員,全面實行聘 用制,原有人員中達不到崗位要求的,應予轉崗。 (十五)推進社區衛生技術人員的上崗培訓,加強全科醫師的規範化教育 培訓,所需費用由地方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加快正規化全科醫師 和社區護士隊伍的建設步伐。 (十六)鼓勵大、中型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向社區流動。大、中型醫 療機構可根據社區衛生服務需要,安排本單位的衛生技術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 機構工作,或利用業餘時間作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掛牌醫生、護士為居民提 供服務。退休衛生技術人員應聘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原單位應保持其退 休待遇不變。上述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或兼職的,應到當地衛生行政 部門辦理註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予以受理。  

嚴格社區衛生服務的監督管理

(十七)地(市)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中,要充分考慮發展社 區衛生服務的需要,運用規劃手段促進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合理布局 與發展。 (十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舉辦者必須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向當地 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設置並進行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 執業。 (十九)依法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和技術服務實行准入管理。各 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的行業規章、技術規範和評價標 准,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的執業監管,逐步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信息公示制度, 保證醫療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積極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中介組織並發揮其行業 自律作用;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人員要依法嚴肅查 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經常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廣大居民的意見,社區居 民委員會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工作。 (二十)規範社區衛生服務項目及價格管理。對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 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在政府規定的醫療收費項目外,允許根據 居民需求開展與社區衛生服務有關的延伸性服務,延伸性服務的價格可予放 開。對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價格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 (二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和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快制定社區衛 生服務機構常用、急救藥品目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除可經銷該目錄內藥品 外,不得從事其他藥品的購銷活動。  

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領導,把加快 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作為城市社區建設的 重要內容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配合,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 務的發展。建立政府分管領導牽頭,衛生、計劃、民政、財政、人事、勞動保 障、建設、稅務、物價、藥品監管、中醫藥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社區衛生服務工 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社區衛生服務發展中的問題。建立檢 查、督導和評估制度,推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開展  

社區醫療的詳細介紹

基本功能

(一)開展社區衛生狀況調查,進行社區診斷,向社區管理部門提出改進社區公共衛生的建議及規劃,對社區愛國衛生工作予以技術指導。

(二)有針對性地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蟲病的健康指導、行為干預和篩查,以及高危人群監測和規範管理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免疫接種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四)運用適宜的中西醫藥及技術,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

(五)提供急救服務。

(六)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衛生保健服務。

(七)提供會診、轉診服務。

(八)提供臨終關懷服務。

(九)提供精神衛生服務和心理衛生諮詢服務。

(十)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保健服務。

(十一)提供康復服務。

(十二)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工作。

(十三)開展計劃生育諮詢、宣傳並提供適宜技術服務。

(十四)提供個人與家庭連續性的健康管理服務。

(十五)負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與上報。

(十六)在社區建設中,協助社區管理部門不斷拓展社區服務,繁榮社區文化,美化社區環境,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諧的社區氛圍。

(十七)根據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和社區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適宜的基層衛生服務。  

基本設施

(一)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少於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及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

(二) 根據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居民需求、社區資源等可設置適宜種類與數量的床位。

(三) 具備開展社區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醫療、康復等工作的基本設備以及必要的通訊、信息、交通設備,具體內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四) 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配備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室設置

設有開展全科診療、護理、康復、健康教育、免疫接種、婦幼保健和信息資料管理等工作的專門場所。  

人員配備

(一)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法定執業資格。

(二)根據功能、任務及服務人口需求,配備適宜類別、層次和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轄區人口每萬人至少配備2名全科醫師。在全科醫師資格認可制度尚未普遍實施的情況下,暫由經過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執業醫師承擔。醫護人員在上崗前須接受全科醫學及社區護理等知識培訓。

(三)待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製標準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 各類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

(二) 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 各類人員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四) 社區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醫療、康復等各項技術服務工作規範。

(五) 家庭衛生保健服務技術操作常規。

(六)服務差錯及事故防範制度。

(七)會診及雙向轉診制度。

(八)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

(九)財務、藥品、設備管理制度。

(十)檔案、信息資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區衛生服務質量管理與考核評價制度。

(十二)社會民主監督制度。

(十三)其它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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