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自配製劑的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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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療單位配製製劑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發給《製劑許可證》。」《製劑許可證》的有效期暫定為三年;三年後需經再次檢查、驗收,符合規定者經申請給予換證。
(二)《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療單位配製的製劑,必須根據臨床需要並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生處方使用。醫療單位配的制制,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不能自行配製麻醉藥品及生物製品製劑。為醫療科研急需,須報衛生局批准後方可配製,並應上報衛生局藥政處備案。
(四)自配製劑必須符合《中國藥典》部頒布標準、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理髮處方和操作規程。由不屬上述範圍的品種應填寫」自配製劑報告單「,將處方、操作規程質量控制標準等有關資料經藥劑科主任(或主管藥師)審查簽署意見,報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配製,並應上報衛生局藥政處備案。
(五)自配製劑的配製 操作和質量檢查,必須由藥師或主管藥師負責技術指導,解決配製質量中的疑難問題和製劑質量的全面管理。
(六)製劑室所配製遲早應達到規定標準,經檢驗室檢查合格方准在臨床上應用。檢驗室應備有必要的儀器和設備以衣實驗動物。檢驗記錄應完整,報告書應經主管人審核才能發出。
(七)製劑室必須具備的條件:
1、製劑室的房間、設備、環境衛生等應符合所配製劑的要求:
(1)製劑室誚有足夠的房間配製製劑,製劑室應與病房,特別是傳染病房有一定距離。
(2)製劑室應將輸液、軟膏、中成藥等配製在不同房間分別進行。
(3)製劑室要按配製劑的要求防塵、防菌,防蟻蠅、昆蟲,防異物混入等。配製辦理液的要求合理布局。
(4)配製滅菌製劑應具有滅菌的設備。
(5)齊備應按時維修、保養,建立設備檔案。
(6)製劑室的環境衛生應符合要求,設備亦應經常清洗、清淨、整齊。
(7)配製輸液應用空氣淨化設備,暫時達不到的,要採取措施進行淨化滅菌等。
2.製劑室應配備藥師以上技術人員:
(1)縣以上醫療單位的製劑室應配備藥師以上技術人員。
(2)縣以下(不含縣)醫療單位的製劑室需配備藥劑士以上技術人員。
(3)製劑室的工作人員均需是本專業的技術人員,亦可配備適當的技術工人。
(4)製劑室應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製劑審批手續應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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