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藥學科製劑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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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科生產製劑不同於藥廠,有其特殊性的局限性。自製製劑的範圍包括:

1.臨床常用而療效確切的協定處方製劑;

2.臨床科研的處方製劑;

3.醫藥部門無供應或供應不足的製劑。

凡配製國家藥典、部頒標準、地方標準和中藥製劑彙編收載的非滅菌製劑品種,可由藥劑科主任審核,經院領導批准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藥檢所備案。凡不屬上述範圍的製劑,由製劑單位提出的製劑處方、製法、檢驗項目和方法、質量標準等有關資料,經藥品檢驗所複核並經批准後方可配製。

藥劑科自製製劑規格較適宜,也較經濟,不但可節省醫院的藥費開支,而且對提高製劑技術,改進原處方設計也是有利的。如無供應或供應不足的品種,藥劑科自製就可彌補市售品的缺少;另外一些不穩定的藥劑需短期使用者也適用於自製。據統計我國一些大城市的綜合醫院的製劑就有250種左右,專科醫院也有100餘種,劑型種類也繁多。可見由於醫院任務和特長各不相同,各種特殊製劑品種多、數量少,決非工業生產所能解決的。至於通過臨床實踐確具療效的新製劑,也為開拓新藥奠定基礎。

32 醫院製劑業務管理 | 自配製劑的規定要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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