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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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衛生(sanitation of drinking water),為使飲用水的理化性狀和細菌學指標達到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而採取的措施,其目的和意義是保證飲用水安全衛生,避免發生水傳傳染病和急慢性中毒

水源選擇

目的是選用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的水源防護。水源分地面水和地下水。江河、湖泊和水庫等是地面水源;深、淺層地下水或引用泉水屬地下水源。地面水水量豐富,易於汲取,但水量季節變化大,易受污染,難於防護;而地下水源水質良好,水質和水量較穩定,不易受污染,易於防護,但水的硬度高,水量不如地面水充足。進行水源選擇時,應從衛生、經濟、技術和水資源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要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足、便於防護和經濟技術指標合理的水源。

①水質良好。水質要求如下:只經加氯消毒即可供生活飲用的水源水,其所含大腸菌群數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個;經淨化處理(混凝沉澱和砂濾等)又經加氯消毒後始可供飲用的水源水,所含大腸菌群數平均每升不得超過 10000個。因為混凝沉澱可以除去細菌的50~80%;砂濾可除去細菌的80~98%;氯化消毒可以除去細菌的99.7%。若水源水的總大腸菌群數為每升 10000個,以最差的情況來估計,經混凝沉澱、砂濾和氯化消毒之後,每升水平均只剩下三個細菌群,這便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淨化和消毒處理方法一般不能除掉水中的溶解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和氣味等,因此作為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其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控制在不妨礙生活飲用和對健康無害的範圍內,如蒸發殘渣不超過1000mg/L,總硬變以碳酸鈣(CaCO3)計不超過450mg/L,無異臭異味,重金屬含量、有毒物質含量和放射性指標應符合飲用水水質的規定。在高氟或有地方性甲狀腺腫的地區,應分別選用含氟、含碘量適宜的水源水,否則應根據需要採取預防措施,使其含碘量大於10μg/L,氟含量在0.5~1.0mg/L之間。若水源水中含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其含量應符合地面水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有關規定。

②水量充足。水源水量要能滿足生產用水、公共事業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等的需要。在估計居民總用水量時,應按用水量定額和總人口數進行計算。

日變化係數為最高日用水量與平均日用水量之比,一般為1.25~1.50。此外還應考慮時變化係數。它是最高時用水量與平均時用水量之比,一般為1.50~2.50。在考慮總用水量時,還要考慮城鎮今後發展遠景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之後,用水量將增加的情況。

③經濟技術合理。選擇水源時,經濟技術指標要合理,在衛生要求可以達到而經濟又許可的條件下,應結合兩者考慮問題。當經濟技術指標不能達到合理要求時,為確保居民健康不受危害,衛生部門應闡明水質不良可能對居民健康帶來的影響和危害,供決策者在選擇水源時考慮。

④便於防護。水源的位置應便於設置衛生防護帶,使地面水源或地下水源免受污染。因為如果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即使經過完善的淨化和消毒處理,也很難保證供水水質良好。取水點設在城鎮、工礦企業的上游,並以選用地下水源為宜。

水源衛生防護

為了保證水源不受污染,對水源要嚴格規定防護地帶。以地面水為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規定在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在其中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應設明顯的防護範圍標誌。取水點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的水域內,禁止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在上游1000米以外排放污水時,應符合當地廢水排放標準和地面水水質衛生要求,在沿河岸邊的防護帶內,禁止堆放廢渣,設立有毒化學物品倉庫、堆疊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害物品的碼頭;禁止使用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灌溉農田和使用持久性或劇毒農藥;禁止從事放牧業等。

在供生活飲用水的水庫和湖泊,應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列入衛生防護帶。受潮汐影響的河流也要確定其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的防護範圍,由有關部門視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水廠生產區範圍的、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應明確劃定界限,周圍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並設立明顯的標誌。生產區外圍不小於10米以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在上述界限範圍內,應充分綠化。

以地下水為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帶,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來確定。其防護措施應按地面水為水源的水廠區要求執行。取水構築物的防護範圍,影響半徑的範圍以及岩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範圍,由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為保護地下水源,使用人工回灌水的水質原則上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規定;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禁止排入滲坑或滲井。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範圍內,禁止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農田;禁止使用持久的或劇毒農藥;禁止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廢渣和鋪設污水渠道,也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若取水層在水井影響半徑範圍內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層與地面水沒有互相補充關係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較小的防護範圍。在水廠生產區範圍內,按地面水水廠生產區的要求執行。

對分散式給水水源,其衛生防護帶的規定是:若以地面水為水源,則與以地面水為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帶相類似;若以地下水為水源,則在水井周圍3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

水質淨化和消毒

水質淨化包括混凝沉澱和砂濾,其目的是利用機械及重力作用清除原水的懸浮性膠體物質,以提高水的透明度,改善其理化性狀;消毒則是利用消毒藥劑殺滅水中的腸道致病微生物,以防止介水腸道傳染病的傳播和流行。

①混凝沉澱。凝結劑加入渾水中,與水中的鹼相作用形成帶正電荷的氫氧化物膠體,使水中帶陰電荷的微小懸浮物中和,形成較大的絮狀物而下沉。若原水中鹼度不夠,可向水中加入生石灰或漂白粉,以促進絮狀物不斷形成,提高混凝沉澱效果。

常用的凝結劑有明礬硫酸亞鐵三氯化鐵、鹼式氯化鋁、氯化鋁、硫酸鐵、碳酸鎂和陽離子型高分子聚合物等。

雨水沖刷和地表徑流將泥土、腐殖質、微生物、水生物和各種不溶解的雜質帶入水中,形成水中的渾濁物。此外,各種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排入地面水,亦可帶入渾濁物。這些渾濁物在水中自然下降的速度很慢。因此,對天然水中的微小懸浮物必須採用混凝沉澱法,使其迅速下沉。

混凝沉澱不僅能除去水中懸浮物,還可藉助其沉澱和吸附作用除去水中的溶解性物質和部分細菌。用鋁鹽凝結。可除去水中的氟化物;用明礬在高pH值下凝結,可除去水中的暫時性硬度(俗稱水垢)和鐵、錳等;用鹼式氯化鋁凝結可除去水中的溶解性有毒物質鎘、鉻、鉛、汞等。

②砂濾。經過混凝沉澱較清潔的水,再通過30~60cm厚的砂層過濾。砂濾具有隔濾、吸附和沉澱作用,比砂粒間空隙還要小的細菌和膠體粒子等並不能被砂層隔濾,但當通過砂層時,它們可以沉澱在砂粒表面,同時在沙粒表面的膠體物質和細菌沉澱形成膠質生物膜,提高了淨水效率,此時絕大部分雜質和細菌能在表面被阻留。砂濾可進一步清除水中更細小的膠體物和更多的細菌、厚蟲和蠕蟲卵,因此砂濾不僅可改善飲用水的渾濁度,還可改善水的理化和生物學性狀

③消毒。水經過混凝沉澱和砂濾處理後,其細菌學指標一般仍不能達到飲用水質衛生標準的要求,故必須進一步對水進行消毒處理,殺滅水中的病原體。當水源為地下水時,水質透明,不需混凝沉澱和砂濾,便可直接消毒。水廠飲用水消毒法有氯化消毒法,臭氧消毒法和紫外線消毒法等。常用的是氯化消毒法,所用消毒劑為液氯或氯的化合物(漂白粉、漂白粉精、次氯酸鈉氯胺-T、次氯酸鈣等)。

氯化消毒的原理是利用氯可在水中迅速形成次氯酸(HOCI)的原理:

漂白粉加入水中後亦能水解成次氯酸:

次氯酸分子體積微小,電荷為中性,易經細胞壁滲透入細菌體內,抑制和破壞菌體內的各種酶系統(主要是磷酸丙糖脫水酶對HOCl更為敏感),使巰基被氧化而破壞,影響細菌體內的氧化還原作用,使其體內葡萄糖代謝障礙,導致細菌死亡,達到消毒目的。

要獲得良好的氯化消毒效果,應具有下列保證條件:水的pH值要低,一般在 7左右為宜,以減少次氯酸的解離,因為次氯酸根(OCl-)帶負電荷,不易發揮消毒作用;水質要透明,以利次氯酸接觸病原體;水溫不宜太低,水溫高則殺菌能力快,因此要根據水溫高低增減加氯量,使加入的氯充分混合,有一定的接觸反應時間(一般不應少於30分鐘);接觸30分鐘後,要求在接近水廠或加壓站附近管網中水的游離性余氯含量不應低於0.3mg/L,在末梢管網中水的游離性余氯不應低於0.05mg/L。可檢測消毒後水中細菌學指標,來評定消毒效果,細菌總數(37℃24小時培養)不應大於100個/ml水,大腸菌群數每升水不超過3個。在配水管網較長,死頭較多的地區,為保證飲用水水質安全,應考慮中途加氯。

氯化消毒法消毒效果可靠,價錢便宜,使用方便,長期使用後未發現對健康有不良影響。可是由於環境污染嚴重,水源受到各種有機物嚴重污染,人們發現,水經氯化消毒後,氯與水中有機碳氫化合物形成微量的致癌性鹵代烴-三鹵甲烷類化合物。這類化合物主要共有四種:氯仿 (CHCl3)、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和溴仿(CHBr3)。有人用 477mg/L和180mg/L的氯仿劑量分別對小鼠和大鼠進行致癌試驗,發現有致癌現象。但飲水中氯仿的實際含量甚微,不至對人類形成威脅,而且對人群的流行學調查亦未發現飲水氯化消毒與癌症有什麼關係。

儘管水中三鹵甲烷類化合物含量甚微,對動物致癌劑量又很大,對飲用這種自來水的人群進行環境流行學調查亦未得致癌結論,然而這類化合物對人類仍是一種潛在的危險。故有些國家已規定出水中氯仿含量不得超過 70~100μg/L,美國規定飲水中三鹵甲烷類化合物含量不得超過 100μg/L,中國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中規定的氯仿含量為60μg/L,四氯化碳含量為3μg/L。

參考書目

姚志麒等主編:《環境衛生學》,第2版,人民衛生出版社,北京,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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