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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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肺炎目前還沒有普遍認同的診斷標準,如果肺炎患者需要通氣支持(急性呼吸衰竭、氣體交換嚴重障礙伴高碳酸血症或持續低氧血症)、循環支持(血流動力學障礙、外周低灌注)和需要加強監護和治療(肺炎引起的膿毒症或基礎疾病所致的其他器官功能障礙)可認為重症肺炎。

目錄

診斷標準

目前許多國家制定了重症肺炎的診斷標準,雖然有所不同,但均注重肺部病變的範圍、器官灌注和氧合狀態。美國感染疾病學會/美國胸科學會(IDSA/ATS)幾經修訂,於2007年發表了成人CAP處理的共識指南,其重症肺炎標準如下:

主要標準

①需要有創機械通氣;②感染性休克需要血管收縮劑治療。

次要標準

①呼吸頻率≥30 次/分;②氧合指數(PaO2/FiO2)≤250;③多肺葉浸潤;④意識障礙定向障礙;⑤氮質血症(BUN≥20mg/dL);⑥白細胞減少(WBC<4.0×109/L);⑦血小板減少(血小板<10.0×109/L);⑧低體溫(T<36℃);⑨低血壓,需要強力的液體復甦。

符合1項主要標準或3項次要標準以上者可診斷為重症肺炎,考慮收人ICU治療。

重症肺炎治療

重症肺炎的治療首先應選擇廣譜的強力抗菌藥物,並應足量、聯合用藥。因為初始經驗性治療不足或不合理,或而後根據病原學結果調整抗菌藥物,其病死率均明顯高於初始治療正確者。重症社區獲得性肺炎常用β-內醯胺類聯合大環內醋類氟喹諾酮類青黴素過敏者用氟喹諾酮類和氨曲南醫院獲得性肺炎可用氟喹諾酮類或氨基糖昔類聯合抗假單胞菌的β-內醯胺類、廣譜青黴素/β-內醯胺酶抑制劑、碳青黴烯類的任何一種,必要時可聯合萬古黴素替考拉寧利奈唑胺

病情危重患者應及時用機械通氣。

病情好轉標準

  1. 咳嗽咳痰胸痛氣促等症状明顯緩解或消失;
  2. 肺部濕羅音明顯減少或消失;
  3. 動脈血氣恢復正常或血氣指標明顯改善。

參看

肺炎

參考文獻

《內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第七版醫學教材.陸再英、鍾南山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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