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醫囑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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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護理學

基礎護理學目錄

醫囑是醫生為病人制定的各種檢查、治療、護理等具體措施,是護士完成診治計劃查核的依據;由醫生開寫,醫護人員共同執行。

(一)醫囑的內容

醫囑內容包括醫囑日期、時間、床號、姓名,護理常規,護理級別,飲食,臥位,隔離種類,藥物治療及其它治療(藥物治療應寫明藥名、濃度、劑量、用法、時間;手術治療應寫明手術時間,麻醉種類、手術名稱、術前用藥等),特殊檢查與化驗,醫生簽名等。

(二)醫囑的種類

1.長期醫囑 有效期在24小時以上,當醫生註明停止時間後失效。

2.24小時以內,只執行一次。應在短時間內執行,有的須立即執行。

3.備用醫囑 分長期備用醫囑(prn)和臨時備用醫囑(sos)。

(1)長期備用醫囑有效期在24小時以上,無停止醫囑一直有效;需要時使用。如氧氣吸入prn.有的長期備用醫囑必須說明每次用藥的間隔時間,如哌替啶50mg im q6h prn。

(2)臨時備用醫囑必要時用,僅在12小時內有效,過期尚未執行即失效。如杜冷丁50mg imsos.。

(三)與醫囑有關的記錄表格與書寫要求

1.醫囑本(見附錄)醫囑本由醫囑單裝訂而成。是病人疹療、護理措施的準確記錄。病區內每一醫療小組病人共用一本,或分「日間醫囑本」與「夜間醫囑本」,或分「長期醫囑本」與「臨時醫囑本」。

(1)每晨交班前由辦公室護士用藍筆寫「日間醫囑×年-×月-×日由晚班護士用紅筆寫「夜間醫囑×年-×月-×日」。

(2)所有醫囑均由醫生直接書寫,並簽名方有效。在緊急情況下可使用口頭醫囑,但護士必須復誦一遍, 確認無誤,方可執行,事後仍須由醫生及時補寫醫囑,執行護士也必須在醫囑單上簽名。

(3)兩項醫囑之間不得留有。寫錯或取消醫囑時,不能任意塗改,應在該醫囑後用紅筆寫「作廢」二字。

(4)護士執行或抄寫醫囑,以及對尚未執行或須次日執行的醫囑,均須在相應醫囑前做標記,避免遺漏。醫囑前打鉤標記的順序、大小要規範,不能超格、塗改。

(5)嚴格執行醫囑核對制度。醫囑須每日進行核對,核對醫囑者用紅筆簽名於最後一條醫囑「核對者」一格內;每班護士必須核對上一班護士已處理的醫囑,並用紅筆簽名於下一格,每周應進行總核對。

(6)日間醫囑結束,用紅筆劃兩條斜線,夜間醫囑結束用藍筆劃兩條斜線。斜線間距要統一,斜線上下佔兩格,以示分隔。

(7)醫囑本用完後需保存一年,以備查用。

2.醫囑記錄單(見附錄)醫囑記錄單是病人住院期間全部醫囑的記錄,為病歷的組成部分。它不僅是重要的參考資料,也是入帳收費的憑據,應長久保留。

醫囑記錄單有「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兩欄,按醫囑開寫順序轉抄,兩欄的日期應對齊。

醫囑及執行治療時間的寫法,以24小時計,如上午7時寫作7:00,中午12時寫作12:00,午夜12時寫作24:00,午夜12時5分,則寫作第二天的日期,時間為0:05。

長期住院病人醫囑記錄單頁數超過3張,必須整理醫囑(外科系統及內科搶救病人可酌情6張整理一次),其方法;在臨時醫囑欄內用藍筆寫明整理以上醫囑及日期、時間,並在其下劃一紅線,將未停止的醫囑按原先寫的順序抄於紅線下面的長期醫囑欄內。如有空格應用紅筆從左到右頂格劃一斜線。

3.執行單(本)包括注射單、服藥單、護理單、飲食單等。其內容抄自長期醫囑,是護士工作的依據。

(1)按性質將長期醫囑分別抄至注射、服藥、護理、飲食單。未註明用法的醫囑,均屬於口服給藥範疇。

(2)按床號順序抄寫,兩床間隔3-5行以便增刪。

(3)床號、藥液濃度、劑量、夜間執行時間均須用紅筆書寫。

(4)醫囑執行時間按24 小時計算安排,如為1/日,寫8;2/日寫8-16;3/日寫8-12;4/日,寫8-12-16-20;1/8h,寫成8-16-24;1/6h,寫8-14-20-2;1/晚,寫20;1/隔日,寫8/雙日或8/單日。

(5)飲食單每個病人一份,通知營養室配膳後,按床號順序排序,病區集中保管。

(四)醫囑的處理方法

處理原則 先急後緩,先執行後抄寫。即先執行臨時醫囑,再執行長期醫囑,最後轉抄到醫囑記錄單上。

1.臨時醫囑 執行時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鉛筆畫對等鉤,註明執行時間並簽名;執行後將醫囑抄至醫囑記錄單的臨時醫囑欄內、寫上執行時間並簽名,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藍筆畫對等鉤。

尚未執行或須次日執行的臨時醫囑,應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鉛筆畫「△」並在護理交班記錄上註明,執行後擦去鉛筆「△」按臨時醫囑處理,執行時間的寫法為時間/日期,如7:20/4-30。

2.長期醫囑 將其分別抄至執行單上,每項醫囑處理後,立即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紅筆畫對等鉤;將已處理過的醫囑抄至醫囑記錄單的長期醫囑欄內,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藍筆畫對等鉤。

3.備用醫囑

(1)長期備用醫囑按長期醫囑處理,須註明每次用藥的間隔時間,護士每次執行後在臨時醫囑欄內記錄,供下一班參考。

(2)臨時備用醫囑 12小時內有效。也有以日間和夜間備用醫囑之分,即日間備用醫囑僅於日間有效,若日間未用則下午7時失效,夜間備用醫囑僅於夜間有效,若夜間未用至次日晨7時後失效。註銷時由護士在醫囑後用紅筆寫「未用」;執行後按臨時醫囑處理。

4.停止醫囑 在有關執行單或小卡片該醫囑上劃一紅線,寫明停止日期,以示註銷(飲食單上不劃線,只需在原飲食種類下續寫新開飲食,則表示原飲食已作廢,執行新開飲食),並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紅筆畫對等鉤;在醫囑記錄單長期醫囑欄內原醫囑後面的停止欄上寫明停止日期和時間,並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藍筆畫對等鉤。

5.手術、分娩、轉科醫囑 將各執行單原有醫囑上劃一紅線,並寫明日期,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紅筆畫對等鉤;在臨時醫囑欄內寫明日期、時間、原因,並在其下劃一紅線,表示以前醫囑全部作廢,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藍筆畫對等鉤。

6.出院、轉院、死亡醫囑 將執行單上所有醫囑劃紅線註銷,寫明日期、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紅筆畫對等鉤;在臨時醫囑欄內寫明日期、時間、原因,在醫囑本標記欄內用藍筆畫對等鉤。

7.執行藥物過敏試驗的醫囑,試驗結果為陽性反應,在該醫囑後打括號、用紅筆在括號內寫「+」;陰性反應,用藍筆在括號內寫「Ο」表示。轉抄至醫囑記錄單臨時醫囑欄內也應標明其試驗結果,對陽性反應者應在其病歷夾左上方用紅筆標明對××藥物過敏。長期醫囑須在試驗結果陰性後轉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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