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學總論/致傷原因和傷情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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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傷原因:燒傷的致傷原因很多,根據全軍燒傷整形專業組48978例住院燒傷病人統計,最常見的熱力燒傷,佔90%,如沸水,火焰,熱金屬、沸液、蒸汽等;其次為化學燒傷,如強酸、強鹼、磷、鎂等,佔7%;再次為電燒傷,佔4%;其它還有放射性燒傷,閃光燒傷等。其中生活上的燙傷和火焰燒傷佔84%,但隨著工農業生產的發展,非生活燒傷增多。應該指出,平時90%左右的燒(燙)傷是可以避免的。
(二)傷情判斷:燒傷嚴重程度的判斷,主要依據燒傷的面積、深度、部位、年齡、有無合併傷,傷前的體質強弱,有無內臟器質性疾患等因素綜合判斷。
1.面積估計:以燒傷區佔全身體表面積的百分率來計算。中國人體表面積的計算常用中國九分法和手掌法、即簡單實用、又便於記憶,兩者常結合應用。
(1)中國九分法:即將全身體表面積劃分為若干9%的倍數來計算(如表1-19)。
部位 | 體表面積(%) | 分部位 | 體表面積(%) |
頭頸 | 9×1 | 頭面 | 6 |
頸 部 | 3 | ||
上肢 | 9×2 | 手 | 5(2.5×2) |
前 臂 | 6(3×2) | ||
上 臂 | 7(3.5×2) | ||
軀幹 | 9×3 | 軀 干 前 | 13 |
軀 干 後 | 13 | ||
會 陰 | 1 | ||
下肢 | 9×5+1 | 足 | 7(3.5×2) |
小腿 | 13 (6.5×2) | ||
大腿 | 21 (10.5×2) | ||
臀部 | 5(2.5×2) |
成人:頭頸9%;雙上肢各佔9%;軀幹前後(各佔13%)及會陰部(1%)佔3×9%;臀部及雙下肢佔5×9%+1%(圖1-49)
(2)手掌法:五指併攏,手掌面積即佔全身體表面積的1%,此法不論年齡大小與性別,均以傷員自已手掌面積的大小來估計(圖1-50)。對小面積的燒傷直接以手掌法來計算,大面積燒傷則以手掌法減去未燒傷的面積,使用更為方便。
(3)小兒面積估計:小兒的軀幹和上肢所佔體表面積的百分率與成人相同,頭大下肢小,並隨著年齡增大而改變,可按下列簡化公式計算:
頭面頸部面積%=9+(12-年齡)
臀部及雙下肢面積%=46-(12-年齡)
2.燒傷深度的識別
我國普遍採用三度四分法,即根據皮膚燒傷的深淺分為淺Ⅰ度、淺Ⅱ度、深Ⅱ度、Ⅲ度。深達肌肉、骨質者仍按Ⅲ度計算。臨床上為表達方便,將Ⅰ度和淺Ⅱ度稱為淺燒傷,將深Ⅱ度和Ⅲ度稱為深燒傷(圖1-51)。
(1)Ⅰ度燒傷:稱紅斑性燒傷,僅傷及表皮淺層――角質層、透明層、顆粒層或傷及棘狀層,但發生層健在。局部發紅,微腫、灼痛、無水皰。3-5天內痊癒、脫細屑、不留瘢痕。
(2)Ⅱ度燒傷:又稱水皰性燒傷。
淺Ⅱ度:毀及部分生髮層或真皮乳頭層。傷區紅、腫、劇痛,出現水皰或表皮與真皮分離,內含血漿樣黃色液體,水皰去除後創面鮮紅、濕潤、疼痛更劇、滲出多。如無感染8~14天癒合。其上皮再生依靠殘留的生髮層或毛囊上皮細胞,癒合後短期內可見痕迹或色素沉著,但不留瘢痕。
深Ⅱ度:除表皮、全部真皮乳頭層燒毀外,真皮網狀層部分受累,位於真皮深層的毛囊及汗腺尚有活力。水皰皮破裂或去除腐皮後,創面呈白中透紅,紅白相間或可見細小栓塞的血管網、創面滲出多、水腫明顯,痛覺遲鈍,拔毛試驗微痛
。創面癒合需要經過壞死組織清除、脫落或痂皮下癒合的過程。由殘存的毛囊,汗腺水上皮細胞逐步生長使創面上皮化,一般需要18~24天癒合,可遺留瘢痕增生及攣縮畸形。
(3)Ⅲ度燒傷:又稱焦痂性燒傷。皮膚表皮及真皮全層被毀,深達皮下組織,甚至肌肉、骨骼亦損傷。創面上形成的一層壞死組織稱為焦痂,呈蒼白色,黃白色、焦黃或焦黑色,乾燥堅硬的焦痂可呈皮革樣,焦痂上可見到已栓塞的皮下靜脈網呈樹枝狀,創面痛覺消失,拔毛試驗易拔出而不感疼痛。燙傷的
Ⅲ度創面可呈蒼白而潮濕。在傷後2~4周焦痂 溶解脫落、形成肉芽創面,面積較大的多需植皮方可癒合,且常遺留瘢痕攣縮畸形。
以潮紅、起皰、燒焦來區分Ⅰ、Ⅱ、Ⅲ度燒傷,抓住了燒傷深度識別的主要特點,這樣易懂易記。由於皮膚的厚薄在不同個體與不同部位有較大差異,不同年齡也有差異,深Ⅱ度和Ⅲ度燒傷在早期有時難以準確區分。可在治療過程中加以核實,一般在2-3周後創面屬於深Ⅱ度或Ⅲ度將明朗。小兒皮膚薄,常易把Ⅲ度燒傷誤認為深Ⅱ度燒傷,應特別注意。
3.燒傷部位:面部、手部和足部是身體的外露部分,為最常見的燒傷部位。所謂特殊部位燒傷是指面、手、足、會陰部的燒傷,呼吸道燒傷及眼球燒傷,因為這些部位重要,直接影響生命或功能的恢復,在戰時平時燒傷搶救中都必須加以注意。
燒傷的輕重,取決於燒傷面積、深度和特殊部位燒傷情況。面積越大、越深,特殊部位燒傷深則病情重;也與傷員的年齡、體質強弱、有無全並傷、有無慢性疾病以及救治時是否已發生休克;在戰場救護時還要注意有無複合傷或中毒等。因此要從各方面去綜合判斷。
4.燒傷嚴重程度的分類:1970年全國燒傷會議提出的標準:
輕度燒傷 總面積9%以下的Ⅱ度燒傷
中度燒傷 總面積10-29%,或Ⅲ度燒傷面積10%以下。
重度燒傷 總面積30-49%,或Ⅲ度面積10-19%;或總面積不足30%,但全身情況較重或已有休克、複合傷、中重度吸入性損傷者。
特重燒傷 總面積50%以上,Ⅲ度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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