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製劑科室職責與人員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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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責
1.配製各種製劑必須有詳細的工藝規程、質量標準、批准手續、對製劑的質量要求,收載藥典或地方標準的製劑質量必須符合法定文獻要求,藥典或地方標準以外的製劑質量必須符合操作規程的要求,該操作規程由配製單位撰擬,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2.各種製劑室必須建立健全以保證製劑質量的規章制度。由主管製劑室的藥師全面負責所在製劑室的業務、技術和製劑質量管理,並負責制訂各項工作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審核製劑操作規程卡片,檢查各項技術操作常規和各項工作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審核製劑操作規程卡片,檢查各項技術操作常規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3.配製各種製劑,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核對和送驗制度(包括半成品的檢驗)。製劑全過程中各環節的配製記錄必須完整,對出現的各種異常現象應如實作詳細記錄。
4.製劑經檢驗合格簽發合格證後進行分裝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藥用要求。製劑中使用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時,按有關法規辦理。
5.製劑用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藥用要求。製劑中使用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時,按有關法規辦理。
6.製劑用水根據各個工序按工藝要求制訂水質標準,滅菌製劑用注射用水必須符合藥典規定的質量標準。
7.配製大輸液,須報所在地區衛生局批准。同時報上級衛生局備案,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配製的製劑,須經藥劑科主任或藥事管理委員會審定,並報所在地區衛生局備案。
8.自配製劑的新品種報經所在地區衛生局初審後,轉報市衛生局審批同意,方可在本院進行臨床研究。如需擴大至院外使用,由負責配製單位報批(註明臨床協作單位),經批准後,方可同時在有關協作單位進行臨床觀察。
9.輸液劑及其它滅菌製劑的品種和穩定性不好的品種,應留樣觀察3個月至1年。
10.按照「衛生要求」規定,制訂並嚴格執行衛生制度。製劑人員應定期檢查,並建立健全檔案,製劑室內外衛生應有專人負責清掃消毒。按製劑室工藝要求配備專用工作服。
11.製劑室負責人,應經常深入臨床了解自解自配製劑的質量情況(如療效、不良反應等),定期進行臨床療效評價、篩選和淘汰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的製品,並有完整記錄。
(二)人員設置 製劑科(室)應設正、副主任各一名,下設各室(組)組長。藥學技術人員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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