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灸甲乙經/卷五/九針九變十二節五刺五邪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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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灸甲乙經

針灸甲乙經目錄

黃帝問曰∶九針安生?岐伯對曰∶九針者天地之數也。天地之數,始於一,終於九。故一以法天,二以法地,三以法人,四以法四時,五以法五音,六以法六律,七以法七星,八以法八風,九以法九野。曰∶以針應九之數奈何?曰∶一者天,天者陽也,五臟之應天者肺也,肺者五臟六腑之蓋也,皮者肺之合也,人之陽也,故為之治 針。 針者,取法於布(一作巾),針去末半寸,卒銳之,長一寸六分,大其頭而銳其末,令無得深入而陽氣出,主熱在頭身。故曰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之 針於病所。膚白勿取。


二者地,地者土也,人之所以應土者肉也,故為之治員針。員針者,取法於絮,針筒其身而員其末,其鋒如卵,長一寸六分,以瀉分肉之氣,令不傷肌肉,則邪氣得竭。故曰病在分肉間,取以員針。


三者人也,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脈也,故為之治 (音低)針。 針者,取法於,大其身而員其末,如黍粟之銳,長三寸五分,令可以按脈勿陷以致其氣,使邪獨出。故曰病在脈,少氣,當補之以 針。針於井滎分俞。


四者時也,時者,人於四時八正之風,客於經絡之中,為痼病者也,故為之治鋒針。鋒針者,病在五臟固居者,取以鋒針。瀉於井滎分俞,取以四時也。


五者音也,音者冬夏之分,分於子午,陰與陽別,寒與熱爭,兩氣相搏,合為腫者,故為之治鈹針,鈹針者,取法於劍,令末如劍鋒,廣二分半,長四寸,可以取大膿出血,故曰病為大膿血,取以鈹針。


六者津也,律者調陰陽四時合十二經脈,虛邪客於經絡而為暴痹者也,故為之治員利針。員利針者,取法於毫,針且員且銳,身中微大,長一寸六分,以取癰腫暴痹。一曰尖如毫,微大其末,反小其身,令可深內也。故曰痹氣暴發者,取以員利針。


七者星也,星者人之七竅,邪之所客於經,舍於絡,而為痛痹者也,故為之治毫針。毫針者,取法於毫毛,長一寸六分,令尖如蚊虻喙,靜以徐往,微以久留,正氣因之,真邪俱往,出針而養,主以治痛痹在絡也。故曰病痹氣補而去之者,取之毫針。


八者風也。風者人之股肱八節也,八正之虛風傷人,內舍於骨解腰脊節腠之間為深痹者也,故為之治長針。長針者,取法於綦,針長七寸,其身薄而鋒其末,令可以取深邪遠痹。故曰病在中者,取以長針。


九者野也,野者人之骨解,虛風傷人,內舍於骨解皮膚之間也,淫邪流溢於身,如風水之狀,不能過於機關大節者也,故為之治大針。大針者,取法於鋒針(一作 針),其鋒微員,長四寸,以瀉機關內外大氣之不能過關節者也。故曰病水腫不能過關節者,取以大針。


凡刺之要,官針最妙。九針之宜,各有所為。長短大小,各有所施。不得其用,病不能移。疾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為癰。疾深針淺,病氣不瀉,反為大膿。病小針大,氣瀉太甚,病後必為害。病大針小,大氣不瀉泄,亦為後敗。失針之宜,大者大瀉,小者不移,已言其過,請言其所施。


凡刺有九,以應九變。一曰 刺。 刺者,刺諸經滎俞臟俞也。二曰道刺。道刺者,病在上,取之下,刺腑俞也。三曰經刺。經刺者,刺大經之結絡經分也。四曰絡刺。絡刺者,刺小絡之血脈也。五曰分刺。分刺者,刺分肉之間也。六曰大瀉刺(一作太刺)。大瀉刺者,刺大膿以鈹針也。七曰毛刺。毛刺者,刺浮痹於皮膚也。八曰巨刺。巨刺者,左取右,右取左也。九曰淬刺。淬刺者,燔針取痹氣也。


凡刺有十二節,以應十二經。一曰偶刺。偶刺者,以手直心若背,直痛所,一刺前,一刺後,以刺心痹,刺此者傍針之也。二曰報刺,報刺者,刺痛無常處,上下行者,直內拔針,以左手隨病所按之,乃出針復刺之也。三曰恢刺。恢刺者,直刺傍之舉之,前後恢筋急,以治筋痹也。四曰齊刺。齊刺者,直入一,傍入二,以治寒熱氣小深者。或曰參刺。參刺者,治痹氣小深者也。五曰揚刺。揚刺者,正內一,傍內四而浮之,以治寒熱之博大者也。六曰直針刺。直針刺者,引皮乃刺之,以治寒氣之淺者也。七曰 刺。 刺者,直入直出,稀髮針而深之,以治氣盛而熱者也。八曰短刺。短刺者,刺骨痹,稍搖而深之,致針骨所,以上下摩骨也。九曰浮刺。浮刺者,傍入而浮之,此治肌急而寒者也。十曰陰刺。陰刺者,左右率刺之,此治寒厥中寒者,取踝後少陰也。十一曰傍刺。傍刺者,直刺傍刺各一,此治留痹久居者也。十二曰贊刺。贊刺者,直入直出,數髮針而淺之出血,此治癰腫者也。脈之所居深不見者刺之,微內針而久留之,致其脈空。脈氣之淺者勿刺。按絕其脈刺之,無令精出,獨出其邪氣耳。所謂三刺之則谷氣出者,先淺刺絕皮以出陽邪;再刺則陰邪出者,少益深,絕皮致肌肉,未入分肉之間;後刺深之,已入分肉之間,則谷氣出矣。故刺法曰∶始刺淺之,以逐陽邪之氣;後刺深之,以致陰邪之氣;最後刺極深之,以下谷氣。此之謂也。(此文乃解後針道終始篇三刺至谷氣之文也)故用針者,不知年之所加,氣之盛衰,虛實之所起,不可以為工矣。


凡刺有五,以應五臟。一曰半刺。半刺者,淺內而疾髮針,無針傷肉,如拔髮(一作毛)


狀,以取皮氣,此肺之應也。二曰豹文刺文刺者,左右前後針之,中脈為故,以取經絡之血者,此心之應也。三曰關刺。關刺者,直刺左右盡筋上以取筋痹,慎無出血,此肝之應也。四曰合谷刺。或曰淵刺,又曰豈刺。合谷刺者,左右雞足針於分肉之間以取肌痹,此脾之應也。五曰 刺。 刺者,直入直出,深內之至骨,以取骨痹,此腎之應也。


曰∶刺有五邪,何謂五邪?曰∶病有持癰者,有大者,有小者,有熱者,有寒者,是謂五邪。凡刺癰邪(用鈹針)無迎隴。易俗移性不得膿。越道更行去其鄉。不安處所乃散亡。諸陰陽遇癰所者,取之其俞,瀉也。凡刺大邪用鋒針,曰以少泄。奪其有餘乃益虛,其道針其邪於肌肉。視之無有,乃自直道,刺諸陽分肉之間。凡刺小邪用員針,曰以大補益其不足,乃無害。視其所在迎之界。遠近盡至不得外。侵而行之乃自貴(一作費)。刺分肉之間。凡刺熱邪用 針,越而滄出遊不歸,乃無病。為開道乎辟門戶,使邪得出病乃已。凡刺寒邪用毫針,曰以溫。徐往疾去致其神,門戶已閉氣不分,虛實得調真氣存。



32 針灸禁忌第一(下) | 繆刺第三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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