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與化學損傷/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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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

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目錄

(一)健康檢查的基本要求

1.由放射衛生防護部門與指定的醫院協同組織具有放射醫學知識的醫生為主,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2.健康檢查分為:就業前檢查、就業後的定期檢查、脫離放射工作時的檢查和其後的隨訪。放射工作人員應建立個人健康檔案,當工作調動時,隨職員檔案一起移交。定期體檢的規定:甲種工作條件下的工作人員每年一次,其它放射人員每2~3年一次。

3.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員,受照射劑量當量接近0.1Sv者,應及時進行醫學檢查,並進行必要的醫學處理。

4.對於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病診斷,應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執行。

(二)體檢項目

除一般常規的臨床和實驗室體檢項目外,根據將要或已從事的工種,接觸核素的種類、性質以及射線的性質和產生輻射生物效應的特點,應抓好重點檢查項目:

1.對從事中子、β射線或X射線、γ射線的放射工作人員,尤其要注意眼晶體狀的檢查。

2.對參加產生放射性氣體、氣溶膠和放射性粉塵作業的人員,應注意呼吸系統的檢查,必要時作痰塗片細胞學檢查。

3.要十分注意了解職業史,對接觸可能損傷肝、腎的放射性物質的人員,增加肝、腎功能檢查;對疑有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的人員,可作尿、糞便或呼出氣的放射性測定,必要時作全身或臟器的放射性測定。

4.對受超當量劑量限值照射的男性人員,可增加精液常規檢查;中子損傷者可增加相應的活化分析。

5.根據需要可進行皮膚毛髮指甲毛細血管的檢查。

另外,各單位可根據研究工作的進展情況,不斷增加一些新的對檢查確定性效應有意義的靈敏指標。

(三)放射工作的禁忌症

放射工作人員除按一般工作人員健康標準要求外,具有下列情況者,不宜參加放射工作。若已參加工作,則根據情況建議給予減少接觸、短期脫離、療養或調離等處理。

1.血紅蛋白低於110g/L(男)或100g/L(女);

紅細胞低於4×1012/L(男)或3.5×1012/L(女)

血紅蛋白高於180g/L或紅細胞數超過7×1012/L。高原地區參照當地正常值處理。

2.就業前白細胞持續低於4.5×109/L者;已參加放射工作人員,白細胞持續低於4×109/L,或高於11×109/L者。

3.血小板持續低於100×109/L者。

4.嚴重的心血管、肝、腎、呼吸系統疾患、內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膚疾患和較重的晶狀體混濁高度近視者。

5.神經、精神異常,如癲癇等。

6.其它器質性或功能性疾患,放射衛生防護部門可根據病情或接觸放射性的具體情況(如放射工作的種類、水平)、本人工作能力、專業技術和需要酌情處理。

32 輻射監測 | 放射事故及其處理原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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