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與化學損傷/放射事故及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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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

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目錄

隨著核能開發,各種射線裝置和放射性核素的日益廣泛應用,放射事故時有發生,應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認真對待。

(一)放射事故

放射事故的性質可分為責任事故,技術事故和其它事故三種,放射事故的級別可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級。放射事故的類別可分為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撒、漏、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超過年攝入量限值事故,超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事故和其它事故五類。

(二)事故處理原則

1.事故發生後,當事單位要及時採取妥善措施,盡量減少和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並迅速呈報,接受當地放射衛生防護機構的監督及有關部門的指導。

2.處理事故時,應首先考慮工作人員和公眾的生命安全,及時控制事故,防止擴大,避免農作物和其它食物以及水源受到污染。

3.要及時認真地收集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資料,仔細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級別。提出處理事故措施時,要講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儘可能降低事故的損失,保護好國家和公眾的財產。

4.發生場所、地面、設備污染時,要在確定污染的核素、範圍、水平後,再採取相應的去污染措施。

5.發生放射性氣體、氣溶膠和粉塵污染空氣事故時,要根據監測數據,採取相應的通風、換氣、過濾等淨化措施。

6.當人員皮膚傷口被污染時,要迅速予以去除污染和醫學處理,對攝入體內者應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理措施。當需要藥物促進排出時,要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7.對事故中受照人員,可通過個人劑量儀、模擬實驗、生物及物理檢測等方法迅速估算其受照劑量。

8.凡事故受照人員劑量、醫學處理及有關的資料,應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放射事故業務管理部門立檔存查。

9.對一次受照有效劑量超過0.05Sv者,應給予醫學檢查;對一次受照有效劑量超過0.1Sv者,應及時給予醫學檢查和必要的處理;對一次受照有效劑量超過1.0Sv者,應由放射病臨床部門負責處理。

32 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 | 核損傷相關名詞漢英索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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