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與化學損傷/放射衛生防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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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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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防護的任務
放射防護的任務是:既要積極進行有益於人類的伴有電離輻射的實踐活動,促進核能利用及其新技術的迅速發展;又要最大限度地預防和縮小電離輻射對人類的危害。放射防護的研究範圍非常廣泛,而研究和制定放射防護標準是極其重要的內容。
二、放射防護的目的
放射防護的目的是:防止確定性效應的發生;限制隨機性效應的發生率,使之達到被認為可以接受水平。確保放射工作人員、公眾及其後代的健康和安全。
(一)防止確定性效應的發生
確定性效應是一種具有劑量閾值的效應,從理論上講,只要將受照射劑量控制在閾值以下,就不會發生確定性效應。因此,必須確保人員在其一生中或全部工齡期間,任何一個組織,器官所受到的電離輻射的累積當量劑量,均應低於發生確定性效應的劑量閾值。
各類確定性效應的劑量閾值,可以根據所積累的放射生物學資料來確定。對於肺、肝、腎、小腸、骨、皮膚等大多數器官的慢性長期照射,其閾值劑量均在20~30Gy以上。而對電離輻射敏感性腺、骨髓和眼晶狀體的閾值劑量很低,1984年ICRP給出了它們的劑量閾值(表10-1)。
表10-1 某些確定性效應的劑量閾值(Sv)
組織與效應 | 單次照射 | 多次照射的累積當量劑量 |
睾丸 | ||
精子減少 | 0.15 | NA |
永久性不育 | 3.5~6.0 | NA |
卵巢永久性不育 | 2.5~6.0 | 6.0 |
眼晶狀體 | ||
混濁 | 0.5~2.0 | 5.0 |
視力障礙 | 5.0 | >8.0 |
骨髓 | ||
血細胞暫時減少 | 0.5 | NA |
致死性再生不良 | 1.5 | NA |
註:NA表示不適用,因閾劑量取決於劑量率而非總劑量
1.什麼是可以接受的水平:眾所周知,人類在生活、工作和改造環境的一切活動中,都伴有一定幾率的危險性,例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各種疾病等。輻射隨機性效應帶來的危險,只要不超過其他被公認為安全職業可能產生的危險,或者不超過日常生活中正常可能承擔的危險,這樣就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2.危險度在放射防護標準中的應用:要進行危險程度的比較,ICRP的第26號出版物在考慮隨機性效應的防護標準時,採用發危險度(risk)的概念。
對於輻射危害來說,危險度是指單位當量劑量引起某種隨機性效應的發生幾率。如要估計某器官致死性癌症的危險度,就要統計受照群體的人數的劑量,發現受照群體中患致死性癌症的人數,超過相似情況下對照群體患致死性癌症的預期數,可視為是由輻射誘發的,由此估計出單位當量劑量致癌的危險度。例如,一個100萬人的群體,每個人的紅骨髓受到1Sv的照射,若受照人群中紅骨髓誘發致死性白血病的人數比對照人群多2000人,則危險度為2000/1000000×1,即記作20×10-4.Sv。
職業放射工作者實際受到的照射是很不一致的,在進行危險度評論時,需要將各種類型照射的危害相加一起,進行總的評論。為此,ICRP第26號出版物給出了人體各組織器官有關的係數(表10-2)。
表10-2 人體各組織和器官的權重因子和危險度
組織和器官 | 效應 | 權重因子(WT) | 危險度(10-4.Sv-1) |
性腺 | 嚴重的遺傳性疾患(最初二代) | 0.25 | 40 |
乳腺 | 因癌致死 | 0.15 | 25 |
紅骨髓 | 因白血病致死 | 0.12 | 20 |
肺 | 因癌致死 | 0.12 | 20 |
甲狀腺 | 因癌致死 | 0.03 | 5 |
骨表面 | 因癌致死 | 0.03 | 5 |
其它 | 因癌致死 | 0.30 | 50 |
全身 | 1.00 | 165 |
權重因子(weighting factor,WT)是用來表示各組織器官的相對危險度。全身均勻照射的總危險度為165×10-4.Sv-1。則各組織器官的權重因子(WT)為:
例如:乳腺的WT=25/165=0.15
為了防護目的,權重因子(WT)適用於一切人群,不論性別和年齡。
標準規定,全身均勻照射的年當量劑量限值(H全限),不超過50mSv,即H全限≤50mSv。
標準規定,在全身受到非均勻照射時,受到危險的各組織或器官的當量劑量(HT),與相應的權重因子(WT)乘積的總和,即有效劑量(effective dose,HE),不應超過H全限,其公式:
∑TWTHT=HE≤ H全限
任何照射在符合上述不等式條件下,所發生的隨機性效應的幾率,可視為達到了被認為可以接受的水平。
國際上公認的比較安全的工業,其危險度為10-4。放射防護標準所推薦的基本劑量限值,相當於其它職業危險度為5×10-4。據調查,放射工作人員的平均受照射劑量保持在劑量限值的1/10以下,相當於其它職業危險度5×10-5,則放射職業的安全性就優於其它安全職業。
三、放射防護的基本原則
為了實現放射防護的目的,ICRP提出了放射防護基本原則。
1.放射實踐的正當化(justification of radiological practice):任何伴有電離輻射的實踐,所獲得的利益,包括經濟的以及各種有形、無形的社會、軍事及其它效益,必須大於所付出的代價,包括基本生產代價、輻射防護代價以及輻射所致損害的代價等,這種實踐才是正當的,被認為是可以進行的。如果不能獲得超過付出代價的純利益,則不應進行這這種實踐。
2.放射防護的最優化(optimisation of radiological protection):任何電離輻射的實踐,應當避免不必要的照射。任何必要的照射,在考慮了經濟、技術和社會等因素的基礎上,應保持在可以合理達到最低水平(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ALARA),所以最優化原則也稱為ALARA原則。在謀求最優化時,應以最小的防護代價,獲取最佳的防護效果,不能追求無限地降低劑量。
3.個人劑量和危險度限制(individual dose and riskslimits):所有實踐帶來的個人受照劑量必須低於當量劑量限值。在潛在照射情況下,應低於危險度控制值。上述三項基本原則是不可分割的放射防護體系。其中最優化原則又是最基本的原則,目的在於確保個人所受的當量劑量不超過標準所規定的相應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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