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與化學損傷/放射防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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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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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人類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質量,促進核科學技術的順利發展,必須對各種照射及環境污染加以控制,制訂劑量限值為核心放射防護標準。放射防護標準是人類為限制電離輻射危險而制訂的科學規範,由各國政府頒布實施,具有法規的職能。
一、放射防護標準的制定
放射防護標準的制定,主要依據新近發展的防護理論和實踐經驗,人類對輻射生物效應的認識,以及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人類對電離輻射的危害作用有一個認識過程,對於小劑量輻射生物效應需要長期觀察和深入研究。因此,隨著放射生物學、放射醫學與防護、輻射劑量學、放射衛生學等學科的發展和放射防護實踐經驗的積累,放射防護標準也總是處於不斷的發展和日趨完善之中。
二、我國現行的放射防護標準
我國的原子能事業興起於1958年,政府十分重視放射防護工作,先後頒布過三個放射防護標準。現行的標準是1984年12月頒布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下面簡稱《基本標準》)。《基本標準》是採納了ICRP第26號出版物提出的劑量限制體系,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的。為了保證《基本標準》的實施,歷年來國家還頒布了一系列次級執行標準,各部門、各地方也頒布了相應的具體規定,促使我國放射防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基本標準》包含劑量限值、放射工作條件分類和開放型放射工作的防護要求等。
(一)放射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值
1.為了防止確定效應的發生:組織和器官的年劑量當量限量為:
眼晶狀體 ≤150mSv.a-1
其它單個組織或器官≤500mSv.a-1
2.為了限制隨機效應的發生率:年當量劑量限值:
全身均勻照射時≤50mSv.a-1;
不均勻照射時,有效劑量(HE)應滿足下列不等式:
∑TWTHT=HE≤ 50mSv.a-1
同時滿足對確定效應和隨機效應的限值時,各組織或器官受照射的年當量劑量限值,應按下式計算:
即:HT≤50mSv.a-1/WT
例如,性腺的WT為0.25
則:HT≤50mSv.a-1/0.25
≤200mSv.a-1
3.放射工作人員一年中攝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應超過《基本標準》附錄中所列的年攝入量限值(annual limit of intake,ALI)。
4.在內外複合照射的情況下,應滿足下列不等式:
式中:HE—外照射的年有效劑量( mSv.a-1)
50mSv.a-1—放射工作人員年有效劑量限值
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攝入量限值(Bq.a-1)
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攝入量限制(Bq.a-1)
5.在一般情況下,連續三個月內一次或多次接受總當量劑量不得超過年當量劑量限值的一半。
6.放射工作條件的分類:為了便於管理,將放射工作條件分成三種(表10-3)。
表10-3 放射工作條件的分類
工作條件 | 年有效劑量(mSv) | 工作場所和個人劑量監測 |
甲種 | >15 | 經常監測,建立檔案 |
乙種 | 5~15 | 定期監測,建立檔案 |
丙種 | <5 | 需要時監測,並作記錄 |
7.從事放射工作的孕婦,授乳婦(僅指內照射而言)及16~18歲的青年,不應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
8.從事放射工作的育齡婦女所接受的照射,應嚴格按均勻的月劑量率加以控制。
9.未滿16歲者,不得參與放射工作。
(二)公眾中個人的劑量限值
公眾是指非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其個人所接受的年當量劑量,不得超過放射工作人員的1/10。即全身≤5mSv,任何單位組織或器官≤50mSv。
(三)事故和應急照射
1.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況下,工作人員以及公眾非自願接受的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其有效劑量超過0.1Sv者,應及時給予醫學檢查和必須的處理,並根據所受劑量,參照健康情況、年齡以及專門技能,對其今後能否從事放射工作及從事放射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議。
2.應急照射:是指核設施或核企業發生事故,為了制止事故擴大或進行搶修、搶救等,工作人員接受超劑量限值的照射。1次應急事故中全身照射不超過0.25Sv。並將當量劑量和醫學觀察結果記入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
(四)放射性物質污染表面的導出限值
操作放射性物質的工作人員的體表、衣物以及工作場所的設備、牆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放射工作場所相鄰地區的有關車間或房間內設備、地面的污染水平;運輸中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容器表面污染水平。應控制在《基本標準》導出限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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