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心理學/變態心理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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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心理學(abnormal psychology)又稱病理心理學(pathological psychology),是研究人的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特徵發生異常的科學,包括研究認知、情感、意志和智能、人格等方面的異常表現,探討異常心理的發生、發展、變化的原因和規律。它不僅要對異常心理現象加以描述、分類和解釋,還要說明其本質和發生機理,以便更好地理解、預測和有效地控制人的行為。
變態心理學是醫學中發展最早的一個分支。很久以來,心理變態的人常是被人們所排斥或遺棄。人們不把心理障礙看成是疾病,卻把心理變態的人看成是邪惡或魔鬼附體。中世紀的歐洲,教士們使用了所謂驅魔術來驅趕魔鬼,大多數病人受鞭笞、火燒和其他人身凌辱與虐待,因為人們相信軀體痛苦難受時魔鬼就會飛離。除了有些「癔症」或抑鬱病人被勸服外,這種處理常會導致病人的死亡。當時的社會騷動和對於災禍的恐懼導致了一種信念,認為情慾是邪惡,女人激起男人產生情慾,因此女人是邪惡。婦女在無情拷打之下被迫懺悔,然後,被綁在火刑柱上燒死。後來,不管女子、男子、兒童,只要是與眾不同或稍有不正常行為都會受到指控。心理異常或離奇行為被看成撒旦淫威的表現,結果葬送了百十萬人的生命。象這種對心理變態的患者所進行的凌辱和折磨持續了約300年。但同時也有許多醫生和學者認為心理變態是疾病,同情精神病人,主張給予幫助和有效的治療。如Paracelsus(1490~1541)認為心理變態的人只不過是需要治療的病人而已。他相信這些病人是有心理障礙的人,通過交談、說服和疏導可以治好。此後,精神病人被送進瘋人院,病人常常被帶上鐵鏈或鎖於籠中。法國大革命(1789)以後,Philipe Pinel醫生倡導解除對精神病人的禁錮,主張以關心態度傾聽他們訴說,讓他們從事有益的勞動。雖然該學說的論點是錯誤的,它卻提出了大腦病變對精神病的病因作用。但大腦病變只能解釋一小部分的心理障礙,所以其他研究者又提出了精神病的心理原因學說。其中,F.A.Mesmer主張「動物磁性」是心理障礙的根源。這一學說也無科學根據,但卻導致了催眠術的成功應用,並被後人稱為梅斯梅爾現象。還有一派學者認為心理變態是由於不愉快的心理體驗、隱蔽的衝突和情緒創傷引起,稱為分析學派。雖然,我國最早的醫學著作《黃帝內經》中已有癲狂篇描述精神病人,但是把精神病視為神鬼作崇的見解也早已存在,少數精神病人被當成有神秘力量的異人加以崇拜,而大多數則受到鞭笞、鎖綁、嘲弄和遺棄,「請神送鬼」至今仍時有所聞。
現在認為,心理病理或心理變態是因為沒有能力按社會認為適宜的方式行動,以至其行為後果對本人或社會是不適應的。其所以「沒有能力」,可能有器質性缺陷(如腦損害)的原因,或是由機能性缺陷(缺乏知識、缺乏能力或動機)的結果,或兩者兼而有之。
心理是否變態,常常要由社會文化來決定。我國封建社會裡女人要纏足,清朝男人要留長髮辮。時至今日,如果再有人表現這些行為,就要被人認為精神不正常。再如喜著異性服裝,在西方稱為「異裝癖」,是一種病態。而我國古代發生的女扮男裝抵禦外敵的女性卻被認為是民族英雄。再如,某些西方國家中,同性戀被認作合法。可見,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的社會文化有不同的行為常模,人們對心理變態有著不同的判斷。加之,歷史上對心理變態原因的不同解釋,以及心理現象本身的複雜性等原因,導致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心理障礙診斷的很大差異,甚至在同一國家的不同醫院或醫師中間也常有意見分歧,並不為奇。
這裡還有一點應注意,雖然心理變態的人常有明顯偏離社會常模的行為,但不能認為行為違反社會常模的人都是「有病」。例如那些強姦犯、凶殺犯的行為也是違反社會常模,但他們不是病人。心理病理(或心理變態)是因為「沒有能力」按社會認為適宜的方式行動,以致其行為後果對本人或社會是不適應的。罪犯則並非是因為「沒有能力」這樣做,故應與心理障礙的病人嚴加區別。誠然,有些犯法者也是心理障礙、智力遲滯和精神病病人,但如果把違法行為或道德敗壞的行為都看做是精神病,就將引起倫理判斷的混亂,不能有效地懲治罪犯和改造他們。
變態心理學與精神病學雖然研究對象都是心理變態,但它們仍有不同之處。精神病學是從醫學角度研究精神疾病的病因、發病機理、臨床表現、診斷、治療、護理和預防方法。變態心理學則從心理學角度研究異常心理過程和人格特徵的原因和發生機制。除精神病外,還要研究非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在患軀體疾病、用藥或其他特殊情境下出現的異常心理和行為。因此,雖然兩者敘述的內容十分相似,但著眼點不同,兩者各有側重,論述的範圍也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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