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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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目錄

第一百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輔料,是指生產藥品和調配處方時所用的賦形劑附加劑

藥品生產企業,是指生產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經營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第一百條 中藥材的種植、採集和飼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條 國家對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流通實行特殊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一百條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32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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