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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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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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藥品生產企業,是指生產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經營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第一百條 中藥材的種植、採集和飼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條 國家對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流通實行特殊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一百條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責任 |
出自A+醫學百科 「藥品管理法/附則」條目 http://cht.a-hospital.com/w/%E8%8D%AF%E5%93%81%E7%AE%A1%E7%90%86%E6%B3%95/%E9%99%84%E5%88%99 轉載請保留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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