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藥品包裝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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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目錄

第五十二條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並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一併審批。

藥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未經批准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對不合格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條 藥品包裝必須適合藥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

發運中藥材必須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必須註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

第五十四條 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籤並附有說明書。

標籤或者說明書上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非處方藥的標籤,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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