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曆書寫/門診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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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曆書寫規範

目錄

(1)門診病歷封面內容要逐項認真填寫。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門診號、公(自)費由挂號室填寫。X片號、心電圖及其他特殊檢查號、藥物過敏情況、住院號等項由醫師填寫。

(2) 初診病人病歷中應含「五有一簽名」(主訴、病史、體檢、初步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其中:①病史應包括現病史、既征史、以及與疾病有關的個人史,婚 姻、月經、生育史,家族史等。②體檢應記錄主要陽性體和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體征。③初步確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診斷名稱分行列出,盡量避免用「待 查」、「待診「等字樣。④處理意見應分行列舉所用藥物及特種治療方法,進一步檢查的項目,生活注意事項,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時記錄預約門診日期及隨訪要 求等。

(3)複診病人應重點記述前次就診後各項診療結果和病情演變情況;體檢時可有所側重,對上次的陽性發現應重複檢查,並注意新發現的體征;補充必要的輔助檢查及特殊檢查。三次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診視。與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

(4)每次就診均應填寫就診日期,急診病員應加填具體時間。

(5)請求其他科會診時,應將請求會診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清楚,並由本院高年資醫師簽名。

(6)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本院高年資醫師)應在請示會診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

(7)門診病人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醫師填寫住院證。

(8)門診醫師對轉診的病員應負責填寫病歷摘要。

(9)法定傳染病應註明疫情報告情況。

32 再住院病歷(再入院記錄) | 各專科病歷的書寫要點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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