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曆書寫/再住院病歷(再入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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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曆書寫規範

目錄

(1)病人因舊病複發而再次住院,由實習醫師、進修醫師或低年資住院醫師書寫再住院病歷,高年資醫師書寫再入院記錄。

(2)兩次以上住院患者,應先註明為第幾次住院,並將前幾次住院時間、診斷、治療概況、出院後至再入院期間的經過等,按次序扼要記錄於現病史的首段,然後重點記錄此次入院的原因及病徵。如無新情況,其他病史內容可從略。

(3)如因新患疾病而再次住院,須按住院病歷或入院記錄的要求書寫。並將以前住院情況記入既往史或系統回顧中。

(4)再次入院後,應將上次病歷調出,置於現病歷之後。

32 入院記錄 | 門診病歷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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