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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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肢(amputation),將壞死的、毀損的、患有嚴重病變、疼痛並有害於生命的肢體,或完全廢用而有礙功能的肢體截除的治療措施。截肢必然造成殘疾,故不可輕率應用。截肢時應儘可能為今後安裝假肢考慮。

目錄

截肢的適應症

截肢常在下述情況下進行:①肢體的主要血管受損傷,錯過修復的時機,肢體已缺血壞死,不截除則其壞死毒素被吸收,將危及生命者。②肢體主要血管的疾患(如血栓閉塞性脈管炎糖尿病動脈血栓等)引起肢體壞死,不能以其他方法恢復或重建肢體血供者。③肢體嚴重感染(如氣性壞疽),肢體已大部壞死而又無其他方法可以保留者。④肢體患惡性腫瘤不能局部截除者。⑤肢體受到嚴重毀損性損傷,其主要血運、肌肉神經等重要組織,不能用其他方法修復或重建以恢復功能者。⑥肢體神經全部損壞,不能修復,肢體功能完全喪失,成為累贅或經常感染危及病人健康,病人堅決要求截除者。⑦肢體畸形(如巨大足趾等),有礙功能者。

截肢的種類

按手術的時機和條件,截肢有以下幾種:

①  斬斷術。為一種臨時性的開放性截肢,主要用於肢體毀損性開放傷或火器性毀損傷。在傷段近側截除毀肢,保留的肢體愈長愈好。截肢端開放行皮膚牽引,待二期閉合。行此種截肢後不能安裝假肢,需於傷口閉合一定時期後,進行正規截肢。

②  半開放截肢。用於污染不嚴重或有慢性創面的肢體截肢,由於截肢端有感染的可能,不能將皮膚傷口完全閉合而將其留在半開放狀態,經觀察確無感染時,可以將傷口閉合。

③  正規截肢。用於肢體惡性腫瘤或肢體壞死但無感染的截肢及二次截肢。其截肢平面以及技術有嚴格要求,按負重部位不同可分為兩種:斷端負重截肢(截肢後安裝假肢,由斷端或其附近負重。如膝下截肢由脛骨上端髁部負重;股骨髁截肢、膝關節離斷等由斷端負重)。坐骨負重截肢(主要為大腿截肢,股骨殘端太小不能負重)。

截肢的要求

正規截肢有以下要求:①正確選擇長度,如足部截肢應在蹠骨,不應短於距舟關節,否則因無足夠背屈肌附著,難於對抗足蹠屈肌的收縮力而致足下垂,妨礙負重。小腿下1/3血運差,斷端不能負重,一般不被選為截肢部位。小腿中上1/3交界處血運好,軟組織較豐富,被選為小腿截肢部位,但殘肢不應短於脛骨粗隆下10cm,因小腿太短則難於控制假肢。大腿截肢及上肢截肢則應盡量保留肢體。②恰當選擇皮膚切口。在上肢一般應用前後皮瓣縫合口在殘端中部。下肢的縫合口應離開負重區,即離開殘端中部為宜。③殘端軟組織處理。由於假肢技術的發展,截肢時對軟組織的處理提出新的要求。傳統的截肢方法是環形切斷肌肉,在其回縮平面截斷骨骼,去除一段骨端骨膜,僅用筋膜及皮膚覆蓋截面,待肌肉萎縮後形成一個圓錐形殘端,再安裝假肢。此種截肢於負重時,骨端皮膚易壓破而形成潰瘍。現代截肢要求增加斷端負重的面,如小腿截肢時保留殘端處脛骨與腓骨的骨膜,用以覆蓋脛骨殘端,並將二者縫合以形成骨橋,加上骨間膜合起,以擴大斷端負重面,再以肌腱膜包蓋固定於骨端。對股骨截肢則以骨膜覆蓋骨端,將前後內三組肌腱肌膜,縫合固定於骨端,增加骨端面積,以減輕骨端對皮膚的壓力。大神經干應予牽拉、局部麻醉後切斷,使其回縮至肌肉間隙中,以防神經瘤受壓疼痛。④皮膚縫合鬆緊適度。安放引流,防止血腫。⑤截肢後引流不可拔除過早,一般於48~72小時拔除。截肢2~3天引流拔除後可開始帶上臨時假肢,練習下地活動並逐漸負重,以防止肌肉嚴重萎縮及全身併發症。

截肢的併發症

可影響假肢的安裝,故應注意預防,及時處理。

①  殘肢痛。有兩種情況。殘端神經疼痛(神經斷端會形成神經瘤,若其周圍有感染或粘連,則有疼痛的可能,此時應控制感染及再次手術切除神經瘤)、殘端瘢痕疼痛(多因瘢痕粘連所致,手術操作恰當即可預防)。

②  幻肢痛。截肢後一段時間內,患者有患肢仍存在的幻覺,截肢前該肢體有長期疼痛的病人總覺得有肢體疼痛,應解除其思想顧慮,早裝假肢進行鍛煉。

③  切口感染或皮膚邊緣壞死。多系殘端血運不佳,縫合時皮膚有張力,引流拔除太早所引起。

④  殘端動脈靜脈出血。屬感染壞死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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