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診療/非處方藥物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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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大多數藥物無需處方就可獲得。FDA成立前,僅把藥物放在瓶里出售,作為可靠治療。一些OTC產品中含有酒精古柯鹼大麻阿片,而沒有使用說明書。1938年制定的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條例給予FDA發布規章的權力,但沒有明確哪些藥物只能憑處方購買。

1951年修訂的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條例,試圖解決安全性問題和闡明處方藥和OTC藥之間的差異。處方藥是指能成癮的,有毒性或不安全,必須在醫療監督下使用的藥物,而其他的藥物可以不需處方出售。

正如1962年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條例指出的,OTC藥必須是安全和有效的。有的藥物可以對這位患者有效,對另一患者無效。任何藥物都可引起不良反應(一些人把不良反應當作副作用,但是這個術語不能明確附加作用是通常不期望的作用)。由於沒有機構報導OTC藥物不良反應,實際上FDA和藥品製造商也無法了解這些藥物反應是如何普遍和嚴重。

近年的重大變化是將許多處方藥重新歸類到OTC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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