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法規/藥品補充申請註冊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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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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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藥品補充申請註冊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
目錄 |
一、註冊事項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的補充申請事項:
1。持有新藥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申請該藥品的批准文號。
2。使用藥品商品名稱。
3。增加中藥的功能主治、天然藥物適應症或者化學藥品、生物製品國內已有批准的適應症。
4。變更用法用量或者變更適用人群範圍但不改變給藥途徑。
5。變更藥品規格。
6。變更藥品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7。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
8。修改藥品註冊標準。
9。替代或減去國家藥品標準處方中的毒性藥材或處於瀕危狀態的藥材。
10。進口藥品、國內生產的注射劑、眼用製劑、氣霧劑、粉霧劑、噴霧劑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請藥品組合包裝。
12。新藥的技術轉讓。
13。修訂或增加中藥、天然藥物說明書中藥理毒理、臨床試驗、藥代動力學等項目。
14。改變進口藥品註冊證的登記項目,如藥品名稱、製藥廠商名稱、註冊地址、藥品有效期、包裝規格等。
15。改變進口藥品的產地。
16。改變進口藥品的國外包裝廠。
17。進口藥品在中國國內分包裝。
18。其他。
(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備案的進口藥品補充申請事項:
19。改變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
20。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
21。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項外)。
22。改變國內生產藥品的有效期。
23。改變進口藥品製劑所用原料藥的產地。
24。變更進口藥品外觀,但不改變藥品標準的。
25。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進口藥品說明書。
26。補充完善進口藥品說明書安全性內容。
27。按規定變更進口藥品包裝標籤。
28。改變進口藥品註冊代理機構。
29。其他。
(三)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補充申請事項:
30。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
31。補充完善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安全性內容。
32。按規定變更國內生產藥品包裝標籤。
33。變更國內生產藥品的包裝規格。
34。改變國內生產藥品製劑的原料藥產地。
35。變更國內生產藥品外觀,但不改變藥品標準的。
36。其他。
二、申報資料項目及其說明
1。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複印件:
包括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本品各種批准文件,如藥品註冊批件、補充申請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藥品標準頒布件、藥品標準修訂批件和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的文件、《新藥證書》、《進口藥品註冊證》、《醫藥產品註冊證》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藥品標準、說明書、標籤樣稿及其他附件。
2。證明性文件:
(1)申請人是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提供《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複印件。申請人不是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提供其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由境外製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註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
境外製藥廠商委託中國藥品註冊代理機構代理申報的,應當提供委託文書、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以及中國藥品註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2)對於不同申請事項,應當按照「申報資料項目表」要求分別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3)對於進口藥品,應當提交其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變更的證明文件、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其格式應當符合中藥、天然藥物、化學藥品、生物製品申報資料項目中對有關證明性文件的要求。
除變更藥品規格、改變產地、改變製藥廠商和註冊地址名稱外,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不能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可以依據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說明。
3。修訂的藥品說明書樣稿,並附詳細修訂說明。
4。修訂的藥品標籤樣稿,並附詳細修訂說明。
5。藥學研究資料:
根據對註冊事項的不同要求,分別提供部分或全部藥學研究試驗資料和必要的原註冊申請相關資料,申報資料項目按照附件1~3中相應的申報資料項目提供。
6。藥理毒理研究資料:
根據對註冊事項的不同要求,分別提供部分或全部藥理毒理研究的試驗資料和必要的國內外文獻資料,申報資料項目按照附件1~3中相應的申報資料項目提供。
7。臨床試驗資料:
要求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按照附件1~3中相應的申報資料項目要求,在臨床試驗前後分別提交所需項目資料。不要求進行臨床試驗的,可提供有關的臨床試驗文獻。
三、申報資料項目表
注 冊 事 項 | 申報資料項目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① | ② | ③ | |||||||
持有新藥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申請該藥品的批准文號 | + | + | - | - | - | + | *1 | - | - |
使用藥品商品名稱 | + | + | *2 | + | + | + | - | - | - |
增加中藥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學藥品、生物製品國內已有批准的適應症 | + | + | - | + | + | + | - | # | # |
變更用法用量或者變更適用人群範圍但不改變給藥途徑 | + | + | - | + | + | + | - | # | # |
變更藥品規格 | + | + | - | + | + | + | + | - | *3 |
變更藥品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 + | + | - | + | *4 | *4 | + | ± | ± |
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 | + | + | - | + | *4 | *4 | + | # | # |
修改藥品註冊標準 | + | + | - | + | *4 | *4 | *5 | - | - |
替代或減去國家藥品標準處方中的毒性藥材或處於瀕危狀態的藥材 | + | + | *6 | + | + | + | # | # | # |
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 + | + | - | + | *4 | *4 | *7 | - | - |
申請藥品組合包裝 | + | + | - | + | + | + | - | *8 | *8 |
新藥的技術轉讓 | *9 | + | *10 | - | + | + | *1 | - | *11 |
修訂或增加中藥、天然藥物說明書中藥理毒理、臨床試驗、藥代動力學等項目 | + | + | - | ± | + | + | - | ± | ± |
改變進口藥品註冊證的登記項目,如藥品名稱、製藥廠商名稱、註冊地址、藥品有效期、包裝規格等 | + | + | - | + | + | + | *4 | - | - |
改變進口藥品的產地 | + | + | - | + | + | + | + | - | - |
改變進口藥品的國外包裝廠 | + | + | *12 | + | + | + | *13 | - | - |
進口藥品在中國國內分包裝 | + | + | *14 | - | + | + | *15 | - | - |
改變進口藥品製劑所用原料藥的產地 | + | + | - | + | - | - | + | - | - |
改變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 | + | + | *16 | - | + | + | - | - | - |
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 | + | + | *17 | - | *4 | *4 | *1 | - | - |
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藥品說明書 | + | + | *18 | - | + | + | - | - | - |
補充完善藥品說明書的安全性內容 | + | + | - | + | + | + | - | *19 | *20 |
按規定變更藥品包裝標籤 | + | + | *21 | + | - | + | - | - | - |
變更國內生產藥品的包裝規格 | + | + | - | - | + | + | *4 | - | *3 |
改變國內生產藥品的有效期 | + | + | - | + | + | + | *22 | - | - |
改變國內生產藥品製劑的原料藥產地 | + | + | - | - | - | *4 | *23 | - | - |
變更藥品外觀,但不改變藥品標準的 | + | + | - | + | + | *4 | + | - | - |
改變進口藥品註冊代理機構 | + | + | *24 | - | - | - | - | - | - |
註:*1.僅提供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檢驗報告書。
*2.提供商标查询单。
*3.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报告或文献。
*4.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5.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6有关毒性药材、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替代、减去的文件、证明。
*7.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8.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已在国外上市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的相应资料要求提供。其中药学研究部分仅提供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9.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10.提供技术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生产企业放弃生产的应当提供相应文件原件。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需要另行提出要求。
*12.提供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包装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3.仅提供分包装工艺、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14.提供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
*15.仅提供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6.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17.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18.提供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的文件。
*19.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20.可提供文献资料。
*21.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者,应提供有关规定的文件内容。
*22.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23.仅提供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制剂1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24.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見「四、註冊事項說明及有關要求」。
四、註冊事項說明及有關要求
1.註冊事項1,持有新藥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申請該藥品的批准文號,是指新藥研製單位獲得新藥證書時不具備該新藥生產條件,並且沒有轉讓給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在具備相應生產條件以後,申請生產該新藥。
2.註冊事項3,增加中藥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學藥品、生物製品已有國內同品種使用的適應症,其藥理毒理研究和臨床試驗應當按照下列進行:
(1)增加中藥新的功能主治,需延長用藥周期或者增加劑量者,應當提供藥理毒理試驗資料或者文獻資料。經批准後應當進行臨床試驗,臨床試驗按中藥新藥要求;
(2)增加中藥新的功能主治,用藥周期和服用劑量均不變者,應當提供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並須進行至少100對臨床試驗;
(3)增加已有國內同品種使用的功能主治或者適應症者,須進行至少60對臨床試驗,或者進行以使用此適應症的同品種為對照的生物等效性試驗。
3。註冊事項4,變更用法用量或者變更適用人群範圍但不改變給藥途徑,應當提供支持該項改變的安全性研究資料或文獻資料,必要時應當進行臨床試驗。中藥、天然藥物應當針對主要病證,進行至少100對臨床試驗。
4.註冊事項5,變更藥品規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請的規格一般應當與同品種上市規格一致。如果不一致,應當符合科學、合理、必要的原則。
(2)所申請的規格應當根據藥品用法用量合理確定,一般不得小於單次最小用量,或者大於單次最大用量。
(3)如果同時改變用法用量或者適用人群,應當同時按照註冊事項4的要求提供相應資料,必要時進行臨床試驗。
5.註冊事項7,〖JP3〗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其生產工藝的改變不應導致藥用物質基礎的改變。中藥如有改變藥用物質基礎的,應當提供藥學、藥理毒理等方面的對比試驗研究資料,並應當根據藥品的特點,進行不同目的的臨床試驗,病例數一般不少於100對。
6。註冊事項9,替代或減去國家藥品標準處方中的毒性藥材或處於瀕危狀態的藥材,是指申請人自行要求進行替代或減去藥材的申請,不包括國家規定進行統一替代或減去藥材的情形。
(1)申請使用已獲批准的中藥材代用品替代中藥成方製劑中相應藥材。應當提供新的製備工藝、藥品標準和穩定性等藥學研究資料,可以減免藥理、毒理和臨床試驗資料。
(2)申請使用已被法定標準收載的中藥材進行替代,如果被替代的藥材在處方中處於輔助地位的,應當提供新的製備工藝、藥品標準和穩定性等藥學研究資料,必要時提供藥理、毒理和臨床試驗資料。其替代藥材若為毒性藥材,則還應當提供考察藥品安全性的資料,包括毒理對比試驗資料,必要時提供藥效學試驗資料,並進行臨床試驗。如果被替代的藥材在處方中處於主要地位的,除提供上述藥學研究資料外,還應當進行藥效、毒理的對比試驗及相關製劑的臨床等效性研究。
(3)申請減去毒性藥材的,應當提供新的製備工藝、藥品標準和穩定性等藥學研究資料、藥理實驗資料,並進行臨床試驗。
(4)藥學、藥理、毒理及臨床試驗的要求如下:
藥學方面:①生產工藝:藥材替代或減去後藥品的生產工藝應當與原工藝保持一致。②藥品標準:應當針對替代藥材建立專屬性鑒別和含量測定。不能建立專屬性鑒別或含量測定的,應提供研究資料。③穩定性試驗:替代藥材可能影響藥品的穩定性時,應進行穩定性試驗。
藥理、毒理學方面:藥材替代後,應當與原藥品針對主要病症進行主要藥效學和急性毒性的比較研究。減去毒性藥材後,應當與原藥品針對主要病症進行主要藥效學的比較研究。
臨床試驗方面:應當針對主要病證,進行100對隨機對照試驗,以評價二者的等效性。
7。註冊事項11,藥品組合包裝是指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具有獨立的適應症和用法用量的藥品組成的包裝。其不包括下列情形:
(1)已有相同活性成份組成的復方製劑上市的;
(2)缺乏國際公認的成熟的治療方案作為依據的;
(3)給藥途徑不一致的藥品;
(4)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藥品組合包裝不單獨發給藥品批准文號,不設立監測期,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申請藥品組合包裝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組合包裝的各藥品應是本生產企業生產,並已取得藥品批准文號。
(2)說明書、標籤應當根據臨床前研究和臨床試驗結果制定,而不是其中各藥品說明書的簡單疊加,並應當符合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的有關規定。
(3)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應當適用於其中各藥品。
(4)標註的有效期應當與其中藥品的最短有效期一致。
(5)貯藏條件應當適用於其中各藥品。
(6)名稱為「X/Y/Z組合包裝」,X、Y、Z分別代表其中各藥品的通用名稱。
8。註冊事項13,指根據試驗資料或文獻資料修訂或增加中藥、天然藥物說明書中藥理毒理、臨床試驗、藥代動力學項目,不包括對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項目的增加或修訂。
9。註冊事項19,改變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是指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經批准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稱以後,申請將其已註冊藥品的生產企業名稱作相應變更。
10。註冊事項20,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產地,包括原址改建或異地新建。
11。註冊事項25和30,是指根據國家藥品標準的統一規定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專項要求,對藥品說明書的某些項目進行修改,如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等項目。除有專門規定或要求外,不包括修改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規格等項目。
12。註冊事項26和31,補充完善藥品說明書的安全性內容,僅可增加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的範圍。不包括對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項目增加使用範圍。
13。註冊事項27和32,按規定變更藥品包裝標籤,是指按照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家藥品標準或經過核准的藥品說明書內容,對該藥品的包裝標籤進行相應修改。
14。註冊事項33,變更國內生產藥品的包裝規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藥品包裝規格應當經濟、方便。有使用療程的藥品,其包裝規格一般應當根據該藥品使用療程確定。
(2)申請藥品注射劑配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輸液器的包裝、藥品注射劑配其專用溶媒的包裝的,不得另行命名,所配注射器、輸液器或者溶媒必須已獲准註冊,且注射器、輸液器的滅菌有效期或者溶媒的有效期不得短於藥品的有效期。
15。註冊事項23和34,改變原料藥產地,是指改換或增加生產藥品製劑所用原料藥的生產廠。國內生產藥品製劑改變原料藥產地的,該原料藥必須具有藥品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藥品註冊證書,並提供獲得該原料藥的合法性資料。
16。申報註冊事項1、5~10、12、15、20、21,應當對3個批號藥品進行藥品註冊檢驗。申報註冊事項34,應當對1個批號藥品進行藥品註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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