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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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有效期是指該藥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該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藥品的有效期應以藥品包裝說明上標明的有效期限為準。對規定有有效期的藥品,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貯藏條件加以保管,儘可能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為了保證其質量,在有效期內使用時,要隨時注意檢查它們的性狀,一旦發現有不正常現象,即使在有效期內,也要停止使用。已過了有效期的藥品,一律不能再用。

藥品有效期格式:有效期至××年××月,藥品有效期的表示有不同的方法,所標的日期也不相同,例藥品生產日期是2003年2月3日,有效期3年,則效期應標為:「有效期至:2006年1月,目前我國各藥品生產企業有效期日期採用的標註方法都是「有效期至」其計算方法為:按照生產日期標註的年月加上有效時間,再減去一個月即為應標註的「有效期至的年、月,例藥品生產日期為040501,有效期為一年,其有效期應標為:「有效期至:2005年4月」,代表2004年5月生產的藥品,有效期為一年,藥品至2005年4月30日24時以前有效。

為了方便患者能保證藥品有效期內服用,建議藥品有效期標註時,將有效期的年月日均標註出來,例藥品生產日期為2004年10月20日,有效期兩年,則有效期標註為「有效期至:2006年10月19日」,對於普通患者來說將有效期至標註到年、月、日比只標註到年、月容易理解和判斷藥品具體的失效日期。

新政策是要求標明使用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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