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童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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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癖是以兒童為對象獲得性滿足的一種性變態。此種性變態行為的患者以男性多見,女性較為罕見。受害者為女孩或男孩,年齡多在8一17歲間,也有小至3歲以下的。  

目錄

原因歸納

戀童癖主要是由於後天心理發展不正常造成的,其原因歸納起來有:

1.心理因素。愛戀兒童,留戀童年時代。對兒童表示關注,本是人的一種普遍行為,其心理也是無可指責的;但這種行為和心理如果超過了一定的限度,作為一種觀念在頭腦中固定下來並控制人的行為,便成了戀童癖患者。

2.社會因素。有的人因為在工作、生活中,人際關係不好或受挫折,便覺得人心難測,與成年人打交道要費盡心機,因而感到很疲勞、緊張、可怕,而與兒童交往則無需費多大週摺動多大腦筋。時間一長便對成人間的人際關係感到厭倦,而把興趣轉到了兒童身上。

3.家庭因素。家庭不和睦,夫妻感情不好,使之對成年人間的性生活失去興趣,而把對象轉向兒童。

4.性格缺陷。由於性格膽怯、懦弱,缺乏應付危機的能力,當遇到意外的重大精神打擊時,如妻子有了外遇而被發現了,不能勇敢地面對現實,希望退回到童年。於是把心思轉到小女孩身上,在心目中把小女孩幻化成兩種形象:一是戀人,一是母親。

5.其它原因。有的則是因為智能發育遲滯、慢性酒精中毒、殘廢、年老或其他腦病,而接觸正常成年女性的機會很少,故將滿足性慾的對象轉向兒童。

戀童癖患者的行為表現為他們對成熟的異性不感興趣,只以兒童為滿足性慾的對象;患者主要追求的是心理上的性滿足和性快感,因此,他們常常通過窺視或玩弄兒童的生殖器來達到性滿足,性接觸往往末達到性交的地步就中止了。但隨著時間的延長,這種接觸的次數增多,心理滿足便會演變成生理滿足,即出現性交要求、玩弄兒童、折磨兒童等行徑。此外,在戀童癖患者中有同性戀傾向的與有異性戀傾向的患者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有同性戀傾向的患者,大多是已婚的,而且他們更喜愛一個年齡較大的對象,即12一14歲的對象;而有異性戀傾向的戀童癖患者更喜愛7一lO歲的兒童,甚至認為自己是受害者,他們與其說是傾向於情慾高潮,倒不如說是更傾向於看和摸。這類患者大都是陽痿患者,如果射精的話,也是通過露陰癖窺陰癖手淫來實現的。  

三種類型

固定型

這類患者對成年男女不感興趣,只願與兒童交往,並且只有在與兒童交往時才覺得舒心。他們獵取的對象一般都是很熟悉的,如鄰居家、朋友乃至親戚的孩子。首先是與這些孩子玩耍,帶她們看電影、逛公園、買東西給她們吃,獲得孩子的信賴,與孩子建立起友誼,進而才發生有關性方面的接觸。  

回歸型

這類患者表面上看起來與常人無異,能與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有過正常的異性戀史,甚至已結婚成家。但是,當家庭、學習、工作等方面出現壓力或遇到重大精神刺激後,便回復了不成熟的性表達方式。這類患者獵取的對象都是不熟悉的兒童,其行為帶有衝動性,同時還伴有酗酒的現象。  

攻擊型

這類患者的攻擊對象主要是兒童,他們由於各種原因而存在一種攻擊心理,想藉助於折磨兒童而發泄出來。根據科恩等人的研究結果報導,他們往往用各種殘忍和險惡的手段來躁踴男孩的某些器官,還強迫男童滿足他們的各種下流要求。這類患者與施虐狂很相似,他們追求的不是正常的性感,而是通過不正常的性行為來發泄畸形的感情。  

其它相關

戀童癖患者獲得性快感的方式很多,有窺視、觸模兒童陰部,擁抱接吻,雞姦(肛門性交),腿間性交,手指插入等。

在診斷戀童癖時應注意將其與猥褻強姦幼女犯和性早熟早戀區別開來。強姦或猴褻幼女犯,他們多是因為找不到性對象,或者見有可乘之機,才在無知的幼童身上發泄性慾,他們主要是追求性行為;有些是因為兒童年齡太小,性器官發育不成熟,缺乏性能力才對其進行猖褻的,他們不屬於性變態犯者。而戀童癖是因為他們對成熟的異性不感興趣,只以兒童為性慾滿足對象,所以他們並不一定都要追求性交行為,時常不和兒童發生真正的性交,但狠褻行為卻很明顯;性早熟和早戀是指雙方均未成年或一方剛剛成年而與年齡相近的少年戀愛,而戀童癖以中年男性多見。

戀童癖本身不屬於性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對兒童實施了性侵害行為,法律上為保障兒童身心健康,一般都根據受害兒童的年齡和性別給罪犯不同程度的法紀懲處,此外,還有針對性地進行治療。常用的有厭惡療法,而且效果也較好。當患者接觸兒童或兒童模型時便給予能造成其身心痛苦的刺激,如電療刺激,橡皮圈刺激,肌肉注射催吐藥使其嘔吐等,破壞患者病理條件反射,經過多次反覆強化,使其改變戀童癖的行為模式。另外,通過藥物治療,如給患者使用抗雄激素來限制男女戀童癖者的性慾,也有一定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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