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醫院藥學人員的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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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按衛生技術人員總數比例、按床位或兩者結合的辦法來計算,或者以實際工作量計算的方法進行編製。

(一)按衛生技術人員總數比例計算 綜合醫院病床與工作人員之比,根據各醫院的規模和擔負的任務,1978年國家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組織編製原則試行(草案)》規定,在衛生技術人員中,藥劑人員佔8%。

隨著臨床藥學的開展,有專家提出藥劑人員應佔全院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10%,其中藥師占藥師人員的30%;根據部隊藥局業務範圍、技術條件和設備情況,藥劑人員一般宜占衛生技術人員的編製數的8%~9%。

縣醫院以下根據情況可適當減少。中、西藥劑人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具備專業知識,才能勝任藥劑工作。

醫院因實行藥品管理改革所需的財會統計人員,應當增加編製。藥劑科還應配有勤雜人員。

(二)按床位比例計算 國家衛生部規定,各級藥劑人員與病床之比,藥師1:80~100,其他藥劑人員為1:15~18,中藥炮製製劑人員為1:60~80。

根據部隊醫院目前情況,藥師與床位之比,可參照:總醫院1:50~60,駐軍醫院1:60~70的比例計算。

32 藥學人員的來源 | 藥學人員的選拔和聘任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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