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製劑室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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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自配製劑應以滿足本院醫療、科研、教學需要為主,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療單位配製劑,不得在市場銷售。故醫院製劑應執行自配自用的原則。一般市場上能滿足供應的藥品,製劑室不再配製。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章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第十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醫療單位制劑室必須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發給《製劑許可證》方可自配製劑,並應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以保證製劑質量方可提供臨床使用。所有配新製劑,並應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以保證製劑質量方可提供臨床使用。所有自配新製劑均應按有關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批,以批准後方可式供臨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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