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核發《製劑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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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療單位配製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質量的設施、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製劑,必須根據臨床需要並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賃醫生處方使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審核批准發給《製劑許可證》,然後可以在該證有效期內配製規定品種的製劑。《製劑許可證》到期重新核發。

32 GCP與醫院製劑 | 制訂《製劑規範》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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