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核發《製劑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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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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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療單位配製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質量的設施、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製劑,必須根據臨床需要並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賃醫生處方使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審核批准發給《製劑許可證》,然後可以在該證有效期內配製規定品種的製劑。《製劑許可證》到期重新核發。
GCP與醫院製劑 | 制訂《製劑規範》 |
出自A+醫學百科 「醫院藥學/核發《製劑許可證》」條目 http://cht.a-hospital.com/w/%E5%8C%BB%E9%99%A2%E8%8D%AF%E5%AD%A6/%E6%A0%B8%E5%8F%91%E3%80%8A%E5%88%B6%E5%89%82%E8%AE%B8%E5%8F%AF%E8%AF%81%E3%80%8B 轉載請保留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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