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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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病(malingering),有意識地虛構病情或誇飾病情的行為。虛構的病情可為身體症状(如偽癱)或精神症状(如裝瘋)。誇飾的病情包括故意製造的病情,這通常是某種自傷。在一般單位診所中,騙假索藥的偽病者很不少見,但病情真假摻雜且主拆又多為主觀症状很難查證,故醫生很少診斷偽病。偽病之成為問題主要是因為某些人意圖借「病」逃避法律責任或騙取賠償金。這時可能需要專家鑒定,一般醫學和法律書籍中討論的偽病主要是這一類,這也是本文的主要內容。

宣告偽病要影響到一個人的聲譽和前途,因為要慎之又慎。在沒有十分把握前,要按真病來對待,以免延誤可能存在的真實病情。這裡所談的偽病大都具有下述特點:偽病者有反社會人格障礙或過去有過不同形式的欺騙行為;本「病」發作時存在偽病動機的客觀條件如因病可以得到某種實質性利益(獲取金錢或逃避責任);偽病者就診時可能對醫務人員過分客氣,但檢查中卻不合作;告之預後良好反不願接受;發現醫生對其有懷疑時大吵大鬧。但最重要的是,客觀所見與主訴病情不符。偽病者所選病情和具體動機與其個人經驗有關,但大都是「重病」,且症状力求外顯以吸引人注意。例如訴說「外傷後肢體疼痛行動不能」;甚至有用器械或藥物自傷肢體者。內科病的症征較不外顯,偽病者常自製偽證以增加可信性,如訴腹痛並提供偽造的血便神經病的症状較易偽裝,但單純主觀症状如頭暈頭痛不易取信,故偽癱頗不少見。裝瘋不易,但如偽病者曾接觸精神病人而裝得好時卻很不易確認。

取得詳盡的資料是確認偽病的先決條件。與精神科工作相似,對於偽病案例要廣泛收集知情者提供的客觀資料,要重視個人史,特別是有關過去人格表現的資料,對本人採取病史也是對他的思想狀況和求醫態度的一個檢查。體格檢查要詳盡;因為偽病者對體檢常不合作,所以可能要在轉移其注意力的條件下才能了解到真情。化驗很重要,懷疑偽病時應當面採取標本,以防偽病者在標本上作手腳。要進行必要的特殊檢查和會診。

偽病的確認不同於一般疾病的診斷。在後者,醫生由主要病徵出發去探尋產生這些病徵的疾病,診斷思維集中於疾病水平。但偽病者的表現是偽裝的,因此判斷病徵本身的真偽成為診斷的關鍵,診斷思維要集中於病徵水平。一般偽病者偽造的並非某個疾病,而是一個個具體的症状或體征,如偽癱、偽聾,以及偽造血痰、血便標本等。因此症征的核實往往是確認偽病的中心環節。

在一般臨診工作中不要輕易診斷偽病。例如一些就診者疑慮重重自以為重病在身,另一些則遇到輕微不適便大驚小怪言辭誇張,但他們毫無裝病騙取某種實質利益的動機。再一易於混淆的情況是癔病。癔病與偽病有許多相似之外,都是主訴與客觀檢查所見明顯不符,都有誇飾和戲劇性色彩。但癔病並非有意偽裝,而是出於個人意識不到的心理機制。一般說,癔病患者多具癔病性格,常有多次發作史,誘因多為當時當場的精神刺激,不過多次發作的誘因常相同或相近。癔病患者一般很合作,暗示療法能終止發作。這裡要順便指出,不可用安慰劑等暗示療法來鑒別真偽,因為許多器質病患者的痛苦也可因安慰劑而有所緩解。

在確認偽病時不要忽略同時存在的真實病情。誇飾病情的案例原就有真實疾病存在。有一些病情系有意製造,如自傷。長期偽病也可能造成一些繼發病變,如長期偽癱可造成下肢攣縮。這些都要給予相應處理。

對於意在謀取某種實質利益的偽病案例,醫生的職責主要是將檢查所見和專家意見提交有關方面(如法院),由它們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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