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技術人員職稱及晉陞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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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技術人員職稱及晉陞條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79年

第一條 、為統一衛生技術人員的職務名稱,加強晉陞工作的管理,充分調動衛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加速建設又紅又專的衛生技術隊伍,為創造我國統一的新醫學新藥學,為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衛生技術人員根據業務性質,分為四類:

一、醫療防疫人員(含中醫、西醫,衛生防疫,寄生蟲地方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等)的技術職稱為: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主管醫師)、醫師住院醫師)、醫士助產士)、衛生防疫員婦幼保健員)。

二、藥劑人員(含中藥西藥)的技術職稱為: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劑士藥劑員

三、護理人員的技術職稱為: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護師護士護理員

四、其他技術人員(含檢驗、理療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營養、生物製品生產等)的技術職稱為:主任技師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士見習員

第三條、各類衛生技術人員的政治思想條件:

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做到又紅又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貢獻力量。

第四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晉陞為主任醫師、主任藥師、主任技師、主任護師:

1.精通本科(本專業,下同)理論,掌握國內外本科技術發展情況,並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應用於實際工作(中醫藥專業須精通中醫藥理論,對經典醫著有所研究);

2.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科技術操作,解決本科複雜疑難問題。能熟練地掌握一門以上外國語(中醫、中藥人員暫不作為必備條件),並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著作;

3.善於指導本科全面業務,能為醫療、教學和科研培養出高級人材;

第五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晉陞為副主任醫師、副主任藥師、副主任技師、副主任護師:

1.通曉本科理論,了解國內外本科技術發展情況,並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於實際工作(中醫藥專業須通曉中醫藥理論,熟悉經典醫著);

2.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科技術操作,解決本科複雜疑難問題。能掌握一門外國語(中醫、中藥人員暫不作為必備條件),並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著作;

3.能夠指導本科全面業務,能為醫療、科研和教學培養高級人材;

4.從事本科主治醫師(或相當職務)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晉陞為主治(主管)醫師、主管藥師、主管技師:

1.熟悉本科理論和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能熟練地掌握本科實際技術操作;

2.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能處理本科複雜問題。能閱讀一門外文專業書籍(中醫、中藥人員暫不作為必備條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教學和指導下級衛生人員的能力;

4.從事醫師(或相當職務)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定為醫師、藥師、技師、護師:

1.熟悉本專業理論和基礎醫學知識,具有一定的實際技術操作能力;

2.能獨立處理本科常見病或解決常用業務技術問題,並能對中、初級人員進行業務指導,能初步閱讀一門外文專業書籍(中醫、中藥人員暫不作為必備條件);

3.高等院校畢業或從事本科醫士工作(或相當職務)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從師學習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須七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者。

第八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定為醫士、助產士、藥劑士、技士、護士:

1.了解本專業基本理論,並有一定的實際技術操作能力;

2.能擔任本科一般常見病防治或一般常用業務技術工作,並能對初級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3.中等技術學校畢業或中醫藥學徒出師、初中文化程度獨立從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者。

第九條 、具備第三條和下列條件者可定為衛生防疫員、婦幼保健員、藥劑員、護理員、見習員:

1.初步了解本專業一般知識,並能擔任一般的專業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實際工作中經過短期學徒或培訓。

第十條 、在衛生、醫療工作中成績卓著,有重要發明創造,或科學技術上有獨特專長,或西醫學習中醫並堅持走中西醫結合道路,為創造我國統一的新醫藥學作出貢獻者,可提前或越級晉陞。

第十一條 、各類衛生技術人員的晉陞工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貫徹群眾路線,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由學術委員會對其業務水平提出評價。具體考核辦法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規定。

第十二條 、審批許可權:

一、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晉陞為中級,報縣(市)衛生局(科)或相當於這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審批;中級晉陞為醫師(或相當職務),由本單位組織作出鑒定,推薦參加統一考試合格後,由地區、省轄市衛生局審批,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備案。醫師晉陞為主治醫師(或相當職務),報地區、省轄市衛生局審批,並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備案;晉陞正、副主任醫師(或相當職務),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審批,並報省、市、自治區有關領導機關及衛生部備案。

中央各部委所屬的地方企事業單位衛生技術人員的晉陞,由各有關部委負責辦理,沒有或衛生行政部門不健全的部委,由有關部委委託地方按上述程序審批。

二、由衛生部和省、市、自治區雙重領導以部為主的單位,確定或晉陞為正副主任醫師及其相當職務的,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審核,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機構和集體所有制機構中的衛生技術人員。

附:

幾點說明

1.正、副主任醫師(或相當職稱,下同)作為技術職稱,正、副科室主任作為行政職務。科室主任一般應由主任醫師擔任,但在沒有主任醫師或由於主任醫師擔任科室主任有困難的,也可由下一級醫師擔任。

2.護士長、科護士長、護理部主任(總護士長),作為行政職務。

3.在衛生醫療單位中,從事科研或教學工作的人員,應按教育部或中國科學院的有關規定,確定和晉陞技術職稱。

4.各級衛生技術人員晉陞時,其考核(或考試)的內容和辦法,可根據本省、市、自治區實際情況由衛生局自行規定。

5.本條例中的醫士、助產士、藥劑士、護士和技士統稱為中級衛生技術人員;衛生防疫員、婦幼保健員、藥劑員、護理員和見習員統稱為初級衛生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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