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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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學服務的概念: 藥學服務(Pharmaceutical care)就是藥學人員利用藥學專業知識和工具,向社會公眾(包括醫藥護人員、病人及其家屬、其他關心用藥的群體等)提供與藥物使用相關的各類服務。 藥學服務的對象涉及面很廣,但其服務中心是病人,是一種以病人為中心的主動服務。注重關心或關懷(care),要求藥學人員在藥物治療過程中,關心病人的心理、行為、環境、經濟、生活方式、職業等影響藥物治療的各種社會因素。目的是使病人得到安全、有效、經濟、合法的治療藥物,達到身心全面康復的目的,實現人類生活質量的改善和提高。 Hepler在1987年的AACP年會上提出「在未來的20年中,藥師應在整個衛生保健體系中表明自己在藥物使用控制方面的能力」,並在1990年與Strand正式為藥學服務定義。我國藥學界在90年代初就接受了藥學服務的概念,並在一定的範圍內得到了發展。 隨著「三醫(醫療、醫藥、醫保)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藥品監督體制的健全和完善,藥學人員的職責已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對於醫療機構的藥學人員,由以前的製劑生產和處方調配為主要工作,轉向為病人提供包括臨床應用在內的全程化服務。藥學服務對許多藥學人員來說是一項新的課題,需要進行全面的人員培訓和科學探討,並在硬體上給予一定的配套建設。二、藥學服務的主要內容: 藥學服務要求藥學人員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術來盡量保證對病人的藥物治療能獲得滿意的結果,並且盡量降低總的醫療費用。不僅要求有一個合適的工作場所和工具以及信息技術的支持,還要求藥學人員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廣泛的知識、高超的交流能力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培養上,除了有藥學專業的知識外,還應增加更多更全面的醫學專業知識。 藥學人員應提供安全的治療藥物。首先要求所提供的藥品是合格的、優質的,不僅是在內在質量還是外在包裝上。這就要求藥品在採購時,嚴格按法律法規要求,從合法的渠道獲得藥品;在藥品的貯存過程中應有一個適宜的放置環境,減少藥品的變質;在提供給病人時,應保證藥品在該次治療的服用期間處於安全的有效期內。另一方面,藥學人員應對所提供的藥品可能具有的不良反應有比較清晰的了解和掌握,特別是藥品的嚴重不良反應更應熟知。在此基礎上,藥學人員應對病人詳細說明藥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特別是嚴重不良反應,盡量避免藥品的不良反應對人體的可能損害。同時還要加強藥物不良反應監測,發現任何可能存在的不良反應。 藥學人員應提供有效的治療藥物。要求藥學人員對所提供的藥品的適應症、作用原理、作用途徑、作用特點、作用強弱、使用方法、配伍禁忌、不良反應等性能均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要求藥學人員必須接受醫學知識的培訓,掌握一定的臨床醫學知識。在門診或藥店的藥學人員應對病人的病症作簡要了解,善於發現醫生處方中的不合理用藥,並提出改進意見;在臨床的藥學人員應能向醫生提供全面的藥品信息和用藥方案,幫助醫生正確、合理地使用藥品。也要求藥學人員積極深入臨床,開展治療藥物監測,開展處方分析,進行新製劑和新劑型的研究。 藥學人員應提供經濟的治療藥物。由於醫療、醫藥、醫保體制改革的滯後,上漲過高的醫藥費用已給個人、國家和社會帶來了很大的經濟負擔。一方面衛生資源嚴重不足;另一方面衛生資源嚴重浪費。這就要求藥學人員掌握藥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和步驟,有能力對所有備選治療(包括藥物治療和非藥物治療)方案進行最小成本、成本-效益、成本-效果、成本-效用等方面的綜合分析,向病人提供既經濟又能提高生活生存質量的疾病治療方案。這可大大降低疾病治療的總費用,使整個社會的衛生資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分配和利用。 藥學人員應以合法的方式提供藥品。由於疾病治療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和限制性,醫療醫藥行業存在較高的風險,藥學人員提供藥品的手段和程序均應是合法的。這可以從很大程度上消除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大大提高醫療服務和藥學服務的水準。要求藥學人員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一套貫穿藥品採購、貯存、調配全過程的切合本部門實際的、高效的、合理的、合法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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