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學/審定供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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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採購藥品必須從主渠道即當地國營藥品經營部門,這是理順管理程序、避免流通過程混亂的重要一環。

由於廠商在推銷產品過程中摻雜了大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了選擇上的難度。藥管會主任或副主任接到申請單後,根據自己掌握的資料與常識,以及法令和制度要求,決定是否批准,如不批准,由秘書通知申請科室科主任或申請醫生。如有批准傾向,應會同工庫選擇供貨渠道,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醫生在申請單上填的廠家或供貨單位僅供參考。同樣品種有不同廠家者,錄選高質量的名優產品;同一產品數家可供貨者,應擇取信譽度高,進價更優者。

(二)此藥屬餐地來推銷者,使其向本地公司掛鉤,不輕易接受直銷,只有廠家在本地設有辦事處,且估計用量可觀時,可少量試銷,以利對藥品質量的考察和便於接受藥政部門的法令監督。

(三)對於持名片和複印件之類的皮包商,不論是自薦還是熟人或名人介紹來的,都應該有禮節的斷然否決。

(四)對於隨身攜帶了該產品,甚至為該藥的申請醫生親自陪來的客商,為避免尷尬的局面可找個理由作事後約見,再按原則介紹到本市公司掛鉤,果斷的停止業務洽談。

(五)對於新公司代理人或經銷人,將自己的產品先做了臨床醫生的工作,然後來藥管會巧弄簧舌,則應該對該企業做認真的認證審件工作。三證(經營許可證、經營企業合格證、工商登記證)不僅要齊全,而且內容要一致,明示有藥品批發權,對用詞含混,如經營方式欄有:銷售、准銷、進口業務……等均不予確認。外地企業還必須得到本地藥政部門的准銷證件,否則可斷然否決。

32 把緊審批關 | 疏理流通渠道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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